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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0fdtyandtowngasdistributionworksCJJ33---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煤气公司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上海市燃气设计院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煤气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4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陈秋雄赵仲和刘松林徐伟亮谢育铮陈源何远禄严茂森卢贵元张晶任增卫杨树生刘威垣周延华张巍何健文李同光11总则1.0.1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1.0.5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1.0.6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1.0.7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1.0.8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1.0.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土方工程2.1一般规定2.1.1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2.1.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2.1.3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2.1.4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2.1.5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期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2.2.1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22.2.2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2.2.3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安全的人员。2.3开槽2.3.1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2.3.2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当采用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宜为0.05~0.10m;当采用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不应小于0.15m;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2.3.3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也可按下列要求确定:1单管沟底组装按表2.3.3确定。表2.3.3沟底宽度尺寸2单管沟边组装和双管同沟敷设可按下式计算:a=D1+D2+s+c(2.3.3)式中a——沟槽底宽度(m);D1——第一条管道外径(m);D2——第二条管道外径(m);s——两管道之间的设计净距(m);c——工作宽度,在沟底组装:c=0.6(m);在沟边组装:c=0.3(m)。2.3.4梯形槽(如图2.3.4)上口宽度可按下式计算:图23.4梯形槽横断面b=a+2nh(2.3.4)式中b——沟槽上口宽度(m);a——沟槽底宽度(m);n——沟槽边坡率(边坡的水平投影与垂直投影的比值);h——沟槽深度(m)。32.3.5在无地下水的天然湿度土壤中开挖沟槽时,如沟槽深度不超过表2.3.5的规定,沟壁可不设边坡。表2.3.5不设边坡沟槽深度2.3.6当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挖深小于5m,不加支撑时,沟槽的最大边坡率可按表23.6确定。表2.3.6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最大边坡率(不加支撑)2.3.7在无法达到本规范第2.3.6条的要求时,应采用支撑加固沟壁。对不坚实的土壤应及时做连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2.3.8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堆土前应对消火栓、雨水口等设施进行保护。2.3.9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压实。当沟底无地下水时,超挖在0.15。以内,可采用原土回填;超挖在0.15m及以上,可采用石灰土处理。当沟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采用级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设计标高。超挖部分回填后应压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2.3.10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宜在雨期施工,或在施工时切实排除沟内积水,开挖时应在槽底预留0.03~0.06m厚的土层进行压实处理。2.3.11沟底遇有废弃构筑物、硬石、木头、垃圾等杂物时必须清除,并应铺一层厚度不小于0.15m的砂土或素土,整平压实至设计标高。2.3.12对软土基及特殊性腐蚀土壤,应按设计要求处理。2.3.13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4回填与路面恢复42.4.1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回填前,必须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干净。对特殊地段,应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检验合格后全部回填。2.4.2不得采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管道两侧及管顶以0.5m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采用灰土回填。距管顶0.5m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块不得多于10%、直径不得大于0.1m,且均匀分布。2.4.3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并应采用细砂填实缝隙。2.4.4沟槽回填时,应先回填管底局部悬空部位,再回填管道两侧。2.4.5回填土应分层压实,每层虚铺厚度宜为0.2~0.3m,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内的回填土必须采用人工压实,管顶0.5m以上的回填土可采用小型机械压实,每层虚铺厚度宜为0.25~0.4m。2.4.6回填土压实后,应分层检查密实度,并做好回填记录。沟槽各部位的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图2.4.6):图2.46l回填土断面图1对(I)、(Ⅱ)区部位,密实度不应小于90%;2对(Ⅲ)区部位,密实度应符合相应地面对密实度的要求。2.4.7沥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的恢复,应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2.4.8回填路面的基础和修复路面材料的性能不应低于原基础和路面材料。2.4.9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对路面恢复有其他要求时,应按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2.5警示带敷设2.5.1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敷设前应将敷设面压实,并平整地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0.5m,但不得敷设于路基和路面里。2.5.2警示带平面布置可按表2.52规定执行。表2.5.2警示带平面布置2.5.3警示带宜采用黄色聚乙烯等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字体不宜小于l00mm×100mm。52.6管道路面标志设置2.6.1当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8MPa时,管道沿线宜设置路面标志。对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志;对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志;对绿化带、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钢筋混凝土桩标志。2.6.2路面标志应设置在燃气管道的正上方,并能正确、明显地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设施。设置位置应为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道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志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200m。2.6.3路面上已有能标明燃气管线位置的阀门井、凝水缸部件时,可将该部件视为路面标志。2.6.4路面标志上应标注“燃气”字样,可选择标注“管道标志”、“三通”及其他说明燃气设施的字样或符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2.6.5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考虑汽车的荷载,使用后不松动或脱落;钢筋混凝土桩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满足不被人力折断或拔出。标志上的字体应端正、清晰,并凹进表面。2.6.6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埋人后应与路面平齐;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人的深度,应使回填后不遮挡字体。混凝土方砖标志和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人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3.0.1管材、设备装卸时,严禁抛摔、拖拽和剧烈撞击。3.0.2管材、设备运输、存放时的堆放高度、环境条件(湿度、温度、光照等)必须符合产品的要求,应避免暴晒和雨淋。3.0.3运输时应逐层堆放,捆扎、固定牢靠,避免相互碰撞。3.0.4运输、堆放处不应有可能损伤材料、设备的尖凸物,并应避免接触可能损伤管道、设备的油、酸、碱、盐等类物质。3.0.5聚乙烯管道、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和已做好防腐的管道,捆扎和吊装时应使用具有足够强度,且不致损伤管道防腐层的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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