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制度 > 北京市地方标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主要条
北京市地方标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主要条款解读郑克白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4年9月26日1、规范编制背景2、编制目的及目标3、主要内容介绍4、建筑与小区5、施工图设计深度6、施工图审查要点7、案例分析8、执行情况9、后续工作目录1.规范编制背景北京市地处华北平原北端,水资源匮乏的海河流域,多年平均年降水量为595mm,人均水资源不足300m3,属于严重缺水地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地区不透水地面面积逐年增长,雨水资源流失、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近年城市内涝频现,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国务院: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提出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住房和城乡建部明确指示要按照国务院23号和36号文件的精神,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LowImpactDevelopment=LID)建设模式。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同时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北京市:2012年北京市规委颁布了“关于加强雨水利用工程规划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2012]791号)”和“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2012]1316号)”,从规划设计层面对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及其设施规模提出明确要求;2013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雨洪控制与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8号)中指出要实现“渗、蓄、滞、排”相结合,科学规划,提高水资源利用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在北京市规划委组织下,根据京质监标发[2012]20号文件,对《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11/T685-2009),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T685-2009)(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014年2月1日起执行。2.编制目的及目标2.1编制目的北京市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展了雨水课题的初步研究。1996年在天秀小区等进行了雨水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并逐渐推广至2008年奥运工程得到广泛实施,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截止到2012年底,城镇共建设雨水利用工程808处,年综合利用雨水量5706.3万m3。年蓄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调研结果表明,凡实施了雨水控制与利用的工程在历次强降雨中均不同程度的减轻了周边区域积水现像,对减轻洪涝灾害发挥了重要作用。编制北京地区的雨水利用工程设计标准,对推广工程经验,规范、指导北京地区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2目标低影响开发:在源头汇水面维持和保护场地自然水文功能,降低因城市开发产生的降雨径流对环境的冲击和影响;合理利用绿地和景观空间,采用分散、生态的雨水系统对降雨进行控制和利用;加强雨水的滞蓄,削减暴雨峰值径流,减少全年雨水排放量,最大限度的减少场地开发对城市排水的压力和原有水文和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减轻城市内涝灾害。最终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3.主要内容介绍3.1章节设置3.3主要术语2.1.1雨水控制与利用stormwatermanagementandharvest削减径流总量、峰值及降低径流污染和收集回用雨水的总称。包括雨水滞蓄、收集回用和调节等。2.1.2低影响开发(LID)lowimpactdevelopment强调城镇开发应减少对环境(包括已建成区域现有设施)的冲击,其核心是基于源头控制和延缓冲击负荷的理念,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城镇排水系统,合理利用地表空间和采取相应措施对暴雨径流进行控制,减少城镇面源污染。2.1.3雨水调蓄stormwaterdetention,retentionandstorage雨水滞蓄、储存和调节的统称。2.1.8雨水利用设计降雨量designrainfalldepth指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能消纳并使其不外排的一场降雨的最大雨量,通常用日降雨量表示。2.1.10流量径流系数dischargerunoffcoefficient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2.1.12下垫面underlyingsurface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2.1.14硬化地面impervioussurface通过人工行为使自然地面硬化形成的不透水或弱透水地面。2.1.15透水铺装地面perviouspavement可渗透、滞留和渗排雨水并满足一定要求的地面铺装结构。2.1.19植被浅沟grassswale可以转输雨水,在地表浅沟中种植植被,利用沟内的植物和土壤截留、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2.1.20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measure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由植物层、蓄水层、土壤层、过滤层(或排水层)构成。包括:雨水花园,雨水湿地等。3.4强制性条款《规范》为强制性标准,共有强制性条款9条。包括:第1.0.3、1.0.7、4.1.11、4.4.2、4.6.1、4.8.9、5.4.4、5.6.4、5.6.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1.0.3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包括雨水控制与利用的内容。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7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本条对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施安全性提出要求。近年由于暴雨期间路面积水,因检查井井盖等损坏或丢失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在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井盖丢失或被雨水冲走,并在雨季淹没的开敞式调蓄设施周边加防护网、警示牌等设施,避免人员车辆误入。4.1.11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与建水规一致。4.2雨水入渗场所应不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1可能造成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2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对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的场所进行规定。4.6.1雨水储存设施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室内时,应设溢流或旁通管并排至室外安全处,其检查口等开口部位应防止回灌。雨水调蓄池应设在排水管末端与下游管道接口处。一般应设在室外。当雨水储存设施建在室内时,应确保降雨地下室不会淹。因条件限制而设置在室内的雨水储存设施,必须要设溢流或旁通管,当发生强降雨时,储存设施内的雨水应能通过溢流(旁通)管自流排出。为了保证雨水不倒灌至室内,其溢流或旁通管必须接至室外。且雨水储存设施设的检查口等开口部位应采取密封、设在室外或高于汇水面等措施。4.8.9雨水回用系统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措施。雨水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并有明显的“雨水”标识。5.4.4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1易发生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2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5.6.4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管道严禁与市政给水及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防止误饮、误用。5.6.5雨水回用水管应加标识。4.建筑与小区4.1.3: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标准,应使得建设区域的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开发前的水平,并满足以下要求:1已建成城区的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5;2新开发区域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4;3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1)已建成城区的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5:《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建设用地雨水外排流量径流系数宜按扣损法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采用0.25~0.4”,当溢流排水的设计重现期比雨水利用设施的降雨量设计重现期大1年以内时,取用下限值,当前者比后者大2年左右时,取高限值,当前者比后者大5年时,取0.5;按照目前北京地区按3年至5年的重现期标准,已建城区的外排径流系数应取0.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北京市的综合径流系数为0.5~0.7”,即市政设施要求建设项目控制的外排雨水径流系数为0.5~0.7;参考北京市地方规划对已建城区的外排径流系数规定为不大于0.55。综上,考虑到已建成区域的用地紧张,硬化程度普遍较高,加大滞蓄设施成本较高,不经济,因此:取0.5。2)新开发区域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4新建区域的开发前状态为农田或绿地,绿地的流量径流系数为0.3,当绿地土壤饱和后,径流系数可达到0.4。为满足低影响开发的要求,新发区域开发后外排总量应不大于开发前的水平;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多个已建成的新开发区域内的雨水设施回访,并通过北京建筑大学应用SWMM模拟计算得出:当区域内的雨水设施在5年重现期下能控制区域的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4时,区域内的雨水设计标准即可达到年均径流总量控制率大于0.85,即区域内的年均外排雨水径流系数为不大于0.15的水平;与在自然地貌或绿地的情况接近。4.1.5设有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的建设用地,应设雨水外排设施,并应相互结合。规定了外排雨水设施的设置要求。为确保建设区域内的排水安全性,在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的同时,应设置雨水外排设施,保证超设计标准的雨水能顺利排出。外排雨水设施应与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相结合,按照总控制雨水量达到雨水设计标准设置,以节省投资。适当放宽则可提高排水标准。是满足透水条件的,可以设置透水铺装地面。4.1.8符合透水条件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庭院等应采用透水铺装地面。(建筑条款)透水条件是指下垫面满足透水地质条件的区域,即土壤渗透系数大于10-6m/s,且地下水位距渗透面高差大于1.0m的场所;对于下垫面不满足透水地质条件,尤其是在地下建筑顶部,但通过在其覆土中设置人工增渗设施,并设有疏排水设施的区域,也认为此区域是满足透水条件的,可以设置透水铺装地面。4.1.9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绿地应采用下凹式做法,并应采取将雨水引至绿地的措施。(建筑条款)在上述区域的周边绿地应采用下凹做法,使径流雨水先至绿地内滞留,有益入渗。在道路、广场的周边不设置立道牙,或通过坡度设置及道牙豁口等做法,将雨水尽可能引至下凹绿地。4.2.1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与项目总体规划同步进行,并与市政总体规划相协调。集中开发区域应根据总体开发规模配建雨水调蓄设施。规定了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与项目规划同时进行,满足市政规划条件。集中开发区域不得按拆分地块建设规模减少雨水利用设施规模。4.2.3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优先利用低洼地形、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等设施减少外排雨水量,并满足以下规定:1新建工程硬化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准为: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3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本条参照市规发【2012】1316号文《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中的要求作出规定。基于控制大中型工程的雨水外排流量考虑,提出每2000平方米硬化面积以上的项目要配建雨水调蓄设施。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3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可控制33mm厚度的降雨,由统计数据可得这一数值的设计降雨量可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85%,已经满足低影响开发要求;雨水调蓄不提倡专设雨水池,鼓励利用景观水体、收集池、下渗设施等作为调蓄空间,既有利于削减峰值流量,同时兼顾雨水的收集利用。硬化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透水铺装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拟建项目红线内总占地面积绿地面积:a、覆土深度≥1.5m的地面
本文标题:北京市地方标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主要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3993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