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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解2014年11月【本讲结构】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外部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VS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内部相对人(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理。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内容:设定权法定、依据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1.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2.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分析】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属于行政命令。【链接】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1.查审分离: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2.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一事只能罚款一次,多事可罚款多次:即不同违法行为罚款两次是可以的。【示例】某食品加工厂食品卫生有问题,被卫生局以违反《卫生法》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工商局以无证经营食品加工为由处以1万元罚款。2.可以行政处罚两次,但罚款只能适用一次:即一个行为触犯一项或多项法律,可分别进行行政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示例1】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工商法规和城市管理法规,工商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城市管理法规规定由市政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示例2】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工商法规和城市管理法规,工商机关处以暂扣执照,城市管理法规规定由市政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例题·多选题】甲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公司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于是在没有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的情况下就吊销了A公司的营业执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税务行政处罚B.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税务行政强制C.甲市税务机关没有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该处罚程序违法D.甲市税务机关没有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该处罚程序不会因此而违法E.如果甲市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A公司逾期不改正的,该税务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创设权规定权法律各种处罚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作出规定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注意】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可设定吊销其他证照的处罚,可设定吊销个体户的执照的处罚部门规章警告;罚款【注意】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性规章警告;罚款【注意】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总结】口诀:处罚设定不随便,法律法规规章限;人身自由看法律,警告罚款规章见;若是吊销企业照,地方法规无权限。【补充1】部门规章可设定的罚款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3倍且≤30000元超过限额报国务院批准没有违法所得≤10000元【补充2】另一视角看设定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罚款警告其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限)√×地方规章××√(限)√×其他规定×××××【例题·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规定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江苏省人大制定的《江苏省旅游业营业管理条例》无权创设吊销个体旅馆营业执照的处罚B.南京市政府颁发的规章只能对上位法创设的处罚作出具体规定C.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就某一违法行为设定给予1-5万元罚款,南京市政府的配套实施规章中不可以将该罚款幅度规定为5-8万元D.南京市政府规章中设定的罚款数额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三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1.行政机关:(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税务所可以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证监会可以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3.受委托的组织【注意】行政处罚委托的是组织,行政许可必须委托的是行政机关。【例题·单选题】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规划局统一行使几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但下列()职权不能由城建规划局行使。A.交通管理机关的罚款权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权C.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没收权D.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一)行政处罚的管辖级别管辖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充】国务院下属部门(海关、税务、工商等除外)、乡政府、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除外)一般没有行政处罚权。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指定管辖双方都有管辖权且协商不成,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协商→上级指定)(二)行政处罚的适用【注意】初犯?【例题·多选题】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定包括()。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违法的,不予处罚B.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C.被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E.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1.追究时效的起点: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示例】违法占用他人土地,从归还后起算。2.追究时效的长度:《行政处罚法》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管法》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第四节行政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环节)。【分析】简易程序不能开展听证,只有一般程序中符合规定的才行。2.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相同点:(1)查明事实;(2)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权利;(3)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且不因申辩加重处罚。(一)简易程序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清楚;2.有法定依据;3.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内容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可以口头告知说明)→制作决定书(书面决定)→交付决定书(当场)→备案简易之处1.一人执法;2.当场决定、交付;【注意】不一定当场收缴罚款。3.无须行政机关加盖印章,仅须有执法人员签章。【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该执法人员及行政机关签章B.对当事人认错态度不好,无理强辩的,应加重处罚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将决定书交付当事人D.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E.执法人员应当场收缴罚款(二)一般程序【步骤】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和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1.立案:(1)未对立案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2)不能超过追究时效(2年、5年、6个月)。2.调查:(1)《行政处罚法》规定:人数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证件。【链接】简易程序中人数为1人。笔录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属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注意】先行登记保存会改变了相对人财产、物品等的事实状态,会使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受影响,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是可诉的。(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3)《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制发扣留决定书,时间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扣留货物、物品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3.审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4.告知和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回避、辩解、听证的权利)。【注意】告知书中并未提及处罚后的法律救济权利(如行政复议、诉讼;不救济的后果)。【补充】《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内容:(1)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6)其他相关事项。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不成立VS无效】无效是成立后的原因导致的,而不成立根本就没有效力一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无效。6.制作处罚决定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NOT执法人员印章)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2)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抄送被侵害人。【补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1)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2)检查范围和内容;(3)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5)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6)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总结1】税务案件三文书【总结2】一般程序要点图【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纳税人有关事项,其中包括()。A.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按期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B.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C.税务机关据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证据材料的名称与数量、法律理由及依据D.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途径、期限【例题·单选题
本文标题:行政处罚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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