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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CRPWJF/D-C.3/2011-06華潤電力內蒙五間房高效節水節能發電工程一期(2×600MW機組)项目选址咨询合同委托方(甲方):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电厂筹建处受托方(乙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建筑勘察规划设计院签订地点: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电厂筹建处项目选址合同-1-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电厂筹建处项目选址合同-2-委托方: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电厂筹建处(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建筑勘察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乙方)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高效节水节能发电工程一期(2×660MW机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1.咨询内容: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高效节水节能发电工程一期(2×660MW机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2.咨询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出具选址研究报告。3咨询方式:书面报告(8份)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2011年5月3提交正式报告。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高效节水节能发电工程一期(2×660MW机组)项目选址可研报告、图纸和资料。2.提供工作条件:配合乙方到现场踏勘等提供方便。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数额及方式为: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合同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含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电厂筹建处项目选址合同-3-税不变价。包括办理《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高效节水节能发电工程一期(2×660MW机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的编制费及审批工作的会务费、审查费、咨询费、评估费含在合同价款之内,以及乙方审定的技术汇报工作,所需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之内。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支付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经过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100%技术咨询报酬,乙方同时出据合同款全额发票。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高效节水节能发电工程一期(2×660MW机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只作为该工程建设依据。2.涉密人员:参与该项目人员3.保密期限:三年4.涉密责任: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没有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高效节水节能发电工期一期(2×660MW机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没有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而获悉的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信息等。2.涉密人员:参与该项目人员3.保密期限:三年4.涉密责任: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无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电厂筹建处项目选址合同-4-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高效节水节能发电工程一期(2×660MW机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由乙方负责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专业委员会评审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复文件4.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高效节水节能发电工程一期(2×660MW机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验收的时间和地点:2011年5月3日在锡林浩特市验收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五、七条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5%作为违约金第九条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姜军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杨毅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负责业务联系与协调工作。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电厂筹建处项目选址合同-5-1.提交锡林浩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锡林浩特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无第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2.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高效节水节能工期一期(2×660MW机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3内蒙古自治区规划选址专业委员会评审意见及批复文件。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工作内容完成并结清技术咨询费后,本合同终止。第十六条本合同五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电厂筹建处项目选址合同-6-甲方: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电厂筹建处乙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建筑勘察规划设计院(章)(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锡林浩特市额吉淖尔路地址:锡林浩特市额尔敦北路88号联系人:王慧平联系人:杨毅电话:0479-8819876电话:传真:0479-8819876传真:0479-8222988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汇款单位:汇款单位:开户行:开户行:锡盟建行察哈尔大街支行帐号:帐号:15001656637050002271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本文标题:电厂项目选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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