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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红福湘江股权投资公司基金风险隔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基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基金的运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公司运营平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公司各项基金业务工作的重要原则和依据。第三条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及时调整内部控制大纲的相关内容。第二章本制度订立的目的、原则和范围第四条基金隔离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二)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三)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四)确保所使用的和对外公布的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第五条基金风险隔离制度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基金隔离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二)有效性原则:基金隔离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其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四)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基金隔离管控中的盲点;(五)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六)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隔离效果。第六条基金风险隔离管控工作应涵盖公司各项业务流程与业务环节,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系统等方面。第三章基金风险隔离制度的具体工作要求第七条基金管理部对于基金业绩、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基金风险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每只建立并不断完善基金的业绩/风险评估系统;(二)对每只基金及其基金经理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与方法;(三)通过有效的方法确定或构建合理的基金绩效评价基准;(四)由独立的部门和岗位实施评估,确保绩效评估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第八条财务部基金风险隔离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建立独立的基金会计部门与岗位;(二)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针对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三)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四)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等基本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五)按照有关法规所规定的要求,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净值;(六)定期与托管行核对基金的帐务和交易记录,发现有不一致的,及时找出原因并予以纠正;(七)建立基金清算制度;(八)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第九条财务系统的基金风险隔离控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公司财务核算独立于基金会计核算系统;(二)公司必须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工作手册,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控制系统;(三)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
本文标题:隔离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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