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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肃薀羂羃蒁蕿蚁芈莇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一)国家重(二)(三)(四)(五)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一)(二)(三)(四)(五)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一条设计文件应当符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第四十条(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一)(二)(三)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罚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一)(二)(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五)(六)(七)(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一)(二)(三)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以期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一)(二)(三)(四)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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