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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行政执法的影响及行政诉讼风险防范建议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郭杰目录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二、行政诉讼法修改及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一)立法价值取向变化(二)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三)强化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四)法院审查的范围扩大(五)加大了复议机关的责任(六)加重了被诉机关在诉讼中的责任三、规范执法行为、防范诉讼风险(一)权限关;(二)证据关;(三)法律关;(四)程序关;(五)自由裁量关;(六)案卷关。四、应对行政诉讼建议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的背景(一)1990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每年只有10万到12万,有些年还不到。行政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的总的比例不到2%。胜诉率就更低了,权威统计数据显示,十年前是30%左右,现在下降到10%左右,有些省只有2%,此外,生效判决的1/3得不到履行。2012年福建全省受理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共5.98万件,其中未经诉讼程序的行政案件3.5万件,占到58.6%。每年到广东省政府信访的案件约5万件,其中3万件左右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行政诉讼处于非常不法治的状态。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的背景(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实施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步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的树立,是党转变执政思维与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结果。法治思维的构建,不仅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时也承载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梦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一)立法价值取向变化这就是一个行政诉讼法理论的突破-----立法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更强调对行政权的监督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二)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1、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行政行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从内涵上,只要行政主体与行政职权相关联的作为与不作为,都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从外延上,仅仅排除行政主体与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职权相关的事实行为、内部行为、抽象行为均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江必新当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排除规定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二)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2、明确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限制:a\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规章;b\附带性审查;c\合法性审查。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二)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3、从“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扩大到“等合法权益”保护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意味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提起诉讼----受案范围大大扩展了。但是,这里的合法权益只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承诺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不包括非法律保护的一般利益。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二)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4、行政合同的可诉性问题第十二条(十一)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解决了长期争议的问题----是这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收与征用补偿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城市供水、气、热、污水、垃圾、公共交通等)、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等。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二)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5、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三)强化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1、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2、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3、实行登记立案制度----51条增加规定。4、明确人民法院无故不立案的相应责任。5、起诉期限延长: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对行政执法的影响(四)人民法院诉讼审查的范围扩大1、从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修正前的行政诉讼法54条对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设定了一个非常有限的例外: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新修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2、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扩大。新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裁量标准的适用?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五)加大了复议机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制度的功能已严重退化。因为复议的无用,到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甚至不如到法院诉讼的案件多。一个理想的制度设计应当是,我说一个大略的概念,全国每年一千万复议案件、一百万诉讼案件、十万信访案件。现在正好是反的。行政复议法也正在做相应修改。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对行政执法的影响(六)加重了被诉机关在诉讼中的责任1、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新法第3条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明确被告不到庭应诉的责任。新法第66条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对行政执法的影响(六)加重了被诉机关在诉讼中的责任3、明确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责任新法第96条增加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是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三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是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规范执法行为、防范诉讼风险(一)权限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三、规范执法行为、防范诉讼风险(一)权限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第12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三、规范执法行为、防范诉讼风险(一)权限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案例:2012年3月1日,在包头市九原区程某开办的沙石厂,靳某不慎受伤。程某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九原区安监局报告,也没有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该起事故发生后,九原区安监局根据相关规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于12年6月10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于12年6月11日九原区安监局作出《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并送达了程某。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三、规范执法行为、防范诉讼风险(二)证据关(证明事实)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证据获取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第43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审查判断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4、审查判断涉案证据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待证事实。三、规范执法行为、防范诉讼风险(二)证据关(证明事实)案例:2014年7月28日8时40分,邢某驾驶原告A公司所有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在B厂内维修车辆,在移动车辆时将丛某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后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将案件移送被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理。被告于14年8月20日作出《锦开安监发(2014)16号“7.28”车辆伤害事故的处理意见》。意见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邢某安全意识不强,驾驶车辆不当,致一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原告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从来人员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B厂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该意见送达后,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规范执法行为、防范诉讼风险(三)法律关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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