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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目录1、目的.............................................................22、适用范围.........................................................23、术语.............................................................24、编制依据.........................................................25、职责.............................................................26、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及作业范围.......................................37、管理要求.........................................................58、记录.............................................................89、附件.............................................................81、目的为加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及培训、复审以及档案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管理,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外协单位等相关方工作人员,按本制度相关要求进行管理。3、术语4.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4、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制度》5、职责5.1、安环部5.1.1、负责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5.1.2、负责公司范围内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5.1.3、负责组织本单位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2、行政人事部5.2.1、负责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5.2.2、组织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负责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招聘工作。5.2.3、组织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外部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工作。5.2.4、负责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和档案管理。5.3、制造厂、物业部5.3.1、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及安全管理。5.3.2、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内部培训、考核。5.3.3、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违规问题的处理。5.3.4、负责配合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3.5、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5.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5.4.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5.4.2、拒绝违章指挥。5.4.3、操作证应按规定随身携带,以备查询。6、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及作业范围6.1、特种作业人员6.1.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6.1.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6.1.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6.1.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3)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有限空间监护作业6.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代码6.2.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指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6.2.2、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压力容器操作(R1)。6.2.3、起重机械作业: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4)。6.2.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司机(N2)、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7、管理要求7.1作业人员条件7.1.1、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4)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5)取得国家安监部门(公司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7.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4)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6)取得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7.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7.2.1、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并能联网查询。7.2.2、新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依照公司的培训制度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等相关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7.2.3、公司内部培养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由班组长申请,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等培训、考核、取证。7.2.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三年复审一次,作业证到期前90天,由人员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汇总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行政人事部组织安排培训、复审工作,培训复审工作应在证件到期日一周前完成。7.2.5、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由行政人事部依照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安监局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质监局颁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参加安全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并考试合格。7.2.6、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申报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公司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7.2.7、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上岗7日内,所属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将作业人员的情况向行政人事部报备,由行政人事部对人员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7.2.8、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调岗、离职后,行政人事部根据离职文件登记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7.2.8、由于操作人员自身原因造成复审/延期复审未通过、身体条件不允许或者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造成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注销、撤销的,由行政人事部按照公司相应规定处理。7.3、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日常管理要求7.3.1、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7.3.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本人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补证手续。办理补证手续产生的声明作废,补发证书等费用由本人自理。7.3.3、项目部、行政人事部应分别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对其证件有效期内的工作简历、培训考核情况和操作违规情况进行记录,并与安环部、工程管理中心实行信息共享,便于动态管理。7.3.4、行政人事部应根据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和市场行情,合理制定和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薪资福利待遇,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7.3.5、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脱岗三个月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7.3.6、项目部、制造厂、安环部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检或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或存在不符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奖惩管理制度》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档案中进行记录。7.3.7、项目部的劳务队的特种作业人员由项目部安全员进行查验、登记和进行日常管理。7.4、特种作业人和特种设备作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7.4.1、凡涉及特种作业人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应按照公司制度上报,任何部门和人员都不得瞒报事故。7.4.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事故由安环部组织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事发单位按要求进行协助配合。7.4.2、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暂时停止相关工作,事发单位按要求执行。7.4.3、安全事故调查完毕后,由安环部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涉及到需撤销特种作业人员
本文标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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