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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宁公法字[2009]7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与管理,提高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文件2自2009年3月15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工程施工管理规定通知主送:各有关单位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质监总站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2009年3月5日印发共印:800份3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与管理,提高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一)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取样员、试验员、测量员、专职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定额员等。(三)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索信号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卷扬或提升机操作工、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混凝土泵操作工、爆破工及其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四)一般作业人员:木工、瓦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管工、钳工、油漆工、防水工、通风工、辅助工等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项目的人员。4第四条南京市市政管理处、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负责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从业人员资格第五条施工现场用人单位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当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七条项目经理须由取得本专业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注册证书,下同)或三级项目经理证书(或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下同)的人员担任,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管理活动。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当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核定的范围,并与项目经理执业等级相适应。第八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九条有岗位资格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其它施工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一般作业人员经施工企业技能、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章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第十条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现场项目部应当由相应数量的有资格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总承包单位: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二)分包单位: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酌情增加;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总承包、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涉及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时,配备不得少于2人。第十二条总承包、分包单位现场其它项目管理人员人数配备应当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项目管理人员可兼职担任,但大中型工程质量员1人不宜兼职2个岗位。第四章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质量安全管理、施工操作、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正式上岗前接受用人单位3个月的实习操作,每年接受用人单位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新招用的一般作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用人单位不少于24学时的教育培训,每年接受用人单位不少于8学时的在岗安全教育培训。待岗、转岗、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前或者采用新工艺、6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用人单位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企业每年对管理人员组织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5学时。现场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计划,对人员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5学时。项目经理应当保证现场项目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现场作业班组的教育培训由班组长具体组织实施,对人员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30学时。项目管理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0学时;其中,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0学时。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工程开工前,现场项目部应当明确项目管理岗位、人员及责任。第十八条现场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进场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建立管理档案,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更新;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须挂牌上岗。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7(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其中一个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已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应当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监督站及时进行网上变更:(一)发包方与施工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三)因个人身体等原因不适合担任的;(四)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在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的,施工企业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开工条件审查时,应当核查从业人员的资格、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增加、减少或变更时,应当动态核查人员资格和配备情况;从业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本规定的,责令整改或暂停施工;施工企业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时,应当报告市政监督站。监理单位应当审查现场项目部培训教育计划和方案,对培训教育考核进行见证;动态核查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检查从业人员行为。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核查施工现场项目部组成人员。第二十三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发现从业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未履行岗位职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监督站。8第二十四条市政监督站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和履责情况的动态监督。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或暂停施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责令更换人员,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不良行为记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国家、省、市对从业人员管理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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