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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海项目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确保滨海海上风电项目工程建设周期过程中安全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根据大唐华东公司相关标准,同时结合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项目部)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滨海项目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滨海项目部各参见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管工程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人人有责”的全员安全、环境控制责任制。第四条滨海项目部对整个工程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华东公司工程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是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第五条滨海项目部在项目建设期间对基建安全管理总负责,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和规划,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职责,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分析潜在安全隐患,制定工程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滨海项目部应处理好安全、效益、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始终把安全文明施工摆在首位,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三级控制”(公司、部门、项目部安全控制)、“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2安全文明施工实行“奖罚并重”、对发生的事故实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六条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参建单位的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控制,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监督控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施工承包商是现场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对各自承包工程范围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七条各参建单位的工程安全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的预测、预控。第二章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一)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建立由华东公司领导、各相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滨海项目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委员会,安委会由华东公司总经理任主任,滨海项目部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为成员。(二)安委会主要职责:1.通过并发布本工程相关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工作规定;32.决定本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议案,并做到人员、责任、资金、时间四落实;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安全管理的相关事宜。(三)安委会不替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四)安委会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安委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滨海项目部负责人(安委会副主任)主持的安全分析会。第九条华东公司应在滨海项目部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专工;监理单位应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各施工承包商应成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第十条各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项目经理、工地、班组通过分析、讨论安全施工情况,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违章作业。第十一条工程开工前,滨海项目部应将安委会、安全管理专工、安全员名单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参建单位,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第三章工程安全管理目标第十二条安全目标制定原则1.安全目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的相关规定。2.项目部的安全目标不低于华东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标。43.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目标不低于滨海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目标。第十三条安全目标管理1.在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前应制定各个项目建设安全目标。2.项目建设的安全目标应贯穿于从项目施工准备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3.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目标应不低于项目部的安全目标。4.施工承包商应对安全目标进行分解,制订详细的实现安全目标的方案。第四章工程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华东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监督、指导项目部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项目部是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主体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负责。其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传达上级公司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并组织落实。2、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各级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负责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并实施,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自查自评。4.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落实项目基建安全目标及规划,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5.及时协调解决基建中出现的问题。坚决贯彻安全一票否决原则,确保人身健康与设备安全。56.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四落实”和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五同时”。7.配合上级公司各种安全检查,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组织开展本项目安全自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隐患管控责任,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8.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基建期间防火、防寒、防汛、吊装、交通、用电等安全管理。9.做好项目基建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好施工现场的人员和财产安全。10.组织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体系,保障应急体系的有效运作。11.及时组织,认真分析,妥善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对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向新能源公司报告。12.组织安全管理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13.积极开展项目建设的安全宣传和文明施工工作。14.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全过程做好分包商安全管理。15.积极做好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好员工身体健康。第五章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项目部应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和“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各施工承包商。第十六条施工承包商进场后,必须编写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并报送监理部进行审查,同时由华东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质6量部审核,确认其符合消防、工业卫生和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工前,进行班前5分钟预想,施工负责人分配交代当天的工作内容时,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设想,要求参加的全部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备查。第十七条施工承包商的临时建筑工程应做好设计后方可施工,竣工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监理应组织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对其设计、施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其施工及安装必须制定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批准后方能施工。第十九条施工承包商的所有进场人员都必须经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教育考试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将相关进场人员资质报监理部审查。第二十条对如下危险作业项目,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批准后方能施工。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2.超高、超宽、超长物件的装卸及运输;3.土石方爆破;4.其他危险作业。第二十一条恶劣的雷电、风、雨、洪、暑天气候施工,各施工承包商应制定特殊环境下的作业安全措施,送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7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等相关资质必须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者严禁录用。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组织项目部、公司工程管理部对施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内容: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3.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4.安全保证体系情况和安全监督体系情况;5.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第六章工程安全检查第二十四条华东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每年将根据新能源公司要求,根据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对在建项目进行春检、秋检等安全检查。在项目的基础浇筑、风机吊装、升压站送电等施工关键阶段,对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抽查。第二十五条项目部的安全检查职责:1.月(季)度安全检查1.1项目在建设期间,每月应由项目部负责人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施工承包商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检查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的依据(见附件1和附件2)。每季度可在安委会会议后由安委会组织一次联合大检查,作为工8程验收和竣工决算时考核的依据。1.2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华东公司领导、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项目部负责人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年至少参加四次安全大检查。1.3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基础管理和台帐检查(重点检查:制度是否齐全、完善,施工组织中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各种应急预案是否可行,查帐、表、卡、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管理资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和施工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交叉作业区的隔离设施、高空作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施工用电、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设施及标识、人员的违章行为、文明施工环境等)。2.每周例行安全检查2.1在建项目应进行每周的现场安全检查。2.2周安全检查一般由监理单位组织,项目部负责人、施工单位参加。2.3周安全检查主要针对现场安全管理,检查上次安全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还存在新的安全隐患等。2.4周安全检查也可和专项安全检查一并进行。3.专项安全检查3.1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季节、节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3.2专项检查一般由监理单位组织,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单位安全员等参与。93.3风机吊装、升压站电气安装、消防、交通是专项检查重点,沿海地区应开展防风、防潮专项检查,北方应开展冬季防冻专项检查,其他检查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第二十六条各施工承包商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每天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可能存在隐患的场所要经常检查并建立管理台帐,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登记,整改合格后办理反馈手续。第二十七条监理承包商应经常对各承包商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承包商违章作业及影响安全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3),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可能给工程建设质量留下重大隐患,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问题,监理单位除令其暂停施工外要及时通报项目公司,并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令其停工整改。施工承包商需在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承包商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见附件4),经监理承包商复核检查、确认已整改合格后,在《隐患整改反馈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并对停工的工程在下达复工命令后,相关施工承包商才能复工继续施工。《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反馈单》应经项目公司现场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确认。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当出现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第七章现场道路和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符合风场重载(机舱)、超长(叶10片)运输的需要以及大型施工机械(起重机)的施工、通行的要求。第三十条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应事先征得项目公司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第三十一条所有进入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工程车辆,必须具备机动车辆运输的必备条件。施工承包商对本单位为工程施工配套的机动车辆的车况、运输负责。租赁运输机动车辆的单位对租赁机动车辆的车况、运输负责。第三十二条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中租赁的各种施工、运输车辆,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的义务和安全责任。第三十三条在施工区域道路上、在行驶过程中、在弯道处,运输车辆应减速慢行。第三十四条项目部、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在施工区域内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违章车辆进行制止。第八章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机构和人员、机械的状况和资质进行审查备案。大型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机械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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