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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从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1、公司员工在工作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司财物、挪用公款,不准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贿络。2、公司员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吃喝;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3、公司员工在外出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报销差旅费用。4、公司员工不得索要或接受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等单位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以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5、所有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等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原则上予以拒绝,实在不能拒绝的,需报上级领导批准,私自接受宴请作违纪处理。6、严把质量关、价格关,严禁利用采购牟取私利,以次品充优品,以高价采购低价产品。7、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资金支付,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严禁资金提前支付,确有需要提前支付,需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并有书面意见。8、不得以权谋私,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9、坚持实事求是,不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侵害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10、公司员工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道德,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迷信以及邪教等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五条公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公司董事长和党支部书记为本公司实施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基本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作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公司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把廉洁从业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第七条党支部、行政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党支部、行政办公室部组织党员和干部学习,进行理想信念、廉洁从业、党纪条规、正反典型和形势任务教育,努力提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和廉洁从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九条公司将建立下列监督机制,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1、在公司设立举报箱,向员工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接受内部的监督;2、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办公室将根据反映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被投诉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将作为考核、任免、升迁的重要依据和内容。第十一条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员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公司要求中层干部以上人员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处理办法:责令违规者退还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1、批评教育;2、降职或免职;3、解除劳动合同。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处理程序: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公司中层以下人员公司总经理处理;公司中层干部,由公司总经理处理,报市国资备案;公司领导班子或市国资委任命人员,由公司上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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