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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一)申请再生育审批程序办理机构: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申办对象资格: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必须①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②女方年龄在24周岁2个月以上;③第一孩达3周岁2个月以上(《条例》另有规定的的除外);④目前尚未怀孕(适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除外)。办理程序:(一)夫妻双方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并张榜公布15天,无异议的,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生育服务证》。所需材料:⒈第一孩户口薄、生育证或征收发票的复印件;⒉结婚证及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⒊夫妻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一张;⒋目前尚未怀孕的证明材料;⒌夫妻双方共同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审批表;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证,退回已发奖励费;⒎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⒏其他相关申请材料①根据“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②根据“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申请的,需提供: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允许再生育结论。③根据“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收养证、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④根据“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⑤根据“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⑥根据“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一女户”申请的,需提供: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证明。⑦根据“农村人口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证明,女方父母的婚育证明,夫妻赡养女方父母的公证书,女方家全户的户口本及复印件。办理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征收。(三)参加病残儿医学鉴定须知一、参加对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二、申请鉴定须提供的材料1、夫妻双方提供的书面申请。2、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身份证。3、区级以上医院对子女疾病出具的证明书,连续病历、辅助检查报告,父母及病儿其它相关检查材料。4、近期母子两寸合影照片三张。三、申请鉴定程序1、申请鉴定的夫妻携带全部材料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2、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对申请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3、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鉴定条件者,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对不符合鉴定条件者,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4、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审核申报的病残儿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并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5、市级所作的鉴定结论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6、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省级鉴定。四、申请鉴定时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2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具体时间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通知。(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办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办理时限:一个月内申办对象资格: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材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及复印件、二寸合影相片一张、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村(居)委员会婚育证明。办理程序:(一)须经夫妇双方协商一致后向镇(街)计生部门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填写基本情况,一式三份。(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天。(四)群众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办理,并委托基层单位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不符合领证条件的,自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发证的理由。办理依据:《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五)物业管理部门、私房出租户主在出租(借)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向承租人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计划生育知识;(二)督促承租或承借房屋者及时到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审验点交验婚育证明;(三)负责登记承租人的婚育、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并督促已婚育妇按要求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四)及时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出租房屋发生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五)接受所在地各级计生部门的检查指导,并与镇(街)或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六)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流动人口承租房屋时,应当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的,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证明材料,经现居住地镇(街)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验核准后方可生育;(三)在计生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和私房出租户主查询时,要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如实申报本人的婚育、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并接受计划生育日常检查;(四)已婚育妇应按现居住地的要求自觉参加所在村(居)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查验程序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1)18周岁至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持证人应当在到居住地后15日内,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验证点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1)外来育龄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验证点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2)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盖章、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3)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4)持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婚育证明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前到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复验。(八)《福建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办理程序一、已婚育龄妇女根据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有效的《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需现居住地村居或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双查”证明),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福建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本文标题:办事指南 -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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