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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绿化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范围内绿化苗木、园建工程、水电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在工程交付给发包方前,承包方要加强建设成果的保护与管理,并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管理,及时修复或补栽损坏的设施,承包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均由承包方负责管理,除不可抗力损害外,其他所有损坏均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概不负责。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工程完工初验合格后,自初验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发包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其费用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外,其他保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绿化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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