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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给排水/暖通与智能化 > GB50974-2014实施指南2015-01-21(审定稿)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实施指南前言《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了。这本规范将成为指导今后消防给水设计的主要规范之一。为了深刻领会该规范的精神,指导武汉地区的设计,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给排水专业组组织相关单位,结合规范编写组专家的宣贯内容,对本规范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读,编写该《实施指南》。本《实施指南》旨在针对该规范容易引起不同解读的地方,结合编者的工作经验,提出统一的解决方案。由于编者水平有限,理解不准确之处在所难免,恳请业内同仁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尽快收集整理,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规范条文,解除设计人员的困惑。本《实施指南》仅供业内同仁参考。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设计院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湖北华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公司武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涂正纯栗心国邓斌李传志洪瑛杜金娣秦晓梅骆芳袁志宇吴平岳重云梁瑞霞龙建平赵华胡鸣镝莫孝翠危忠刘亚琴相凤奎主要审查人:1一般说明从2014年10月1日出图的项目,设计依据中均应列入本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本规范的英译为CODE,在Code/Standard/Guideline/Recommendedpractice里面,属于最高等级的规范。全文共365条,其中41条为强条。Chap3、基本参数3.1一般规定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解读1】本条第1款是《建规》GB50016-20068.2.2条中的内容,局部进行了修改,“次”改成“起”。注意第二种情况,工厂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火灾按2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计1起,居住区计1起。【解读2】第3款民用建筑火灾起数应按1起。但有几点与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又有关系:(1)即使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也按1起火灾设计;(2)第3.3.2条之注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3)第6.1.11条第2款: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万平方米;换言之,大于5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要考虑设置两个水池泵房。【解读3】本规范表3.3.2的附注4中的50万平方米只是指导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取值,没有火灾起数的概念。【解读4】城市规划总是早于小区或单体建筑的设计。如果小区或单体的设计水量大于规划设计水量,就要增加;如果小于规划设计水量,就OK。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2【解读】涉及自喷和自动消防炮水量的储存问题。是否叠加,结论是:在一个防火分区如果同时动作,则应叠加。按交叉面如3门自动扫描高空水炮计15L/s,自喷中危险Ⅰ级计21L/s,合计36L/s,设计取40L/s。统一消防炮执行规范的原则:(1)按火场的具体情况分析设计哪种消防炮,“大炮”还是“小炮”,大炮采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确定设计流量,小炮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是国家规范,《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和《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是协会规程。(3)由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更具体、更有针对性,故消防炮系统的消防流量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取值,而水箱、稳压泵、控制等按《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设计。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解读】本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建筑消防设计流量,从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耐火等级、建筑体积四个方面,通过类比确定。譬如表3.6.2中,没有博物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但表3.5.2中有“展览建筑(包括博物馆)”,所以认为博物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参照表3.6.2中的展览楼,3小时。本条也是消防性能化设计的主要依据。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2.2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解读】本规范3.1.1条第1款是1.5万人,而表3.2.2是2.5万人,看似有歧义。其实本规范第3.1.1条第1款仅适用于工业建筑;而第3.2.2条及表3.2.2是针对市政的条款,只在做城市规划时才用到。3.2.3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解读】本节是关于“市政道路”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只针对城市道路规划设计。要理清市政、室外、室内三个表格。3.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解读1】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体积、用途功能、火灾危险性和耐火等级综合分析确定。3要明确几个概念:(1)地下建筑概念,没有上部建筑的建筑物才叫地下建筑。但当建筑物的地下室除了汽车库和设备房外,还有商业等其他功能时,还应按《水消规》的“地下建筑”确定地下室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原则上,建筑体积按地上、地下的总体积之和计算。单独出口的分开算,共用出口的一起算。(3)上部按最大一栋建筑的体积计算。上部建筑如果有严格的防火分隔,则按单栋算;如有连通,则按最大算。(4)车库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人防的按人防规范做。既有车库又有人防的,以人防和车库哪个大为准。地下建筑既有人防,又有车库,还有商业的,算最大的一个。【解读2】住宅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与体积无关,均为15L/S。如住宅带地下车库,地下车库按车库规范取设计流量,然后取二者中的大值。【解读3】(1)注1,何谓“成组布置”?《建规》GB50016-2006第5.2.3条,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现在一般没有此类建筑。(2)成组布置的流量计算方法:第一步,先按各自建筑物体积查出流量,再与相邻两座流量叠加;第二步,将相邻两座流量叠加最大的两座建筑物的体积叠加;第三步,重查表3.3.2得流量。【解读4】注4,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m2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翻倍。一般地,只共地下室,不共裙楼,上面很多栋塔楼的,按地下室面积+地面最大一栋的建筑面积;一个大的地下室,上面有裙楼,裙楼上面有很多栋塔楼的,就叫单座建筑,总建筑面积=地下室面积+裙楼面积+地面所有塔楼的建筑面积。举例:6层住宅,下面是车库。显然住宅不用做消火栓,但地下车库要做消火栓。如果住宅的楼梯与地下车库串联,则都应设消火栓。【解读5】地下室,上面是别墅时,在有室外消火栓能保护的情况下,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解读6】提请注意表3.3.2,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的民用建筑包括: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和三四级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3.5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解读1】(1)提高了商店、图书馆、档案馆的用水量。(2)地下室是商业建筑,上部是纯住宅,分功能计算,取大值,地下商业按商店,按体积取流量,最大40L/s。(3)商业网点不按表3.5.2中的“商店”来取消防水量,餐饮建筑按类比表3.5.2中的“商店”来设计。【解读2】把丙类厂房、仓库分离出来,流量提高。根据我国近年火灾统计数据,考虑丙类厂房和仓库等可燃物多的场所,实战灭火救援用水量较大,经分析研究适当加大了其室内消防用水量。4丙类厂房、仓库有别于丁、戊类面积较大,可燃物多,又不像甲、乙类防火等级高,较易发生火灾。【解读3】注3,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功能时,应按室内不同功能计算,取大值。如市民中心,内设有图书馆、档案馆及旅馆,应分开算,取大值。多层建筑,首先考虑功能。功能分区明确的,按不同功能分开算体积;功能分区不明确的,按大致分区算体积后,用总体积按其他类校核。【解读4】表格中的“人防工程”一般是指民建中的附属人防工程。平时如果是商场,就按商场取值。3.5.3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l0L/S。【解读】维持过去的做法,不减消火栓设计流量。3.5.4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解读】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同办公楼、教学楼等其它建筑,高度超过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设室内消火栓,流量为15L/s。3.5.5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5的规定。【解读1】此处城市交通隧道仅指纯粹的隧道,不能有其他连接点,否则按地下室。当然设有公交车站的也算城市隧道。【解读2】本表“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分类无误。同表3.4.13,《建规》GB50016-2006第12.1.2条将会修改隧道的分类长度。3.6消防用水量3.6.1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解读】(1)室内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消防用水量为消火栓、自动灭火、水幕或冷却分隔用水之和(三者同时开启)。(2)当室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时,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3)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53.6.2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解读1】特别注意:高层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高度大于50米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火灾延续时间按3.0小时。应注意对建筑类型进行类比。其中,高级宾馆不管是高层还是多层,均按3.0小时。“建筑高度大于50米”修饰: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五者。【解读2】医疗建筑按2.0小时。3.6.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
本文标题:GB50974-2014实施指南2015-01-21(审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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