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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汽车租赁示范营业门店标准一、资质条件1.法人企业本年度考评等级为良好以上。2.营业门店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有经营备案证件并在明显位置规整摆放或悬挂。3.租用的营业场所要依法签订租用合同,其有效期限不少于1年。4.在机场候机楼内设置的营业门店,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除此以外的营业门店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5.有充足方便的停车场所,具有10个以上可供待租车辆停放使用的场地,包括自有自用、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和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6.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应当签订1年期以上租用合同。7.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服务标准。二、标志标识1.营业门店内外均有明显的标志标识,文字标志应与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字号一致。2.经营者有注册的服务商标或品牌标志并使用在营业门店的标志标识上。23.营业门店设置中文和英文双语标识,译法符合规范要求。三、功能及设备设施1.营业门店内外有较好的装饰、装修,整洁卫生。2.营业门店内设立接待服务、业务办理、客人等候等功能区域,布局合理,安全方便。3.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现行的法规和标准,店内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设施。4.有固定的对外服务电话。5.配置计算机设备及经营管理软件,经营管理软件具备车辆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租金管理、统计管理等基本功能。6.有接待柜台、座椅或沙发等用于客人休息和办公的家俱且使用性能良好。7.有与各功能区域和服务流程相对应的示意标牌。8.停车场所要配置防火、防爆、防盗等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条件:(1)停车场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易污染环境的物品。(2)停车场与场外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安全距离。(3)划分停车位,预留车辆紧急疏散通道。(4)设置安全警示和禁令标志。(5)完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值守人员。3四、服务能力1.能够提供具有中英文功能的车辆租赁服务宣传品和本地交通图、报刊杂志等。2.能够提供饮水。3.店内明显位置公示中英文字对照的经营服务项目、租车服务流程、服务承诺、价目表、监督投诉事项等。4.营业门店至少有2名以上且经过岗位培训的接待服务员工。5.接待服务员工能够提供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讲究仪容仪表,统一着装,佩戴服务标牌。6.接待服务员工岗位技能熟练,能够严格按照车辆租赁服务流程,提供规范化服务。7.至少有一名接待服务员工能够用外语(英语为必备语种)进行接待服务。8.与同一经营主体的其他营业门店实行联网经营服务,能够提供预约租车、同城异地租(还)车业务。9.使用《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和《车辆租赁告知书》示范文本。10.能够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本文标题:汽车租赁示范营业门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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