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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1—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或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包括下列情形:(一)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民事、行政争议或案件;(二)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案件;(三)其他与企业有关的、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2—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法律纠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劳动法律纠纷管理遵照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因授权执法而引起的行政法律纠纷管理遵照集团公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法律纠纷的管理和具体办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或审核法律纠纷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办理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争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法律建议;(三)组织实施法律纠纷的统计、报备、总结反馈等工作。—3—集团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争议的办理工作,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集团公司除子公司以外其他直属单位有下列案件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办理:(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被境外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三)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四)涉及集团公司下属多家单位和部门的;(五)其他情况复杂或造成较大影响的。第二章法律纠纷预警第五条(预警报告)企业员工或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企业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或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应当即时将有关情况向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或通报。—4—第六条(预警处置)发现法律纠纷征兆,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暂停合同履行、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申请诉前保全等避免或减少损失的紧急处置措施。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收到法律纠纷预警报告或通报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预警信息收集)集团公司各级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应当在工作中提高法律纠纷预警意识,注意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征兆,收集法律纠纷的线索、证据,为法律纠纷处理提供支持。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或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同履行情况和依法经营情况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第三章法律纠纷办理第八条(争议办理)—5—发生争议时,集团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团公司及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与争议相对方的约定(包括各类合同及公开承诺),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积极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协调和沟通,及时应对和处理。对旅客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经常发生的争议,相关单位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对争议处理的原则、职责划分、流程等内容进行明确界定。需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支持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九条(主动提起诉讼、仲裁的条件)发生以下情形时,集团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通报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由其审核是否提出提起诉讼、仲裁的建议:(一)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相对方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已经掌握相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信息的;—6—(三)争议各方分歧较大,矛盾激化,多次协商、调解不成的;(四)相对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已严重侵害我方利益且缺乏其他有效应对措施的;(五)其他应当进行诉讼或仲裁、维护我方利益的情形。业务部门提出提起诉讼、仲裁建议的,应论证其必要性,阐述具体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本单位领导批准。第十条(案件办理主体)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的案件按照诉讼(仲裁)主体负责制的原则,由作为诉讼、仲裁主体的单位负责案件的办理工作。以集团公司为诉讼、仲裁主体,但涉案事项由直属单位具体负责的诉讼、仲裁,由该直属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负责具体办理工作。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集团公司除子公司以外其他直属单位办理的案件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办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办理。—7—第十一条(案件办理部门分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单位案件的办理工作,其在应诉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审核我方与相对方之间的法律文件往来;(二)拟定参与诉讼、仲裁的基本策略和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单位内外各相关方、各类资源的有效使用;(三)聘请外聘律师或派员代表我方参与诉讼、仲裁活动,行使、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四)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诉讼、仲裁活动中的重大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和解、调解方案应当事先向单位领导报告;(五)采取其他措施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相关业务部门应通过案件情况说明,证据收集和保全,提供证人证言,参与诉讼、仲裁等工作,积极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应诉工作。第十二条(案件结果的报告与处理)—8—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收到案件判决、裁决或调解协议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单位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需要提起诉讼、上诉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上诉。第十三条(判决、裁决和调解协议执行)判决、裁决或调解协议正式生效后,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全面予以履行。相对方不履行判决、裁决或调解协议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章法律纠纷归档、备案、报告和反馈第十四条(法律纠纷归档)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法律纠纷档案、台帐,载明法律纠纷的详细信息,以备查阅。法律纠纷档案管理工作遵照本单位文书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操作规范另行制定。第十五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9—属于《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各直属单位应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由其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六条(案件报告)集团公司设立案件报告制度。各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送《直属单位诉讼、仲裁案件汇总表》(附件)。遇有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各直属单位可随时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第十七条(法律纠纷总结反馈)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纠纷的实际情况,结合内控、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分析总结法律纠纷一般规律,提出工作改进建议,为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提高法律纠纷办理水平提供支持。—10—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法律纠纷的特点,通过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素养。第五章法律纠纷处置能力培养和奖惩第十八条(法律纠纷处置能力培养)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事务管理专业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法律纠纷处置能力的培养,支持与鼓励相关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专业资格。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提高法律事务管理专业人员代表本单位出庭参与诉讼、仲裁的比例,促进专业能力增长。第十九条(责任追究)法律纠纷相关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过错,引发法律纠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二)未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超越职权不当办理法律纠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11—(三)未及时提供与法律纠纷相关的原始证据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证据毁损、灭失,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四)泄露秘密,造成法律纠纷处理的被动不利,直接引发败诉等严重后果的;(五)发案单位、承办单位及相关的业务人员严重失职导致法律纠纷处理不利,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六)在法律纠纷办理中与相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我方利益的;(七)在法律纠纷办理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我方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奖励)在法律纠纷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或发现重大缺陷,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附件:直属单位诉讼、仲裁案件汇总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序号案由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受理机关原告诉讼(仲裁)请求和标的目前进展情况备注12345注:1、案由请按审判裁决机关的传票或法律文书填写,如经济合同纠纷、房产合同纠纷等;2、受理机关是指受理本案的审判或裁决机关的名称;3、目前进展情况是指一审、二审、仲裁、执行、已结案等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已结案的要注明胜诉、败诉或者调解(我方为第三人的不用注明)。
本文标题: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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