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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培训课件知识结构和内容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法律基础总论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概念、关系、事实形式和分类、体系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概念种类第一章知识结构和内容一、法和法律1、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提示:法并非是社会认可2.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利导性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性明确而普遍适用二、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以下三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1.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内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四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提示]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2.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2.法律关系的内容[提示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提示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提示2]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3.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内容包括:物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实现支配和控制的各种资源。如士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等;但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3.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提示: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三、法律事实注意: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现象自然现象(绝对事件)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活动法律事实特点:★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分为以下两种:绝对事件相对事件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如地震、洪水等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如爆发战争等1.法律事件特点:★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依据分类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2.法律行为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1.概念: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2.主要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四、法的形式和分类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特别行政区的法自治法规规章—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提示]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四、法的形式和分类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四、法的形式和分类总结:(二)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概念: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提示1: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提示2: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方便与不方便、合理与不合理之分五、法律部门与体系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解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本节基本结构框架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概念: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途径:平等主体之间不平等主体之间仲裁民事诉讼或裁或审原则需有仲裁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济纠纷必经复议如纳税选择复议二、仲裁1.概念: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2.特征:(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二)仲裁的适用范围适用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1)劳动争议(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三)仲裁的基本原则(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1)性质:民间性组织(2)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提示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提示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指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委员会图解(五)仲裁协议概念: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六)仲裁协议的效力1、协议效力发生时间: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2、协议效力确认:对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做出由人民法院裁定应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回避制度•开庭不公开•和解•调解(七)仲裁裁决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等材料作出裁决;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特点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注意:1、仲裁庭组成:由3名仲裁员或者l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2、回避制度,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七)仲裁裁决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七)仲裁裁决注意: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要求掌握的知识点:适用范围审判制度诉讼管辖诉讼时效五类适用情况合议、回避、公开、两审终审4大制度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具体范围举例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要点: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二)审判制度—合议制度1.需要回避的情形: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2.注意:以上当事人不包括证人(二)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提示: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二)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提示:①特别程序、②督促程序、③公示催告程序④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二)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确定上下级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三)诉讼管辖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辖诉讼原因管辖地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三)诉讼管辖(三)诉讼管辖诉讼原因管辖地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3.专属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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