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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君合律师事务所赵克峰律师2014年5月第一章节商标侵权的认定第一章节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一)一、法律规定:总结:1、相同类似产品/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2、销售上述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4、换标后投入市场5、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且突出使用的6、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且进行相关商品交易7、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8、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侵权)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一章节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一)二、商标侵权的认定:1、确定我方的权利基础:商标法保护的是权利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核定商标标识的商标专用权,因此需要明确:(1)我方核定的标识是什么?——商标标识的文字、图案(2)我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是什么?——注意大类以及子类(3)我方商标是否有在先使用?是否达到了较为驰名的程度?——未使用的商标保护范围有限,且只能要求律师费等实际损失。——对方可能会对连续未使用达三年的我方商标提起撤三程序。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一章节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一)二、商标侵权的认定:2、确定对方的侵权行为:(1)对方使用的侵权标识是什么?——载体(商品上、宣传材料上、网站上等),使用形式(文字、英文、拼音、图形、组合商标等)。(2)对方使用什么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商品商标的使用:载有被诉侵权商标的商品。——服务商标的使用:提供服务的手册、广告宣传或名片。(3)对方的使用方式是什么?——在商品上使用?在商号中使用?用作包装装潢?——对应商标法、商标法司法解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一章节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一)二、商标侵权的认定:3、确定对方的主观过错:(1)主观过错不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2)虽然在认定侵权构成时不考虑主观过错,但是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时会考虑过错程度,赔偿数额与过错程度相适应。(3)如对方具有明显恶意,我方可能获得在标识和商品类别方面更为宽泛的保护范围。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一章节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一)二、商标侵权的认定:3、确定对方的主观过错:两种特殊情况——(1)共同侵权需要考虑共同过错因素,销售者如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五十六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涉外定牌加工中,境内受托加工方如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将在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五讲中详细讨论)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一章节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一)二、商标侵权的认定:4、商标相同近似、商品相同类似的判断(1)一般要求施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遵循隔离对比、单独对比、客观对比、整体对比的原则进行判断(参考第一讲第四章《相同近似商标的判断》)。其中:文字商标:不仅需要考虑文字的形本身,还要考虑读音和含义。图形商标:可参考著作权案件中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综合考虑图形的线条、颜色、构图等要素。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一章节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一)二、商标侵权的认定:4、商标相同近似、商品相同类似的判断(2)对方已有注册商标的应对如果对方有在先注册,但是通过拆分、变形、变色的方式使得其使用标识与我方商标近似的,如何应对?思路一:从显著性入手,指出其变形后的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我方商标重合。思路二:从一般注意力角度入手,指出相关公众不会注意到其变形使用的标识与我方标识的细微差别。思路三:根据商标法四十四条投诉其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通过行政程序撤销对方的商标。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一章节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一)二、商标侵权的认定:4、商标相同近似、商品相同类似的判断(3)商品分类表的突破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司法解释将商品分类表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服务的参考标准。亦即,如果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或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上相同或相联系,还是存在突破的空间。(参考第一讲第五章《相同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断》)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一章节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一)二、商标侵权的认定:4、商标相同近似、商品相同类似的判断(3)商品分类表的突破在商标民事案件中突破分类表,认定“相关联”商品的的三个关键点:a.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知名度越大,消费者在接触到近似标识时更容易联系到原告,更容易被搭便车,要求保护相应更强。b.相关公众的认知。尽管分类表中类别不同,但是在销售渠道和购买群体高度一致的情况下,混淆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如婴儿纸尿裤和奶瓶)。c.被告的恶意。被告的恶意越明显,法院会越倾向于从遏制恶意侵权的角度在个案中扩大认定“相关联”商品的范围。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一、关于“混淆”的法律规定《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注意:混淆的表述仅仅出现在司法解释中,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则没有该等“混淆”的表述。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二、法院关于“混淆”的理解1、早期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商标侵权不考虑混淆因素(1)红河案(05年一审,08年再审)原告: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被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被诉行为:被告使用“红河红”商标侵犯了原告的“红河”商标权一审(佛山中院):被告构成侵权,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二审(广东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再审(最高院):“红河红”商标与“红河”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二、法院关于“混淆”的理解1、早期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商标侵权不考虑混淆因素(2)G2000案(08年)原告:赵某被告:香港纵横二千有限公司被诉行为:被告超出其G2000商标的核准范围,在领带、袜子、腰带、围巾上使用G2000标识,侵犯了原告在这些类别的“2000”商标权。一审(杭州中院):被告构成侵权,赔偿2000万元人民币二审结果不详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二、法院关于“混淆”的理解2、近年来,司法性文件中体现出对“混淆”因素的承认最高院2009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针对红河案再审——“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为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显著性、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近似性判断。”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二、法院关于“混淆”的理解2、近年来,司法性文件中体现出对“混淆”因素的承认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1、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与商标近似的关系如何?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商标近似的必要条件。仅商标文字、图案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构成商标近似,在商标近似判断中应当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行认定。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二、法院关于“混淆”的理解2、近年来,司法性文件中体现出对“混淆”因素的承认最高院——“鳄鱼”案(2009)民三终字第3号原告:(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被告:(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二、法院关于“混淆”的理解2、近年来,司法性文件中体现出对“混淆”因素的承认最高院——“鳄鱼”案“参照该司法解释规定及根据审判实际,认定被诉标识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修订前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近似商标,通常要根据诉争标识文字的字型、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构成要素的近似性进行判断,且将是否造成混淆作为重要判断因素。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二、法院关于“混淆”的理解2、近年来,司法性文件中体现出对“混淆”因素的承认最高院——“齐鲁证券”案(2011)民申字第222号原告:山东齐鲁众合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涉案商标:36类金融服务上的“齐鲁”商标注册“商标侵权原则上要以是否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为基础,而判断是否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时,必须要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别是其知名度。”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三、混淆和商标近似、商标相同的关系1、混淆和商标近似的关系是什么?理解一: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要件(不混淆不侵权)理解二:混淆是认定商标近似的必要要件(不混淆不近似)理解三:混淆是认定商标近似的重要考虑因素理解四:商标近似仅指标识构成要素(文字、图案)等的相似,混淆仅仅是商标近似导致的后果,不应纳入商标近似的考虑因素中我们的理解——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三、混淆和商标近似、商标相同的关系2、为什么商标相同的情况下不考虑混淆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问题:如果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乃至商标侵权的重要甚至必要因素,为什么在商标相同的情形下不考虑混淆因素?我们的理解——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四、“反向混淆”之辩1、定义反向混淆(REVERSECONFUSION),是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即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调查:如果你在市场上接触到Ipad电子产品(不限于平板电脑),你认为是苹果的产品还是唯冠的产品?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四、“反向混淆”之辩2、案例——蓝色风暴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v.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原告于2003年申请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被告在2005年开始的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蓝色风暴”文字。原告向杭州中院起诉被告侵犯商标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不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浙江省高院改判,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300万元。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二章节“混淆”辨析商标侵权案件(一)四、“反向混淆”之辩3、探讨:“反向混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1)“反向混淆”的情形中,是否发生了公众误认或存在误认的可能性?——消费者将原告的产品误认为是被告的产品,同样是误认(2)法律保护被“反向混淆”的小公司,原因何在?——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持商标注册制度(3)如何认定原告遭受的损失和应获得的赔偿,G2000案的天价赔偿款可取吗?商标法系列讲座第三章节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赔偿问题第三章节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赔偿问题商标侵权案件(一)一、法律规定1、基本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
本文标题:商标法讲座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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