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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FLOORINGMFRS.'ASS'Netal.v.UNITEDSTATES.枫木生产商协会等诉美国政府脉络案情介绍及分析案件对比:美国硬木生产商协会案信息交换与横向共谋(协同行为)对行业协会反竞争行为的规制(结合中国实际)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枫木生产商协会协会成员(22家从事枫木、山毛榉木、桦木地板跨州销售和运输的独立法人企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政府原审:美国政府诉枫木生产商协会原审法院:美国密歇根州西区法院原审诉由:枫木生产商协会违反《谢尔曼法》原审结果:法院支持原告(美国政府)被告(枫木生产商协会)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被告概况1922年3月,被告公司成立了枫木生产商协会(MapleFlooringManufacturers‘Association),从1913年起,被告之中的很多公司已经以该生厂商协会的名字从事贸易代表政府递交的评估指出:1922年,被告的产量占这些类型地板总产量的70%原告诉由被告的四种关于信息交换的安排构成限制竞争的共谋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法条《谢尔曼法》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关键词:行业协会、信息交换、共谋案件背景1、没有证据表明协会成员间有明示的协议。(原告)既没有主张也没有证明协会成员间存在任何影响产量、固定价格或者保持价格的协议。无论是依据协会的章程还是在实际做法上,协会的成员都可以自由地以它们选择的任何价格销售产品并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交易。2、协会成员间并没有实际的价格一致。虽然起诉书中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维持了几个企业法人被告间实际运费价格的一致,但是证据未能证明此种一致,法庭上也没有提出协会的活动实际上导致了任何实质性的价格一致的有力主张,尽管被告自己也承认经济规律的作用将使得其分发有关产品成本、生产及价格的信息导致价格趋向于一致。3、亦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协会的行为对价格产生了不利于消费者的影响。相反,被告提出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被告产品的价格趋势是反映供求规律的,而且与一般的商品价格相比,该价格没有任何异常。无可争议的证据证明成员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而且通常低于非成员的价格,(原告)没有主张被告因不公平或专断的贸易行为而有罪。在上述前提下,原告基于被告的下列四种信息交换安排提出指控被告关于信息交换的安排计算并在成员间散发有关产品平均成本的信息编辑并在成员间散发有关运费的信息收集并在成员中散发贸易统计数据召开协会会议争议焦点被告(上诉人)关于信息交换的安排是否构成限制竞争的共谋从而违法反垄断法。案件详析1、产品平均成本的信息协会计算并在成员间散发有关产品平均成本的信息1、内容:协会计算并在成员中散发协会成员在所有尺寸和等级的地板上的平均成本。2、原告主张:根据成本的计算及分配方法是专断的,可能是或者成为固定价格的掩饰。3、相关证据:原告与被告的共识没有必要证明其分配成本适用的成本计算原则;无从推断这种方法计算适用于以单一类型的原材料生产不同类型产品的成本时,是否遵循了公认的惯例。专断计算及分配方式计算主体:协会官员市场地位:70%固定价格的掩饰:以计算成本的方式实际上确定一个固定的价格共谋2、运费信息协会编辑并在成员间散发有关运费的信息1、内容:协会编辑并在协会成员中散发从密歇根州的Cadillac到全国各个装运点的运费。2、原告的主张:被告虽然没有在运费手册中编入含运费价格,但该运费手册与所发行的成本估算表等相关资料一起使用,这是协会继续实施以前协会的“最低价格计划”的一个手段,而这个计划会使成员得以互相合作维持最低的固定价格。3、被告的抗辩:以前的协会在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实行过最低价格计划。4、法院观点:有关在协会成员间传播的地板平均成本的数据,结合根据特定装运点计算出来的或者精确或者近似的运费并加上专断的利润率,可以作为判定固定价格或者协议维持价格的依据,这种情况如果被判定存在,那么依据本法院的先例,将构成违反谢尔曼法。但是,如前所述,审理记录中没有证据证明现在的协会是如此使用印制的成本表和运费手册的。因此,法院必须决定协会成员使用这一资料是否必然具有《谢尔曼法》所谴责的不合理限制州际贸易的影响。即被告使用运费手册是否在谢尔曼法规定的应受谴责的范围内。3、贸易统计数据协会收集并在成员中散发贸易统计数据1、内容成员每周向协会秘书报告包括生产数量以及影响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销售价格和现有储备,由协会统计并广泛公开行业内贸易统计数据。2、相关事实:协会统计关于销售和价格的报告都是有关过去或已完成的交易,收集和散布的统计数据并不包括现有的报价;有关雇佣条件的信息;运输的地理分布;客户的名称或者各种购买商的分布;有关新订单的详细信息,例如客户名称以及订单的地理来源;或者有关未履行订单的详细信息,例如客户名称及所在的地理位置;现在拥有剩余存货的成员名称;现有未刨成材的数量;或者有关取消订单的信息。协会将统计数据刊登在贸易期刊上,90%~95%购买协会成员产品的人都能阅读到。并将数据发给商务部、美联储等希望使用这些数据的人。(公开的范围广泛)3、法院的观点斯通(Stone)法官:被告对有关信息所做的公开而公平的收集、传播以及所作的讨论“没有达成或试图达成任何关于价格或生产或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共同行动,因此也就没有从事对贸易的违法限制”。统计数据的公开与生产标准化产品并从事州际贸易的许多行业部门(如生产谷物、棉花的行业)自由收集并向公众散发的贸易或商业统计数据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4、协会会议召开协会会议1、内容由成员代表参加讨论行业相关统计数据和信交流观点没有有关价格的讨论,也未达成任何有关价格的明示或默示的谅解书或协议。2、相关先例:AmericanColumn&LumberCo.VSUnitedStates会议记录披露内容:由协会秘书指导和指示,协会成员参与的减少产量和提高价格的成体系的行为。法庭观点:该种协调行为本身违法,并在实际上导致了过分的涨价。UnitedStatesVSAmericanLinseedOilCo法庭观点:维持价格协议和竞争者之间自由交换有关代售产品现有价格信息、实际或预期的购买商的详细信息、教化购买商和受要约人以及销售条件的信息的目的和影响是:限制销售商之间的竞争。3、法院观点本案中,贸易协会的成员仅仅是收集和散布成员间贸易的信息,并且在管理和控制其各自的交易的过程中交换商品供应信息和报价,不构成共谋。上述案例都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和实际效果,与本案事实存在差异,不适用上述两个案例的规则。本案法官:我们并不认为散发任何贸易或商业的相关信息趋向于稳定该贸易或商业及产生统一价格和贸易做法这个问题是悬而未决的。交换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的报价趋向于导致世界市场价格的统一。知悉可获得商品的供应信息趋向于防止过量生产以及避免过量生产导致的商业危机带来的经济骚乱。为获得更广泛更科学的有关商业状况的信息对从事商业的人士所产生的必然效果及其对稳定产量和价格的最终影响,很难被看成是对商业的限制,或者,即使其能够被看作是对商业的限制,我们也不认为它能被说成是不合理的限制或者在任何方面是违法的.结论贸易协会成员仅收集和散发有关他们所从事交易的信息,并且在管理和控制其各自交易的过程中使用这些信息,不达成或试图达成任何有关价格或产量或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协调行动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贸易的非法限制。对信息收集是否达到违法程度的认定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证据的支持。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任何影响产量、固定价格、或保持价格的协议。在运费方面未能证明被告间实际运费价格是一致的。AmericanColumn&LumberCo.v.UnitedStates(257U.S.377)美国硬木生产商协会案美国法院判定行业协会内信息交换适用规则的转变一、案情简介1921年美国硬木生产商成立协会,并同时执行了一个“公开竞争计划”。其成员数量占美国硬木行业的5%,但产量却占1/3之多。该协会对“计划”的目标作了如下陈述:“公开竞争计划是一个有关价格、贸易统计和贸易行为的交流中心。通过使协会成员充分快速地了解到其他成员的信息,该计划旨在使贸易行为保持某种统一性。”“计划”要求每个成员向协会秘书(1)每日报告销售额和运输量,且必须明确购买者的身份以及买卖的所有细节。(2)每月报告每种产品的生产量和储存量。(3)每月开始时报送价格清单,该清单若有变化,还要报送变化后的价格清单。协会秘书将这些信息汇总后再提供给成员企业。除此之外,协会还要对成员的存货量和确定木材等级的情况进行检查,目的是保证成员报告的准确性和同一性。同时该“计划”规定,所有报告均需经过协会代表的审查;不向协会报告有关信息者将不能从协会接到汇总后的信息报告;在6个月内有12天不向协会报告有关信息者,将被开除。除了报告信息外,该协会在某些地区几乎每周召开会议。会议之前,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陈述过去的产量,估计其今后两个月的产量以及市场的发展状况。二、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硬木协会行为构成了限制竞争,在美国最高法院看来,行业协会出版信息的行为目的是计划提高价格.因为如果不是共同共谋,其根本没有必要交换如此详细的信息,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判定美国硬木行业协会行为违反谢尔曼法。信息交换与横向共谋一、信息交换的利弊分析积极作用:促进相关行业提高经济效率消极作用:同业经营者之间协同行为限制竞争二、信息交换的种类1.由行业组织牵头进行的信息交换2.由领导性企业所进行的关于未来商业计划的信息交换3.行业协会出版或编辑价格指南4.行业协会为成员企业信息交换搭建平台5.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相互交换职员三、判定信息交换适用的原则以协议方式所建立的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价格卡特尔都基本上适用本身违法原则(Perserule)而判定当然无效。其他的以非协议方式的,但有可能形成事实上的价格同盟或趋同价格行为则适用合理原则(Ruleofreason)来判定,换言之,对于大量的信息交换行为是否规制主要取决于对信息交换行为进行的利弊分析。第一,相关市场环境分析一般来说,在市场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中,信息交换促进同业经营者协调行动限制竞争的可能性较大,而在市场集中度较低的市场中,信息交换产生反竞争后果的可能性比较小。仅仅依据市场集中度判断其违法还是不够的,而且对市场集中度的界定也不是很严格。需要借助信息交换的其他要素来分析。第二,对信息交换本身特性的分析首先,是关于信息的详细程度和具体类型。其次,是信息交换的公开程度。再次,信息交换的时间性也是判案的标准之一。信息的详细程度和具体类型涉及交换的信息越详细,经营者通过信息交换协调行动和限制竞争的可能性越大。如果交换的信息只涉及本行业的一些概括性的综合信息,经营者协调行为和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就将降低。关系两案例的关键要素在于价格的交换。如果价格信息交换导致价格被固定或者被提升,则该信息交换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价格信息交换都是违法的。在美国,在被告证明其价格信息交换是为了达到合法的商业目的并且信息交换并非设计用来固定价格的情况下,法院认可这些价格信息交换。信息交换的公开程度在硬木案中,在会员与非会员、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信息的不对称,容易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在枫木案中,该地板商协会所收集的有关统计资料是公开传播的,信息的公开性决定了协会成员限制竞争的可能性比较小。信息交换的时间性若经营者仅仅交换已经发生的有关情况的信息,并没有协商未来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则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很小。交换未来的制定价格的计划或客户信息,使经营者有可能通过此交换了解和预测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而达到协调行动和限制竞争目的。硬木案和枫木案,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枫木案中所交流的价格信息仅仅涉及过去已经发生的信息,
本文标题:枫木生产商协会等诉美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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