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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我校范围内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三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河北师范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读研究生和本专科生。第四条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员自愿缴纳会费、申请学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学生社团可以通过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学生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三)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服务社会。第八条学生社团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校党委委托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学生社团成立、更名、注销,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核批准。第十条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条件成熟的学生社团,可建立党团组织,以加强领导和管理。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分为院级社团和校级社团两类,院级社团的会员以本学院学生为主,由学院团委指导开展工作;校级社团的会员由本校学生组成,由校团委指导开展工作。第十三条筹备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至少两名学生社团指导老师(一名为管理指导老师,一名为专业指导老师);(四)有规范的章程,包括以下事项: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2、学生社团活动范围、方式;3、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及其权限;4、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及其权限;5、经费的来源;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7、章程修改程序;8、学生社团终止程序。(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十四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如实填报《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包括:《学生社团成立申请登记表》、《学生社团章程(草案)》、《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发起人学生证复印件》)。第十五条如有以下情况,则不予批准社团成立申请:(一)学生社团发起条件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二)同一学院内已成立相同性质的学生社团;(三)申请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四)违反学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其他相关情况的。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为每学年一次,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内进行。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年度注册程序如下:(一)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上一学年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各学生社团上报的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对各个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意见,上报校团委;(三)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校团委的批复,对符合注册要求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暂缓注册:(一)没有及时上交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二)限期整改的;(三)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四)其它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第十九条没有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以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和相关成员的责任。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更名与注销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社团名称进行变更,社团的更名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更名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更名申请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受理并登记,更名申请书中应当详细载明申请学生社团更名的理由。第二十二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的更名申请进行审查,理由正当的,审查通过,通知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更名申请表》,并上报校团委审批。第二十三条经校团委审批批准更名申请后,学生社团应当召开全体大会民主表决更名提议,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派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第二十四条出席大会人数不得低于在册会员人数的2/3,同意更名提议的人数超过出席人数的2/3时,提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更名通过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更名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学生社团正式更名。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注销分为主动注销和强制注销两类:主动注销指学生社团因自身内部原因,主动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注销申请;强制注销指学生社团违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的,被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依据相应管理办法进入注销程序。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学生社团无法继续发展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发展下去以及其他情况,可以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本学生社团。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的注销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学生社团负责人无权单独决定。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注销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注销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一)学生社团注销书面申请书;(二)申请注销学生社团的详细理由;(三)学生社团财务报告和物品清单;(四)学生社团其他基本情况。第三十一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注销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理由正当,其它材料完整真实的,审查通过,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审批。第三十二条经校团委审批批准注销申请后,学生社团须召开全体大会民主表决注销提议,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派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第三十三条出席大会人数不得低于在册会员人数的2/3,同意注销提议的人数超过出席人数的2/3时,提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注销通过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学生社团正式注销。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注销后有剩余会费或其他财物的,应当退还给学生社团成员。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注销后,学生社团档案等所有资料将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保管。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批准后强制注销:(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的;(二)一学期内不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或虽然开展过学生社团活动,但活动质量不高的,限期整改,无法达到要求的;(三)背弃学生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四)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进行营利性活动,对会员乱收会费,且屡禁不止的;(七)院级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校级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40人;(八)其他应当予以强制注销的情况。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监督与活动管理第三十八条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监督管理:(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更名、注销的审批;(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注册;(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指导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第三十九条院级社团、校级社团均接受校团委监督管理,院级社团日常活动的开展由所在学院的团委予以指导;校级社团日常活动的开展由校团委予以指导。第四十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于每年九、十月间组织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统一纳新活动,学生社团在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得进行纳新活动。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经校团委批准。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和校、院统一组织的或其它集体活动时间;(二)学生社团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校规校纪,不得开展与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相关的活动;(三)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四)学生社团应开展各种健康有益并有利于陶冶社团成员和其他同学高尚情操,能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各方面素质和能力的活动;活动范围应在社团章程规定范围内;(五)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任何营利性的商业活动。第四十三条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的基本要求:(一)在活动开展前,学生社团要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活动开展的具体时间,地点、所需物品、经费和活动主要负责人;(二)学生社团活动负责人要尽力保证学生社团合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参与活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做好活动记录;(三)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应进行活动总结,并保存文字、图片及影音资料以备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可以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申请开具资格证明或介绍信。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不得冒用其他组织或社团的名义和身份开展活动。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场地的申请具体规则参照学校相应规章。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生社团活动的责任人和学生社团负责人承担责任,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审查,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严重者将暂停该学生社团活动资格或注销该学生社团,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权力。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联系校外赞助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学生社团在组织活动时,可以争取校内外单位的经费或实物赞助;(二)学生社团不具备法人资格,院级学生社团和赞助单位签订合同必须报所属学院团委负责人批准,加盖学院团委公章后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校级学生社团和赞助单位签订合同须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三)社团和赞助单位在合作过程中要注意维护我校形象,始终保持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素养;(四)学生社团接受捐赠或争取赞助过程中不得承诺或履行学校相关规定允许范围之外的内容。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室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学生社团对活动进行详细策划并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院级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由社团所属学院团委审查,由学院团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后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校级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二)学生社团须在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活动申请,包括活动计划书、活动场地申请等材料;(三)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学生社团持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具的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四)学生社团必须按活动申请表有关内容举办活动,并作好组织和管理工作;(五)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应做好活动总结,并保存文字、图片及影音资料以备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第五十条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学生社团邀请校内、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在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活动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简要履历、讲座或报告的时间、地点、内容、活动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院级学生社团活动申请经社团所属学院团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后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校级学生社团活动申请应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二)经学院团委、校团委审核批准后,社团持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具的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三)讲座、报告会的内容必须符合活动申请的说明,违者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及组织者承担责任;(四)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举办与章程规定的自身性质无关的讲座、培训等活动。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校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社团举办校外活动必须在活动开始7个工作日前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包括活动的目的、开展时间、地点、交通方式、
本文标题: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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