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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1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促进公司信息化管理向规范化、程序化迈进,充分实现内部资源共享,提高办公效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计算机使用人员管理1、各部门必须为配备到本部门的计算机设备指定使用或保管人员,计算机用户应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严格按照计算机设备开关机程序进行操作(开机:确保电源、外部设备连接正常后再打开主机;关机:先关闭主机再关闭相关外部设备)。下班后除特殊用途计算机外,必须关闭所有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的电源。2、计算机用户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所属计算机设备的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关闭电源,断开网线)等工作。3、禁止任何人在计算机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听音乐、看影碟、聊天、访问娱乐、赌博、反动、色情站点等。违者将扣除当月信息安全考核分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未经允许,计算机用户不得操作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设备。非计算机用户不准操作计算机设备。5、计算机用户要提高安全意识,不得擅自删除、更改、拷贝、打印输出公司企业内部网络中的各种数据资料,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或其它移动存储器(U盘、移动硬盘等)。6、计算机用户不得私自更改IP地址,以免对公司网络造成冲突。7、计算机用户严禁在公司网络中使用或下载黑客性质的工具软件对其它计算机进行测试、攻击,严禁在公司局域网内制造及散布计算机病毒。8、计算机出现运行故障,用户应立即通知IT管理人员,由IT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维护,或在其指导下进行维护。9、计算机用户发现计算机设备感染病毒,应立即杀毒并与IT管理人员联系。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210、计算机用户应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参与互联网中的非法活动。11、IT管理人员根据不同需求的计算机用户安装相应的软件,用户不得私自下载、安装软件到公司的计算机设备上,需要特殊的软件或者权限,应通过OA流程审批,批准后由IT管理人员安装。绝对不允许用户私自安装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来历不明的软件。违者将扣除当月信息安全考核分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计算机硬件的管理1、计算机用户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进行谨慎操作。2、计算机设备采购到位后,IT管理人员应将设备登记到IT资源统计表中,并安装好相应的软件、设定相应的权限后交付给计算机使用人员。3、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计算机设备或者设备配件私自带出公司。4、各部门计算机硬件出现故障,应联系IT管理人员进行故障检查,需要更换或维修配件的,通过OA系统IT设备维修流程报修。5、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开主机箱进行修理。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处以100-200元的罚款。6、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判定是人为损坏的情况下,若为非故意损坏,当事人需承担全额维修费用,若为故意损坏,除全额赔偿维修费用外,还将处以200元的罚款;如果判定设备为自然损坏,则维修费用由设备所在部门承担。第三章、网络访问管理1、访问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2、上网人员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3、上网人员必须接受公司领导及IT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34、在公司网络上不得进行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或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5、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良的信息,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6、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7、IT管理人员要对各部门上网浏览的信息进行审查,严格把关。8、严禁制造、散布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有害数据。9、处罚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IT管理人员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公司互联网络资源的权利,扣除当月信息安全考核分,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情节严重者,开除并提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9.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直接提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①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②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④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⑤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9.2对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情节恶劣,影响公司声誉并造成极大损害者开除并提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①未经IT管理人员批准,擅自挂接其他线缆;②私接集线器、交换机及网络连线等网络设备;③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公司、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④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⑤冒用公司或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⑥未经IT管理人员的允许,私设WIFI热点为自己或他人接入网络;⑦未经IT管理人员确认,对公司管道进行开挖施工,造成通讯光缆损坏。9.3盗用公司网络资源,除给予警告、停止使用网络外,还要勒令待岗,直至辞退;对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情节特别恶劣的,公司将提起法律诉讼。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49.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或地址,对部门、公司造成危害的,处以所造成经济损失2倍的罚款。9.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对使用黑客工具,致使公司内部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罚款、待岗直至开除,同时提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9.6利用网络散发垃圾邮件的,处以100元罚款。9.7未经IT管理人员允许,擅自在公司网络中连接外部计算机设备的,处以100元罚款。9.8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网络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计算机系统的有关记录有可能作为操作员违反法律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分析。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信息管理中心所有
本文标题: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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