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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暖通工程师考试说明·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311]号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的精神,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为保证考核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1.各有关单位及各地、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严格按照从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人发[2003]27号文件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地方,一份留专业委员会,一份上报全国委员会),严禁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2.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考核认定。二、申报材料1.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人发[2003]27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复核。2.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3.各地和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审报材料意见函、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审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3)(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的要求认真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4.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三、工作进度安排1.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于7月30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的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2.各专业委员会将于9月底前完成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同时在建设部机关网站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网址:www.cin.gov.cn和www.cein.gov.cn),公示时间为15天。考核认定的测试手册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即可向各专业委员会订购。3.各专业委员会将于10月中旬进行公示后对举报材料的复查,11月中旬完成对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测试工作,12月中旬前将各专业委员会审报材料意见函、各地及有关部门审报材料意见函、初审情况汇总表(附表1)、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3)(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于2004年3月底前完成四个专业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终审,并报建设部、人事部及交通部批准后,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人员名单。四、申报费用考核认定申报费用为800.00元/人,由各地勘察设计主管机构,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主管勘察设计部门在接受申报时向申报人收取。其中300.00元/人由地方或主管部门留用(含税),税后500.00元/人上交各专业委员会。汇款至1、电气专业委员会:(以此为准)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六铺炕分理处户名:北京伟业恒通电气工程师注册咨询有限公司帐号:02000223090068018902、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长安支行长安分理处户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帐号:4852-49098-283、化工专业委员会:开户行:光大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户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帐号:0100302128842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开户行:天津市建设银行河西支行灰堆分理处户名: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帐号:716-221600261001227五、申报材料报送地点及联系电话各地和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审核、复核并汇总后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1、电气专业委员会:(以此为准)地址:北京市安德路65号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邮编:100011联系人:陈燕、柴玮联系电话:010-62368339、010-62367160010-64013311转8763、8783传真:010-623671532、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0108、0109、0110室。邮编:100045联系人:朱秋萍、周昕、毛文中联系电话:010-63369167、010-63369166(含传真)3、化工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安外外馆斜街安华里五区十八号楼七层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邮编:100011联系人:米佩瑶、信群联系电话:010-64262461、010-64262516(含传真)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邮编:100736联系人:王建斌、刘鹏联系电话:010-65292616、010-65292705(含传真)各专业委员会上报全国委员会的材料送至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工程师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编:100037联系人:王莲君、王吟一联系电话:010-68318798、010-68318948(含传真)附表1:注册_______工程师(____)初审情况汇总表附表2:注册_______工程师(____)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3:注册_______工程师(____)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二○○三年四月十二日:Z3·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及的通知》(人发〔20001〕号)要求,现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表: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Z3·附表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专业划分新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暖通空调本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相近专业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环境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冷冻冷藏工程(部分)热能与动力工程制冷与低温技术其他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动力本专业热能与动力工程热力发动机液体机械及液体工程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热能工程制冷与低温技术能源工程工程热物理水利水电动力工程冷冻冷藏工程(部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城市燃气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化工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煤化工(或燃料化工)食品科学与工程冷冻冷藏工程(部分)相近专业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油气贮运工程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飞行器动力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其他工科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给水排水本专业给水排水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相近专业环境工程环境工程其他工科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Z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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