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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长春澳易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本备忘录”)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签订:1,为一家根据刚果(金)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法定地址位于(以下简称“甲方”)。与长春澳易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长白公路2558号(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前言(A)甲方情况简介:(B)乙方情况简介:长春澳易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是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2014年3月经商务部批准设立了长春澳易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驻刚果(金)代表处(ChangchunAoYidalmportand2ExportCo.,LtdofficeinCongo,DR),公司驻刚果(金)代表处规划于2014年6月份开始在刚果(金)正式运营。公司驻刚果(金)代表处的办公场地和吉林商品刚果(金)营销展示中心正在筹划中,预计2014年12月份全部投入使用并开始运营。(C)双方同意,在本项目实施前,双方需各自取得本国内部所有必要批准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统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具体条款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因此,双方特此协议如下:1.双方已达成初步谅解的事项及各自义务(A)长春澳易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意在刚果(金)设立“吉林商品刚果(金)营销展示中心项目”(“本项目”)。(B)乙方对项目的投资和开发提供全方位支持和激励政策,提供刚果(金)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支持。2.双方拟进一步磋商的事项本项目具体内容,将根据未来需要,经过随后谈判由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最终确定。3.双方在签署本备忘录之后应采取的行动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本备忘录签署后天内就项目合同条款开始进行谈判,以在年月日当日或之前完成该等谈判工作并签署项目合同。4.保密资料本备忘录签署前以及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一方(“披露方”)曾3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对方(“受方”)披露该方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在披露当时被指定为保密资料(或类似标注),或者在保密的情况下披露,或者经双方的合理商业判断为保密资料(“保密资料”)。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以及随后二年内,受方必须:(a)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b)不为除本备忘录明确规定的目地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项目资料;5.独家谈判在年月日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就本备忘录标的事项进行任何磋商、谈判,达成谅解或任何形式的协商或安排。6.本备忘录内容保密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有合理必要,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事,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备忘录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或进行任何披露。7.本备忘录的修改对备忘录进行修改,须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方可进行。8.本备忘录具有/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双方确认,除第4条至第6条(包括第4条及第6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之外,本备忘录不是具有约束力或可强制履行的协议后者项目合同,也不在双方之间设定实施任何行为的义务,无论该行为是否在本备忘录中明确规定应实施还是拟实施。49.本备忘录的生效和终止本备忘录经双方签字生效。双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本备忘录,以兹证明。代表长春澳易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代表见证人:
本文标题:谅解备忘录示范本(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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