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规范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二、依据《山东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7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AQ3013-200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修订版)三、范围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公司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我公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四、工作要求:(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1、人员的选用:公司安环部负责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1.1年龄在18周岁以上;1.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1.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1.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1.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1.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5、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6、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6.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6.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6.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6.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7、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8、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8.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8.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8.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8.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8.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9、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10、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发证机关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11.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11.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11.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11.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11.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11.6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11.4项、第11.5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发证机关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12.1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12.2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12.3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1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14、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1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16、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二)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1.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2.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2.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4.1氯化化工艺作业。4.2氟化工艺作业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4.3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1.2年龄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1.4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1.5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2、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经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培训并由其发证。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能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期间按正常出勤考核,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及考试。4、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4.1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4.2公司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4.2.1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4.2.2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4.2.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2.4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4.2.5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4.2.6其他规定的义务。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5.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5.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5.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5.4拒绝违章指挥;5.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5.6其他有关规定。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7.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7.2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7.3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7.4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7.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7.6违反前款第7.1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0、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12、安环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1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1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1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本文标题: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39598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