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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文件13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汇托管及结算协议托管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外国投资者:第一条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经托管人、开户行、外国投资者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10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外国投资者依法参与托管人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现托管人自愿在开户行开立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下称“保证金账户”),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账号:挂牌文件13户名: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或简写为“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第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外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外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开户行受托管人的委托对上述保证金账户履行托管的义务。第四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在开立上述保证金账户时:1、账户收入范围应填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审核后外国投资者参与土地竞标需要汇入的外汇保证金”;2、账户支付范围应填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审核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或按原汇路汇出境外”。3、如外国投资者未能按号公告的要求,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向托管人汇入保证金,则表明外国投资者自动放弃参与土地使用权竞标。第五条托管账户内保证金款项的管理托管期间应由开户行严格按照本协议管理,本协议的任何一方非有法定或各方约定的事由均无权使用、划拨和处置该托管账户内的资金;挂牌文件13开户行只有在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才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给外国投资者中标后所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开户行只有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才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托管账户内资金按原汇路汇回。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在托管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均归托管人所有;开户行按照本协议提供托管服务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汇、电报费等)由参加地块竞买的外国投资者承担。第六条转入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应以现汇方式汇入,不得以现钞方式存入,外国投资者必须在汇款单上注明汇款账号和汇款银行。托管人承诺:保证金账户的使用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及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账户收支范围执行;除另有规定外,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作资金保证,不得结汇、不得用于抵押贷款。开户行有权监督托管人保证金账户的使用情况,有权拒绝托管人向开户行发出的不符合要求的账户资金收付指令。第七条外国投资者的竞买申请如被确认无效、未竞得或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竞买且已取得托管人同意的,可向托管人办理书面申请退还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手续;托管人确认该投资者的保证金可退还后,应将划转资金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申请核准;开户行接到托管人确认函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核准的托管人付款指令及相关核准文件后,按托管人指令将资金按原汇路汇回境外。第八条外国投资者如成功中标的,可在已缴清首期地价款后,向托管人申请办挂牌文件13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划转手续;托管人确认该外国投资者的保证金符合划转应具备的要求后,将划转资金的申请书、与该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申请核准;开户行接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核准的托管人付款指令及相关核准文件后,可将托管人指令的资金转入该中标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账户。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参与土地竞标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依规定需由托管人没收保证金时,外国投资者在此确认同意其保证金由托管人留置并转缴厦门市财政局;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的要求和规定执行。第十条托管人与外国投资者如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发生任何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协议有效期间,如遇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保证金账户或将账户内的资金扣划,相关后果由托管人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承担。第十一条开户行、托管人、外国投资者三方对因账户托管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的任何第四方透露,但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商业机密所有者同意的除外。第十二条托管人如需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变更的,应按照开户行的相关业务规定提交变更所需的资料,并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变更的核准手续。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约定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方式终止协议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挂牌文件13第十四条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两者较后者为准,在外国投资者所提交的保证金完整的存放于保证金账户期间持续有效,直至保证金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处理后自动终止。如开户行或托管人或外国投资者单方要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两方并取得书面同意,三方在结清相关费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办理相关账户内资金划转后,本协议才能终止。第十五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纠纷,三方应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三方同意向开户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托管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地点:地点:挂牌文件13外国投资者:授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地点: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币保证金账户管理规程第一条外国投资者转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应以现汇方式汇入,不得以现钞方式存入,外国投资者必须要求其汇款银行在汇款单上注明汇款账号和汇款银行名称;保证金账户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作资金保证,不得结汇、不得用于抵押贷款。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的竞买申请如被确认无效、未竞得或申请退出竞买且已取得我司同意的,可向我司办理书面申请退还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手续;我司确认该投资者的保证金可退还后,将划转资金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申请核准,并将退汇确认函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核准的退汇指令和相关核准文件送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办理退汇手续。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如成功中标的,可在已缴清首期地价款后向我司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划转手续,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发出划转资金的书面确认函;我司确认该投资者的保证金符合划转应具备的要求后,将划转资金的申请书、与该投资者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申请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挂牌文件13门市分行收到外国投资者确认函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核准的付款指令及相关核准文件后,可将我司指令的资金转入中标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账户。第四条外国投资者确认其在参与土地使用权竞标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依规定需没收保证金时,同意该保证金由我司没收并转缴厦门市财政局;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的要求和规定执行。第五条账户内的资金在托管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均归我司所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提供保证金划转服务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汇、电报费等)由参加地块竞买的外国投资者承担。第六条我司与外国投资者如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若由于外国投资者的原因导致我司或者开户行遇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协助查封、冻结保证金或将账户内的资金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外国投资者承担。第八条我司如需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变更时,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相关业务规定提交变更所需的资料,并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变更的核准手续。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2007年6月26日
本文标题: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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