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摘要: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行政比例原则的贯彻与运用,对完善我国的法制理论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秩序、培育民主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深入探析国内外行政比例原则的建设与运用,并对我国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部分意见与建议。关键词:行政比例;运用;行政执法;执法秩序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之后,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比例原则后来超越了警察法领域,被德国联邦法院赋予宪法地位,但其核心内容仍是行政成本应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一、行政比例原则的概念及简介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行为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必须当,国家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人民科以负担时,不过度侵害人民的利益。在内涵上,一般将比例原则分3个具体的原则: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或适合原则,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和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或均衡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害处,不可以超过所采取措施所带来的好处,可见狭义的比例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利益衡量的方式,衡量“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二、行政比例原则的具体运用。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执法时并未充分意识和运用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深刻的认识到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执法及司法机关审案的重要性。但由于比例原则并未为我国学界普遍重视,理论上也仅限于行政法教科书中陈列的大堆的概念和泛泛而谈的原理,该原则究竟为行政机关执法、法官判案提供了多少理论资源,行政法学研究在多大程度上追随法律生活的逻辑,面对并解决着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Ε这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下面试从以下几方面探究一下比例原则的巨大作用。(一)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立法中的具体运用国家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时应根据比例原则考虑这项行政立法是否可达到预期目的,是否是将产生最小损害的方式,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作用的结果在对某些人赋予权利的同时,对另一些人科以义务。行政法律也不例外。但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更需要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调整以达到平衡,而平衡的标准即可适用比例原则。(二)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的特征,为杜绝行政执法主体的不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适用比例原则有助于解决问题。因此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时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执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围、幅度时,必须注意把握合理的分寸和尺度。(三)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司法中的具体运用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做出裁决的行为。在行政裁决活动中,行政工作人员以准法官的身份出现,由于他们毕竟不是专职法官,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可以弥补他们在这方面的欠缺,使他们在做出复议决定或行政裁决时有一个较客观、易把握的判断标准,并据此作出公正的决定或裁决。比例原则不仅有助于行政机关公正执法,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可以弥补成文法律的不足,使法官在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判断时,可以依据较客观的判断标准同时,比例原则也可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公正裁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原则是法律共同体基于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较一致和稳定的行为准则的学说或观念。它可能载于法条中,但更多情况下只表达在教科书和论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们意识中。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深人、透彻的研究、理解并加以有效运用势必推动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使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更趋合理化,理性化,为向法治社会的过渡注人一剂强行针。三、确立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重要意义。(一)在我国确立比例原则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个案正义是指在法治国家,由于法律条文不可能照顾具体个案的特别情况,因此在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时,执法者应该考虑该案的特别构成要件以使正义、即真正的平等在个案中能够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写入宪法,但如何实现实质法治是深层次的问题,如何在具体个案中使相对人能得到行政机关的平等、公正对待,不出现差别待遇或行政恣意专断,是与公民息息相关的问题,也是法治观念真正深入人心的关键。而比例原则强调目的和手段的合比例关系,着重在具体个案中限制裁量权的滥用,以保护相对人权益为宗旨,因而可以说比例原则是实现个案正义的有效途径。(二)确立比例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利益在我国历来强调集体本位,漠视个体应有的独立价值和利益,单纯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认为公共利益理所当然地优越于个人利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化,而且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权利平等,而我国公共行政发展的趋势是福利行政、服务行政,即以人为本,行政为民服务,保障公民生存和发展因此,片面强调公共利益已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相反,应全方位大力度地保护个人利益,当然,这不等于完全否定和排斥对公益的保护。如何取得二者的平衡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而此比例原则作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器,能够妥善处理公益、私益之间的紧张对抗关系,在公私益的取舍权衡过程提供实用的公正标准。(三)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提高行政裁量为的可预测性比例原则是专门针对行政裁量权而提出的法律原则行政裁量权不断扩张膨胀,而法律对其的控制和透也更加深入与紧密这种限制在某些特别领域甚至限缩为零,即尽管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享有裁量的余地,但实际在体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只有一种,因只有这种方式符合比例原则由于比例原则为衡量行政裁量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具体的评价标准,在具体案件中,行机关应当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公民可以根据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评价,行政裁量的可预测性因此大大提高,而公的合法权益也因此比例原则的最小侵害要求,得到最大的保护。四、在行政执法中贯彻落实比例原则的建议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不符合比例原则的现象屡见不鲜。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贯彻落实比例原则,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确认比例原则的法律地位并继续加以改进和完善唯有完备的比例原则理论,才能对行政执法实践活动具有指导意义。这就需要学我国在深入研究外国特别是德国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同时,结合中国的现状,建立一套适合于中国、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比例原则体系。(二)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秩序1.完善执法公开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使行政执法透明化、理性化。只有让执法公开,才能把执法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使执法活动符合比例原则中妥当性原则的要求。同时,回避制度的要义也在于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因私人恩怨而影响到执法的妥当性、必要性或法益相称性。2.发展法律咨询、援助制度。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确保执法手段与目的与行政相对人的损益的比例平衡,需寻求一个好的媒介。并借助其力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执法机关主体相博弈的支持,进而规制行政执法。而这种媒介的寻找与发展,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应进一步发展完善市民社会组织。二是大力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三)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理念执法的质量、执法是否合比例原则与法治要求与执法人员的素质及执法理念尤为相关。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通过严格、规范化的公务员选拔制度、公务员更新机制以及公务员激励和培训机制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更要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具体有:第一,人本理念。即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始终做到以人为中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二,法律至上理念。即要求作为法律的执行者的执法机关,其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贯彻落实法治精神、维护法律权威。第三,服务理念。服务理念是落实比例原则的基础。因为只有具有服务理念的执法队伍,才能够改变过去那种高高在上的姿态体恤相对人,并在执法过程中尽量限制或减少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必要的损害,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比例一致。参考文献:[1]席作立.比及其发展[J].黑龙江院学报,2002(4).[2]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J]法律科学,2001(1)[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4]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崔卓兰.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J].中国法学,1994,(3)[6]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1).[7]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本文标题: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39153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