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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编制。规范内容共分10章,包括总则、术语、施工安全管理通用规定、临时用电、起重作业、脚手架作业、土建作业、安装作业、施工检测、施工机械使用。1.0.1为适应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的需要,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公众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不受危害,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化肥等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1.0.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0.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施工用火hotwork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各类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及其他产生火花和明火作业统称为施工用火。2.0.2固定动火区specifiedhotworkarea在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限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办理动火作业证即可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2.0.3生命绳lifeyarn高处作业中专门用来悬挂安全带的绳索。2.0.4临时用电electricityonconstructionsite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提供的、工程施工完毕即行拆除的电力线路与电气设施。2.0.5配电柜distributingtank布置在施工配电室(包括独立配电房和箱式变电站)内的配电装置,包括进线柜和出线柜。2.0.6总配电箱totaldistributionbox布置在用电负荷中心的落地式配电装置,其进线端与配电室的出线柜相连,出线端与分配电箱或大功率用电设备相连。2.0.7分配电箱sub-distributionbox分布在各施工点,使用电设备就近获得电源的配电装置,其进线端与总配电箱相连,出线端与开关箱或用电设备相连。2.0.8配电箱distributionbox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的总称。2.0.9开关箱switchbox末级配电装置,其进线端与分配电箱相连,出线端与用电设备相连。2.0.10低压lowvoltage交流对地额定电压在1000V及以下的电压。2.0.11高压highvoltage交流对地额定电压在1000V以上的电压。2.0.12安全特低电压safetyextra-lowvoltage(SELV)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与电力电源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交流有效值不超过50V的电压。2.0.13安全隔离变压器safetyisolatingtransformer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2.0.14TN-S系统TN-Ssystem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2.0.15高处作业workatheights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2.0.16冬季施工winterconstruction在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的环境下进行作业。2.0.17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s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的封闭或敞口的只能单人进出作业的通风不良空间。2.0.18涂装作业paintingoperations在涂装全过程中作业人员进行的生产活动的总称。2.0.19热处理heattreatment采用适当的方式对金属材料或工件进行加热、保温和冷却,以获得预期金相的组织与物理性能的工艺。2.0.20抛丸shotblasting以高速旋转的叶轮将钢丸(用钢丝切断成颗粒状)喷射到金属工件上,强化金属表面和进行表面除锈的过程。2.0.21喷丸shotpeening用压缩空气或离心力将大量铸铁丸或钢丸喷向金属加工件表面,清除铸件表面的烧结砂层或进行金属工件表面除锈的过程等。2.0.22机械化检测remotecontrolledtesting检测的实施、缺陷的信号观察及评价全部或部分由机械装置完成的检测方法。2.0.23扫查机构scanning超声波检测时,使探测面上探头与被检工件进行相对移动的机械装置。2.0.24触头prods磁粉检测中与软电缆相连,并将磁化电流导入和导出试件的手持式棒状电极。2.0.25辐射事故radiationaccident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2.0.26辐射剂量radiationdose某一对象所接受或“吸收”的辐射的一种度量。2.0.27辐射控制区radiationcontrolled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2.0.28辐射监督区radiationsupervisedarea位于辐射控制区范围外,通常不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要不断检测其辐射剂量的区域。3通用规定3.1现场管理3.1.1从事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3.1.2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作业资格证。3.1.3参加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1.4参加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效地实施并持续改进。3.1.5参加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应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施工用火、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3.1.6参加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培训演练。3.1.7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3.1.8施工现场道路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路面应平整坚实,且不得堆放器材和物资,需阻断时应办理核准手续并设置明显表示。3.1.9禁止烟火的场所不得携带火种、不得吸烟。3.1.10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和车辆,应办理准入手续。3.1.1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3.1.12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3.2施工环境保护Ⅰ一般规定3.2.1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计划。3.2.2施工现场应制定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Ⅱ防大气污染3.2.3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密闭运输或采取遮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3.2.4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措施,减小扬尘。3.2.5当进行涂装前处理及涂装作业排出的污染物可能影响周边地区大气质量时,应在采取净化处理措施后,再向大气排放。3.2.6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机械设备、车辆等的延期或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应的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3.2.7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清运到指定地点。3.2.8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Ⅲ防水土污染3.2.9施工现场泥浆和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3.2.10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储存不的泄漏,并应设有专门的库,废弃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3.2.11化学清洗作业应符合些列规定:1)清洗回路不得渗漏。2)部件清洗的作业场所,地平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并应平整、不得渗水。3)清洗非也应用专用容器储存。3.2.12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直接回填或掩埋。Ⅳ防施工噪声污染3.2.13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源应采取降噪、防噪措施。3.2.14夜间施工对公众造成杂声污染的作业,应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3.2.15施工现场噪声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的有关规定。噪声值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中的有关规定。Ⅴ卫生与防疫3.2.16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并制订应急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然疾病的应急预案。3.2.17施工现场应配备经培训的应急救援人员及常用药品、止血带等急救器材。3.2.18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工作应设有专人负责。3.2.19食堂应具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明。3.2.20食堂应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被清洗消毒的条件和防止疾病传染的措施。3.2.21食堂操作间和库房不得兼作宿舍使用。3.2.22食堂应严格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不得提供出售变质食品。3.2.23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直接中毒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施工现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差处理。3.2.2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现有意思法定传染病或是病源携带者时,应及时隔离、检查或治疗,直至卫生防疫部门证明不具传染性是方可恢复工作。3.2.25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和身体检查,并进行剂量监测。3.2.2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妥善保管,使用场所应有防止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3.2.27施工单位应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和培训。3.2.28施工单位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防疫、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等工作。3.3施工用火作业Ⅰ一般规定3.3.1参加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火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即是消除火灾隐患。3.3.2参加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单位应对用火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对存在危害的用火作业应制定风险控制和消减措施,并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3.3.3在禁火区用火作业前,应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时,应配备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并执行用火和防火的相关规定。3.3.4临近可燃、易燃物作业,未采取措施前,不得动火。3.3.5施工区域与生产装置的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或采取局部防火措施。3.3.6施工完毕,应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一切电源。3.3.7施工现场发生火险、火情时,应组织抢救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Ⅱ固定用火区作业3.3.8设置固定用火区由施工单位办理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且应遵守固定用火区所属单位的相关规定。3.3.9固定用火区内当遭遇下列情况是,应办理用火手续,并由施工企业相关部门审批:1)在堆放和使用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2)在已安装好的电气、仪表控制室内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作业时。Ⅲ高处用火3.3.10高处用火作业时,对周围存在的易燃物进行处理,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安全措施,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3.3.11高处作业用火时不得与防腐喷涂作业进行垂直交叉作业。3.4受限空间作业3.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3.4.2进入设备作业应消除压力,开启人孔。必要时在设备与连接管道之间进行隔离,并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3.4.3在容易聚集可燃、有毒、窒息气体的设备、地沟、井、槽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通风,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在作业过程中应保持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3.4.4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设备作业,必须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3.4.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电焊机、变压器、气瓶等应放置在受限空间外,电缆、气带应保持完好。3.4.6在容器内焊割作业时,赢有良好的通风和排除烟尘的措施,采用安全照明设备,容器外应设安全监护人;工作间歇时,电焊钳和电弧气刨应放在或悬挂在干燥绝缘处。3.5高处作业Ⅰ一般规定3.5.115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3.5.2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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