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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性问题浅谈——以胡塞尔为例摘要:意向性可以说是现象学的核心学说,胡塞尔的现象学是一种意识哲学,如果用一个词汇来概括其哲学思想,这就是“意向性”。意向性是纯粹意识的本质特性。胡塞尔提出意向性构成理论,作为解决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即认识如何可能这一问题的全新思路。本文以胡塞尔为例,主要阐明了三个问题,即:一,何谓意向性问题?二,意向性问题为何重要?三,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力图对意向性所涉及的问题做出扼要准确的说明。关键词:胡塞尔、意向性、现象学、认识论一.什么是意向性问题?与现象学的联系最为密切的词项是“意向性”。这里准备讨论的意向性,首先应当是作为哲学问题的意向性。我们应当注意,在这种意义上的“意向”不应该与“意图”即我们行动的时候心存的“目的”相混淆,现象学中的“意向”是指意识构造,或指向对象的活动或能力。现象学的意向性概念只适用于意识理论,而不是适用于有关人的活动的理论。意向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intendere,意思是“指向”。最早将“意向的”一词引入哲学并赋予它特殊蕴涵的是布伦塔诺,他在《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一书中指出:“中世纪经院哲学用关于某个对象的意向(或精神)中存在这个概念来指示任何心理现象,而我们则把它称为———尽管如下说法不无含糊之处———对于某内容的关联性,对于某对象的指向性(在这里,它不应被理解为某种实在物),或一种内在的对象性。每个心理现象都以不尽相同的方式包含着作为其自身内部对象的某物:在一个表象中某物被呈现着,在一个判断中某物被肯定或否定着,在爱中某物被爱着,在恨中某物被恨着,在欲望中某物被渴望着,诸如此类”。[1]即他认为,意识参照对象的方式(意向体验)中有三种最重要,它们是:表象、判断、情感。“意向的”一词,在他那里代表着心理现象的一个基本特征:所有心理现象都“在自身中意向地含有一个对象”。他认为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的重要标识,是区别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的根本。“意向性”之所以对胡塞尔具有重要意义,是因为他在这一概念中看到了解决传统哲学问题[2]的契机。胡塞尔的整个哲学工作都可以称为语言哲学的“意向分析”。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法译本译者导言中曾正确地评价说:“意向性可以在现象学还原之前和之后被描述:在还原之前时,它是一种交遇,在还原之后时,它是一种构成。他始终是前现象学心理学和先验现象学的共同主题。”[3]“就交遇而言,意向性所体现的自然观点中的心物二元的原则,是自我与他人、内心与外界、主体与客体、心理与物理的关系问题;就构成而言,意向性所体现的,是哲学观点中的超越论的主体性原2则,是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显现活动与显现者、构造与被构造的关系。”[4]具体地说,胡塞尔在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三分(表象、判断和情感活动)的基础上,用“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区分来开始自己的意识体验分析。这样,不论塔诺关于“心理现象或者本身是表象,或者以表现为基础”的命题被胡塞尔改造为“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以这样一个行为为基础”[5]的表述。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提出一个著名的命题:“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意识在本质上是“关于”某事物或者其他事物的意识,这是现象学的核心内容。那么,到底什么是“意向性”呢?简单地说,在经过了本质还原和先验还原之后所剩余的纯粹意识所具有的一个本质特性便是意向性。胡塞尔就此写道:“意向性是一般本质体验领域的一个本质特性,⋯⋯意向性是在严格意义上说明意识特性的东西”。[6]“意识之流中充满着的事实就是意识总是和它一定的对象联系着的,而这样的一种联系正是每一意识行为的本质特征.”[7]意向性表明意识具有一种指向性和构造性的功能,它表示意识活动与意向对象之间的必然的结构性关系。倪梁康教授将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清晰地分为“较窄意义上的‘意向性’总是意味着意识在‘构造’对象,因而是客体化行为的特征;宽泛意义上的‘意向性’则被定义为意识总在‘指向’或‘含有’对象,因而成为包括非客体化行为在内的所有意识行为的特征”[8]。在胡塞尔那里,意向性作为哲学问题是指意识构造或指向对象的活动或能力。这也就意味着,意识就是意向体验;意向性标志着所有意识的本己特性,也就是说意向性既意味着意识的构造能动性,也意味着意识指向的针对性和意识的能与性。因此非客体化行为必须依赖于或建立在客体化行为之上。意向性作为现象学的核心学说,它认为我们实际的每一个意识行为,我们拥有的每一个经验,都是意向性的:它在本质上是“关于某事物或别的事物的意识”,或者说是“关于某事物或别的事物的经验”。它总是意指着某物“以不同方式与被设想的对象发生联系”,也即是说,我们所有的意识都指向对象。例如:爱是一个爱是一个非客体化的行为,但它仍然有自己的对象;被爱者作为对象,首先是通过表象的客体化行为被构造出来,而后才有可能被爱,即成为爱的行为的所指。诸如错误、遮蔽和伪装在它们自己的方式上都是实在的;它们都是存在的诸多可能性,需要得到与它们自己相应的分析。甚至错觉也有一种完全属于他们自己的实在性。通俗的来说,也即是:对现象学来说,不存在任何“单纯的”显现,没有任何东西“仅仅”是现象。显像都是实在的;它们属于存在。意向性理论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核心理论,有人做过这样的评价:“胡塞尔是有体系的思想家,他把认识论、本体论、逻辑和现象学联系起来,并作为一种方法论,发展了这些学说。几乎所有这些工作的基础,是他的意向性理论”。[9]胡塞尔自己也说过,现象学,不论作为意识的哲学理论,还是作为对人类意识提供描述的特殊形式,简单说就是意向性的理论。“意向性这个概念涵盖了现象学的全部问题”。[10]我们可能会感到一些失望。意向性这个观念有如此重要么?为什么现象学竟然对意向性小题大做呢?意识就是关于某事物的意识,经验就是关于某种对象的经验,这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难到不是非常明显的吗?其实不然,把意向性置于前台并使之成为哲学反思的中心,宣布意识是“关于对象的意识”,这是具有突破性的事情。因为这个声明违背了许多常见的信念——即它突破了自我中心的困境,击败了笛卡尔主义的教条。为解决认识论上的两难提供了新的思路。接着来3看,为何意向性问题如此重要?二.意向性问题为何重要?自近代以降,主导着我们文化的笛卡尔传统、霍布斯传统和洛克传统都告诉我们,当我们有所意识的时候,我们首先察觉到我们自己或者我们自己观念。基于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意识被理解成一个保护罩或者一个封闭的幽室,我们所有的印象和概念发生在这个封闭的心灵空间内,我们的意识指向它们,而不是指向心灵以外的事物。我们不能够直接论证或者说直接的接触心灵之外的东西。甚至对于心灵之外的客观世界是否存在都有着巨大的怀疑。我们的意识不是“关于”某事物的意识,我们陷在“自我中心的困境”里面,我们唯一能确信的,就是我们自己的有意识的实存以及这种意识的诸多状态。胡塞尔宣布,意识是“关于对象的意识”,实际上突破了自我中心的困境。它表明心灵是公开的事物,而不是局限于它自己的范围之内。心灵和世界彼此联系。“事物的确向我们显现,事物确实被揭示,而我们呢,也的确向自己和他人展现事物的存在方式。通过探讨意向性,现象学帮助我们重申思维、推理和知觉的公开含义。”[11]如果没有意向性,没有心灵之外的共同的世界,那么我们也就无法参与理性、明见性和真理的生活。每个人都只能面对自己的私人世界,而且在生活实践上我们只做自己的事情:因为再也没有一个统一性的真理能对我们提出规范。进而陷入绝对的“相对主义”,认识论上两难困境。意向性学说,不仅使得我们的意识与外界有了联系,它还进一步揭示和描述意向性之中的不同结构。意向性问题使得我们认识到意识是高度差异化的。这是对认识问题的突破性发展,在此之前,“意识”通常被认为是纯粹单向的,在意识范围内没有任何结构上的差异,只有纯粹的察觉。所以,“意向性”之所以具有重要意义,是因为它提供了解决传统哲学问题的契机。故而,从这一层面理解,胡塞尔的整个哲学工作都可以称为语言哲学的“意向分析”。胡塞尔自己也说过,现象学,不论作为意识的哲学理论,还是作为对人类意识提供描述的特殊形式,简单说就是意向性的理论。“意向性这个概念涵盖了现象学的全部问题”。[10]胡塞尔的现象学是一种意识哲学,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其哲学思想,这就是“意向性”。接着,对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做出阐述。三.意向性理论评述(一)意向性的结构分析(1)意识作用和意识对象意识作用和意识对象是胡塞尔用来解释意向性问题的一对独创的概念,概括而论,胡塞尔的“意识作用——意识对象”意在表示在认识过程中发生在意识范围之内的一种互相作用的结构。胡塞尔其实是通过对意识结构的分析来解释概念性认识问题的。4总的来看,意识对象有两层的含义:(1)意识对象表示意识都有所指这一原有的性能、结构,每一意识都有所指,都有一定的“含义”,这就是意识对象。(2)意识对象还表示意向行为中“意识的相关物”,也可以说是对象的意义。在这里我们看到胡塞尔引进了意识对象这一概念解决了一般意识的所指问题,这正是解决了他的老师布伦塔诺所遇到的困难之一。胡塞尔说:“……例如每一知觉都有它的意识对象,最基本地说就是知觉的含义,也就是被知觉的东西本身,同样,回忆也有被回忆的东西本身。……等等”。[12]胡塞尔接着认为这一连串的举例只是表示了意识的这种意识对象相关(noematiccorrelate)的模式,意识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指:意义(meaning),我们回忆中必定有个意识对象,但这个意识对象却不是一个真实的对象,我们的感官感觉不到它,它只是一种观念上存在的意义或含义,所以虽然意识对象是意向行为的承受者,即含义,胡塞尔把它称为“客观性含义”。但意识对象只是一种“纯碎的”、观念上的东西,而不是任何实在的对象或经验的表象。那么如何理解意识作用呢?在胡塞尔看来意识作用和意识对象是纯粹意识本质结构的不可分的两方面。相应于意识对象的两层含义,意识作用也具有两层含义。(1)意识作用表征了意识本质结构中意识作用的方面,这也就是胡塞尔《逻辑研究》中所说的性质方面。显然,“性质”是胡塞尔在没有提出意识对象和意识作用之前用来规定意识本质结构的一方面的概念,它受启于亚里士多德的“质料学说”,既然有“性质”,即相应就必然有“材料”存在,所以(2)意识作用的第二方面的意思正属于“材料”方面,具体地讲,意识作用是每一意向行为中具体的意识对象,也就是胡塞尔所说的“实在的内容”。“质料是意向活动的现象学内容,它不仅确定把握对象,而且规定如何把握对象的性质、关系、范畴形式⋯⋯正是意向活动的质料使它的对象成为这个而不是那个对象,它是客观的,解释的意义,是意向活动质量的基础。⋯⋯意向活动的质量无疑是意向活动的抽象方面,不能与质料分开⋯⋯同样,不被表象、判断的质料也不可想象”[13](P589)。胡塞尔是把质料作为意向对象,建立起一种与意向活动密不可分的关系的。虽然在分析过程中我们分别地分析了意识作用和意识对象。但应注意在每一意识行为中它们是密不可分的,正如胡塞尔说的那样:“意识对象与意识作用(noema和noosis)的本质是不可分离的。”[14]通过上面的具体分析我们看到,“意识作用——意识对象”是对意识本质结构的一种分析性的抽象概括,在胡塞尔看来它们是哲学认识论的范畴,这样在胡塞尔那里,意识即意向性的活动就变成了一种客观可分析的结构,而且正是由于“意识作用——意识对象”这一本质结构,一切认识才得以进行和建立,意向性理论也是基于此逐步建立的。(2)意向行为的多层结构本着哲学是严密科学的思想,胡塞尔还对意向行为作了具体的分析,他主要区分了两种意向行为,即对象化行为(objeetivatingaet)和意义行为(meaningaet)。他并且认为对象化行为是一种更为基本的意向活动,它意指并构成认识对象,对象化行为是所有其他意识行为的基础,换句话说就是其他意向行为都是它与某些成分的“迭加”。虽然胡塞尔承认存在非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但他强调,一切意识活动都是以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为基础的。不仅如此,胡塞尔还认为像所有的意向行为那
本文标题:意向性问题浅谈----以胡塞尔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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