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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6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该项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资格考试(一)报考范围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度、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二)我省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建设厅组织实施。具体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承担,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协助。考前培训和考试用书代订代发工作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协助。(三)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报考务费收取标准及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二、资格认定(一)申报范围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凡遵守国家法度、恪守职业道德,业经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并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所列条件者,可申报考核认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作为考试工作的补充,于规定时间一次性开展,逾期不补。(二)申报资料1.《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四份。2.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1)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3)有获奖项目的人员需提供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的签署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若获奖文件上未明确获奖人姓名的,还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具公章;(4)工作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人员,需提供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以及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资质证书;(5)按技术业绩申报的人员,需提供所完成规定级别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的签署证明。3.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4.近期大一寸相片二张(不含申报表中相片)。(三)申报程序及时限1.除军队系统所属单位外,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妥申报表,备齐要求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迳送或函寄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省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公章。对于条件不符人员,注明原因后材料予以清退。对于业绩存疑人员,核实其真伪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或清退;对于证书存疑人员,留置证书原件核实;对于符合条件人员,退还证书原件。初审后,提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连其材料移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复审。3.所有申报材料请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完成审查后,于2006年1月13日前送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于2006年1月20日前完成审查,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推荐人员名单2006年1月21日至1月30日在广东人事网()和粤建信息网()公示。4.推荐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三、注册及后续管理(一)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及后续管理依《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建设部第137号令《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二)各级人事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继续教育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一管理。四、其它事项(一)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首次开考时间候部通知。考点原则上设广州市。(二)考核认定申报表须统一规格,可从各地级市建设局、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领取,或从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下载、以A4纸打印。(三)经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工作事宜,待部有明确要求后再行通知。(四)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五)在考试报考或考核认定工作中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停止该单位考核认定其他职(执)业资格的申报权,取消个人的应试资格或申报资格、三年内禁止参加其他职(执)业资格考试或认定,并予通报批评。(六)省人事厅联系人:赵理扬联系电话:020-83133946省建设厅联系人:陈福和联系电话:020-83133550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邮编:510075,网址:。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邮编:510060,联系电话:83133615、83754261,联系人:郑意,网址:。附件: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6号)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二○○五年十二月七日主题词:转发职业资格△采矿/矿物考试认定通知抄报:人事部、建设部广东省人事厅办公室2005年12月8日印发附件: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十三日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采矿、矿物加工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从事采矿/矿物加工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英文名称:RegisteredMining/MineralExploration&DesignEngineer。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考试第六条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第七条建设部组织成立采矿/矿物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建设部、人事部共同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第九条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建设部、人事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二条建设部为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第十三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建设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部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第十七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十八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在注册有效期内,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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