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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发行日期1.目的为了控制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改造生产和工作环境,保护人类健康,特制定本程序。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环境噪声的防治管理工作。3.职责3.1品技科是公司专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室内、室外噪声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3.2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质量科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4.工作程序4.1本公司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标准。4.1.1所有设备应在无异常噪音的状态下工作;4.1.2噪声控制标准:白天≤60dB(A)夜间≤50dB(A)4.1.3工人在重噪声(65分贝以上)环境下应使用防护耳塞。4.1.4工位噪声≥110dB(A)时,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4.2本公司噪音的主要来源为:气吹过程、车床、搬运、机动车辆鸣笛等。4.3设备运行中噪音的控制4.3.1具有噪声源的部门在开动设备时,要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加剧噪声的污染。4.3.2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润滑以减少设备正常运转时噪声的产生。4.3.3在设备正常运转过程中应确保车间的门窗处于关闭状态,以避免对环境造成噪音外泄,操作人员如发现设备运转异常、噪音加剧时要及时通知车间主任。确定设备有问题应立即停机报设备部处理。4.4搬运、装卸中噪音的控制4.4.1教育、监督搬运人员轻拿轻放,避免人为故意的碰撞、摩擦、高抛产生的噪音;4.4.2定期对手拉车车轮轴进行注油维护,清理车轮表面沾着的异物等;4.4噪声的监测和监督检查4.4.1应委托环境监测站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4.4.2当监测不合格时,依《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4.4.5如噪声超标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隔音设施。4.5在公司内施工的承包方要严格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施工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GB12323-90)。4.6凡进入厂区的车辆(包括公司车辆和外包车队)禁止鸣笛,以减少噪声的产生。5.相关文件及记录5.1《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编制审核批准页数1/1
本文标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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