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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已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33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两次,有关信息将在扛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1-2-5,余类推。本《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石油和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共同编制,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责成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统稿和出版。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二○○一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篇工程设计1.安全卫生规定1.1一般规定1.2工艺装置1.3储运系统2.环境保护规定2.1一般规定2.2工厂及公用工程系统2.3工艺装置2.4储运系统3防火规定3.1一般规定3.2工厂及公用工程系统3.3工艺装置3.4储运系统3.5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规定4工业金属管道设计4.1设计条件和设计基准4.2材料4.3管道组成件的选用4.4管道的布置4.5金属管道的膨胀和柔性4.6隔热4.7输送Al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4.8输送A2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4.9管道系统的安全规定4.10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设计规定5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5.1危险区域划分5.2爆炸性气体环境5.3爆炸性粉尘环境5.4火灾危险环境6建筑防腐蚀设计6.1一般规定6.2混凝土结构设计6.3钢结构设计6.4砌体结构和木结构设计6.5地基基础和桩基础设计6.6地面防护6.7设备基础、地沟和地坑设计6.8构件的表面防护设计6.9门窗和屋面设计6.10构筑物设计6.11材料的选择7绝热工程设计7.1绝热材料的选择7.2绝热结构的设计第二篇工程施工1机器安装工程施工质量1.1一般规定1.2装配1.3活塞式压缩机1.4离心式压缩机2设备和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质量2.1石油化工设备2.2高压化工设备2.3中低压化工设备2.4工业炉2.5钢结构3管道工程施工质量3.1一般规定3.2弯管制作及卷管加工3.3钢制管道安装3.4连接机器的管道安装3.5铸铁管道安装3.6有色金属管道安装3.7夹套管及伴热管安装3.8防腐蚀衬里管道安装3.9补偿装置安装3.10支架、吊架安装3.11静电接地安装3.12压力试验3.13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规定3.14石油化工管道工程规定4焊接工程施工质量4.1一般规定4.2储罐焊接4.3管道焊接5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5.1一般规定5.2基层处理及要求5.3块材防腐蚀工程5.4沥青类防腐蚀工程5.5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5.6树脂类防腐蚀工程5.7氯丁胶乳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5.8涂料类防腐蚀工程5.9橡胶衬里5.10软聚氯乙烯板衬里5.11铅衬里及搪铅5.12气喷涂6绝热工程施工质量6.1一般规定6.2材料6.3绝热层的施工6.4防潮层的施工6.5保护层的施工7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7.1一般规定7.2取源部件的安装7.3仪表设备的安装7.4仪表供电设备及供气、供液系统的安装7.5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及分散控制系统(DCS)的安装与调试7.6仪表线路的安装7.7电气防爆和接地7.8仪表用管路的敷设7.9脱脂7.10防护7.11仪表调校8试车8.1一般规定8.2预试车8.3化工投料试车8.4生产考核8.5安全工作9施工安全要求9.1起重施工9.2机器设备安装9.3管道安装9.4电气施工9.5仪表施工9.6防腐蚀工程9.7绝热工程第一篇工程设计1安全卫生规定1.1一般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2.5.1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2.5.3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通道地面应有防滑措施。2.5.4每层平台的直梯口应有防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2.7.4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2.7.8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2.7.11液氯及液氨的装卸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液氯装卸严禁采用橡胶管。2.7.15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他泵房应分隔设置。2.9.2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2.10.6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设防烫伤隔热层。2.10.6.1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m以内者;2.10.6.2距操作平台周围0.75m以内者。2.12.6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械的进排气口为敞开时,应在进气管、排气管的适当位置设消声器。2.12.8对噪声超标的放空口应设置消声器。《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3004—19993.1.7机械通风送人车间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昀高容许浓度的30%。当超过时,应从清洁区取风或设置空气净化装置。3.3.5在有害物质的放散点(如装料口、卸料口等)应装设局部排风罩。《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2.1.8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方向。3.1.5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3.1.12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人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人口应保持畅通。4.1.4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4.4.7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应设计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和废料处理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4.4.8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4.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32—935.5.1.9强毒性物料作业场所应就近设置水淋设施、洗眼器等应急设施。5.5.3综合防毒措施5.5.3.6有毒粉尘污染的车间应设置淋浴室和更衣室;禁止设置进餐、喝水、吸烟场所。5.5.3.7对接触有毒粉体的工人应配备必需的劳保用品和防尘、防毒器具;同时与无毒操作人员相比,应适当减少他们的作业时间。6.4.3.7在声源和噪声传播途径上难以控制噪声,工人又不能远离高噪声环境下工作时,必须根据现场噪声的性质和强度对工人进行个人防护(如配戴防噪耳塞、耳罩或头盔),个人防护用品降噪量可在10~40dB范围内选择。7.2.1凡对人体有刺激、灼伤的粉体工程设计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其与人体直接接触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护设施,确保操作人员安全。8.2.7.3使用单位必须制订本单位的防辐射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并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审查、备案。8.2.7.4放射源的更换和拆卸,应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可移送原生产单位和专门机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1.2工艺装置《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4.1.3装钝化剂应采用负压吸人方式。4.4.2在装置控制室附近应设安全专用室,室内应备有安全防护服、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洗眼器、应急药品等。4.4.3在主分馏塔进料泵、回流泵和再生塔进料泵附近,应设置人身中和池、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在装置内应设置设备工具中和池。4.4.4在氢氟酸可能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冲洗设施。4.4.5在含酸设备人孔处应设置呼吸空气供应系统。4.4.8装置内的酸区地面应设围堰,酸区废水应排至碱中和池,碱中和池应设高液位报警。4.4.12含酸废气应用碱液中和,再经气液分离后排往火炬。4.6.3尾气应有密闭回收和处理设施。4.7.2由液态硫磺脱除的含硫化氢气体应送焚烧炉处理。4.7.6硫化氢取样应采取密闭方式。4.9.3含糠醛的污水、污油应排至回收罐处理。回收罐应设在装置的全年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出气体应吸收处理。4.9.4装置的大型容器组、框架各层和取样口等人员操作处应设置水冲洗设施。4.9.5装置内应设回收残液的低位罐。4.10.2过滤机厂房应设局部通风。5.4.1液氯的储存和气化应满足下列要求:5.4.1.1储存液氯的容器不得在露天布置;5.4.1.2液氯储罐应有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上应设双切断阀,置换气体应经碱性溶液处理;5.4.1.3起吊液氯钢瓶或钢罐应采用双制动吊车,在实瓶堆存场所应设稀碱液或有灰乳的事故处理池;5.4.1.4液氯应采取气化器气化,气化的氯气应经过缓冲罐再进入氯化系统;5.4.1.5液氯气化系统应有排污处理设施。5.4.4水合肼脱醛剂溶液的配制室应设机械通风。5.4.5在氯醇液、环氧丙烷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5.5.7在输送乙醛、不合格乙醛、巴豆醛泵的机械密封附近应设喷水设施。5.5.8粗乙醛、纯乙醛、不合格乙醛的储罐均应氮封,排气应经水洗处理,罐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5.6.4乙醛、粗醋酸储罐应氮封。乙醛储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5.6.5醋酸储罐排出的气体应经水洗处理。5.7.1催化剂三氯化铝的储存、络合物的配制和加料应符合下列要求:5.7.1.1三氯化铝络合物的配制室地面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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