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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胎意外损坏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备-责任【2014】主2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有关轮胎制品标准并经出厂检测合格的,适用并使用于7座及7座以下的个人家庭自用车(非营运车辆)的轮胎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承保轮胎的消费者或使用者(以下简称“权利人”)在正常使用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轮胎过程中,发生轮胎意外损坏事故的,经保险人指定或书面同意的第三方机构认定为无法正常使用,需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且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权利人承担维修、更换或给付补偿款责任的,则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和赔偿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下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轮胎本身的维修或更换费用,不包括轮毂、车轴、轮辋等轮胎的支撑物或其他车辆部件。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赔偿责任:(一)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二)权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国家标准;(四)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轮胎;(五)出险时轮胎已超过法定或约定的保质期的;(六)属于生产商或经销商依法或依约应提供的厂商保修服务;(七)营运车辆或私人车辆用于提供有偿服务的;(八)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九)因自然磨损、腐蚀、人为损害、保管不当等非意外原因导致的轮胎损坏;(十)受损轮胎未在保险人指定或书面同意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的;(十一)受损轮胎被盗、被遗弃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保险人无法回收轮胎的;(十二)轮胎的识别码被破坏、移除、磨损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识别的;(十三)属于机动车辆保险保障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十四)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损失。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也不负赔偿责任:(一)除轮胎本身维修、更换费用以外的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或责任;(二)与轮胎相关的检测、运输费用(三)罚款、惩罚性赔款;-2-(四)因轮胎损坏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五)权利人从其他第三方已获得赔偿或补偿的;(六)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免赔率。第八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条除非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将所有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轮胎向保险人全部进行及时申报,不得进行选择性投保。投保人人未及时申报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充申报并对投保人申报并支付保费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如保险期间届满后,结算出的应收保险费低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低保险费,则保险人以最低保险费作为应收保险费,投保人应当补足差额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产品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设计、工艺、原材料、构成部件、化学成分、使用说明等发生变化,或销售区域扩大等,导致保险人所承保产品损坏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743-2007轿车轮胎》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和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出厂时的检验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认真接受保险人对轮胎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生产、-3-销售、质检及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账册,对保险人的防损建议认真付诸实施,但保险人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十八条权利人认为发生保险范围的事故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至保险人指定或书面同意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于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进行索赔。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下列处理方式进行赔偿:(一)轮胎需要维修、更换的,其赔偿金额以该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为限。若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其赔偿金额以重置价为限;(二)被保险人依据协议应当给付补偿款的,该补偿款不得超过权利人的购买该轮胎的价格或出险时同类型轮胎的出厂价或市场销售价格;(三)更换或退回的轮胎残值应当在保险赔款中予以扣除。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条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对于其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凭据;(二)出险通知书;(三)轮胎原始购买记录;(四)受损轮胎照片;(六)轮胎检测报告;(七)权利人身份资料;-4-(八)出险轮胎的出库、回收记录;(九)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维修、更换或给付赔偿款的凭据;(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双方约定以数据交互或其他在线方式提供的,则可免除被保险人相应的资料递交义务。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法律)。其它事项第二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第二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三十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第二十七条保单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条款所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如下:轮胎意外损坏事故:指轮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非因使用人故意导致轮胎因外来原因遭受物理性损坏,无法正常使用,而需进行维修或更换的情形。-5-保险人: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过失: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风险显著增加: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的赔付率大大超过预期赔付率,而且被保险人采取措施纠正后,并无显著改善;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和方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导致保险风险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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