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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修订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6月由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15年6月临时会员大会修订以来,对规范协会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保障协会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随着协会职责、形势任务和会员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充分保障协会依法履职,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协会建设,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一、修订背景一是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协会会员日趋多元化发展,行业生态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截至2016年11月13日,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已经达到50.07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9.18万亿,私募基金存续规模7.35万亿,券商资管规模16.01万亿,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专户规模17.24万亿,期货公司资管规模2740亿元。私募基金行业从无到有,迅速增长。协会成立时,会员以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为主,会费标准主要根据当时的会员情况制定。目前,协会会员数量急剧增加,会员类型多元化,会员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有必要对会员缴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进一步明确各类型会员适用的具体会费标准,充分体现会员差异化和科学化管理。二是保障协会依法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2012年6月协会成立时,《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还未进行修订,协会的主要职责承继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专业委员会,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进行自律管理和服务。《基金法》修订后,明确了协会的法定地位,授予协会八项法定职责。同时,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全行业也需要协会发挥更大作用,带领全行业更好地发展。协会的法定职责必须为,会员授权的其他职责要积极为。与协会的职责增加相比,协会的会费标准没有变化,会费来源也没有体现行业的巨大变化。协会建设和维护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系统的主要经费需要依靠成立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缴纳的会费,不仅会员的责权利不匹配,而且难以保障协会有效履职。目前,协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系统投入等开支较基金行业平均水平都有很大差距,在行业急剧增长、金融业态日益复杂的新形势下,难以满足自律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明确会费标准,做好协会依法履职的保障工作。三是建立公开透明的会费收缴制度是建设现代化行业协会的重要举措。协会是基金行业的法定自律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法定职责之外,协会不经营商业活动。在会费之外,协会没有商业性收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财产为会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取之于行业,用之于行业。会员缴纳会费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是参与协会治理的保障,有利于增强会员的主人翁意识。会员会费依法依规用于协会职责,会员有缴费的义务,也有监督的权力。国际证监会组织明确规定各国的法定自律监管协会(SRO)应当由全行业共同负担运营成本,真正体现行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有必要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会费标准,让更多的基金行业市场主体承担协会会费,共同享受协会服务,共同促进行业发展。二、修订原则和内容总体来说,协会按照“科学规划、厉行节约、规范收缴、公开透明”的思路,本着“收支基本平衡、降低行业负担、确保协会正常履责、保障财务安全边界”的原则,对《办法》规定的会费收缴标准和有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办法》修改后共二十条,分为总则、会费标准、会费缴纳和附则四章。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积极落实改革要求,建立现代财务制度协会积极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明确规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费收缴工作,会费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职责和章程规定的自律管理、会员服务等活动。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情况由会长办公会编制,由理事会批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二)科学调整会费标准,保证协会正常履职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履职需要以及会员数量和结构的变化,对会费收缴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降低行业负担,部分会费标准有所下调。普通会员的入会费由10万元降低为2万元,观察会员的入会费由2万元降低为1万元。联席会员的会费下限由10万元下调至2万元。同时考虑到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行业的重要性日渐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的会费标准上限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二是结合会员类型,具体细化了会费计算办法。对于普通会员,一般按营业收入的2‰缴纳。对于证券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兼营其它业务的普通会员,按基金业务收入2‰缴纳。对于从事股票、债券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考虑到其营业收入往往包括自营投资,因此按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自营投资不纳入缴纳基数。对于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考虑到其基金管理业务收入跨年度波动性较大,不易计算,根据行业意见按照实缴规模分区间计算。三是对个别会员会费的减免作出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符合国家扶贫政策规定、遭遇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缴费困难等情形的会员,协会可以对其缴纳会费进行减免。最后,《办法》特别明确,会费缴纳遵循孰低原则。(三)增加会费调整制度,有效应对现实变化《办法》本着收支基本平衡、确保协会正常履责的原则确定有关收缴标准,同时增加了协会收支盈余的“止盈”和“止损”机制,保障财务安全边界,充分体现协会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公益性质。一是设定“止盈”机制。当协会上年度收支结余超过本年度预算支出一倍以上时,协会可以对经营亏损的会员的年会费进行减免,或者对所有会员的年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二是设定“止损”机制。当协会会费收支出现收不抵支时,首先由特别会员(其他自律组织)认缴特别会费,其次可由办公会提请理事、监事单位及特别会员自愿认缴特别会费,以弥补会费收支差额。最后,当特别会费仍不足以弥补协会会费收支差额时,可要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会费收缴办法,提高会费标准。会费提高标准由会长办公会制定,经理事会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四)完善会费收缴流程,严肃会费收缴纪律《办法》根据《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中关于会员入会和会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会员缴纳会费的有关流程和制度进行完善,规定会员入会费应当在提交入会申请时缴纳,年会费应当在收到协会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办法》严肃会费收缴纪律,对未及时缴纳会费的有关后果进行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的,协会可根据情节对其采取警示、公示记入诚信档案、暂停会员资格和终止会员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
本文标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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