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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食品生产窝点的取证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食品安全监管是当前质监工作的一个重点,违法食品生产窝点的查处则是重中之重。一、查处黑窝点是当前食品监管的重中之重。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区域在农村,在城乡结合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对象是无证照黑窝点。据相关统计和分析,出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食品生产窝点占了很大比例,例如1997年的云南会泽假酒中毒案,2004年的广州假酒中毒事件等。这就要求各级质监系统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重心下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寻找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食品安全监管列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找准重点、难点环节,下大力气拔除违法食品生产窝点,积累了一些经验。二、违法食品生产窝点查处信息来源一是要主动监管,食品监管责任主体要加大对辖区内各重点区域的检查力度、频度,做到地形熟、重点人群熟。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及对重点人群的走访,发现黑窝点食品生产的蛛丝马迹。二是要重视举报及投诉,对涉及食品安全的举报、投诉处理切忌思想麻痹、工作方式漂浮,要高度重视,通过深入调查核实,发现安全隐患。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高度警惕性,时刻不忘肩负的职责,对任何一条有关违法食品生产的线索,都要实地核实。三、违法食品生产窝点发现后的前期准备大部分违法食品生产窝点的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很熟悉,对执法部门的工作程序比较了解,反侦查能力很强,“作伪证或虚假陈述”的情况很普遍,要锁定其违法行为,证据的采集固化就显得很重要。所以在进入食品生产黑窝点检查前,要做认真、细致的准备。一是要认真研究该食品生产黑窝点所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该行业的“潜规则”以及相关标准,通过研究,找准执法工作切入点、把握执法取证的重点,设定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指挥。要让每位办案人员熟悉案情,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位置、任务,何时、从那个门进入现场,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等都要明确。二是要先行开展外围调查,通过调查掌握住其生产经营的位置,生产经营模式,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及销售渠道等相关信息,为外围取证作充分准备。三是要认真分析可能遇到的阻力及违法食品生产窝点经营者的心理状态,因为故意犯罪心理与一般行政违法的故意违法心理是有所区别的,两种心理下的违法经营者对执法取证的排斥性和反应强度是不同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邀请公证、公安等部门参加,特别是对案情特别复杂,有可能涉嫌犯罪的,最佳方案就是与公安联合开展检查,然后根据现场检查及调查的情况,如果涉嫌犯罪,必须移送司法。四、做好违法食品生产窝点现场检查及调查,固化违法证据。现场检查及调查至关重要,其本质就在于取证,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相对人应该受到何种类型的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调查、收集行政证据才能予以证明。一是现场检查及调查要程序合法。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出示执法证件,要做到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速战速决。二是用来证实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是可定案的证据,可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带有任何主观的成份,假设、推理、想象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相联系,证据与证据之间必须能相互印证,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二是调查取证的程序必须合法;三是调查取证的手段必须合法,不能越权,不能滥用职权。三是需要采集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确定证据有以下七种:(一)书证。如当事人有关资质材料、有关合同、各种票据、账簿、生产记录等。(二)物证。如违法生产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三)视听资料。在违法生产食品案件中,现场变化很快,证据容易毁灭,行政相对人容易翻供,所以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时必须全程摄像、照片、录音等。(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包括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六)鉴定结论。如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报告书等。(七)现场检查笔录。五、在违法食品生产案件证据采集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收集证据应全面客观。食品监管处罚的证据不能局限于法律文书和调查笔录,还必须通过现场摄像、抽检和外围调查等多种形式收集,从而保证证据的关联性;要把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从立案开始到拟作出处罚之前,均要求不断开展收集工作,并注意回头看,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尽可能使收集工作一步到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能因为当事人在调查笔录及陈述中认可自己的违法行为而麻痹大意,亲信口供,放松对客观证据的收集,事实上,案件成不成立、相对人应该受到何种类型的处罚,仅靠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及推测等相对单一的证据有时缺乏说服力,很难经得住法律的推敲。一旦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翻供,极有可能使案件陷入僵局。(二)收集证据应有针对性。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是较为有力的证据,因此,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调查笔录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施证据材料的收集,事先有切合实际的计划、方案,有目的地收集证据,杜绝随意性。首先是针对容易混淆概念、模棱两可或敏感的环节进行材料收集,一旦发生异议,使自己能够说得清,立足不败之地;其次是根据执法工作任务的最终目标,明确收集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并预想可能出现的变化,采取应对措施。重大、疑难案件还可以通过集体研究,列出收集的重点和注意事项。(三)物证的保全。各种物证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取原物。如证明当事人违法使用非食用原料时,应当将该非食用原料原物提取。对不便于提取原物的,应当用摄像、照相等方法固定;提取、固定物证的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中应载明发现物证、提取物证、固定证物的时间、地点、物证的主要特征及如何被发现等详细内容。这种笔录在提取物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是物证保全的重要内容,它有效地确保物证的客观、真实证明力。(四)要注意证据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它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人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基于上述认定原则,调查人员必须立足于调查研究,将证人证言置于个案的整体中分析研究,能够相互印证的,即可采纳;不能相互印证的,就需要继续收集证据,调查研究。如果其它证据已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证人证言是虚假的,应予以否定。如果行政相对人证人证言在询问时作出虚假陈述或拒绝回答,这时就要有耐心,运用法律政策和思想教育,来打消证人证言的顾虑,破除其侥幸心理,促使其转变态度,实事求是地陈述或通过出示物证、书证揭露其矛盾心理,打破他的沉默,来促使其如实地供述或辩解。如果上述两种方法仍无效,执法人员应致力于搜集其他证据,并依据其他证据定案。即使调查取证的材料真实、充分,也不能说案件就成功了,还有一个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只能得出唯一结论的问题。对于这些证据材料,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态度,是全部罗列,还是去粗存精呢?要依据材料证明同一结论来取舍材料,必须运用科学方法,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索,掌握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才有可能对案件有个正确的回答。一般来说,所证明的事实能否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这个结论就是一开始发现的问题或举报的问题或交办的问题,带着这个目标,去调查取证,整理材料,围绕论题,收集证据。对于明显或有点模糊的,要毫不犹豫地舍弃。要善于明辨是非,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思考问题,抓住他们的联系,做到环环相扣,证据相互印证。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是所证明的事实得出的唯一结论。做到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既真实又只能证明一个结论,这样的证据才是我们需要的证据,这也是我们工作中需要努力去做的。
本文标题:违法食品生产窝点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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