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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建发[2007]15号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联系。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2-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第四条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造价。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安全施工费按省发布费率全额计取,中标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作为建设单位预存和支付预付款的依据。第六条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和省发布的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凡不按规定单独报价的,评标时按废标处理。第七条招标方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费用清单。-4-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企业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项目单独报价。第八条使用现行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依照中标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列入工程结算;安全施工费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金额全额计取,列入工程结算。不使用现行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使用的计价依据及配套的《费用定额》等有关规定,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金额后全额计取,列入工程结算。第三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与使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费率、数额、预付款、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对安全施工费应按暂定金额明确约定预付款、支付计划以及按核定金额全额计取等条款。第十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建设单位应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以及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下列标准向施工企-5-业支付预付款:合同价在5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预付给施工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暂定金额的50%,合同价每增加100万元,预付比例降低2%;合同价在15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支付预付款不低于合同价的30%。第二次支付。在工程量或工程进度完成50%后,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监理情况,总监签署《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支付意见单》,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达标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支付意见单》支付合同价的15%。第三次支付。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后,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金额支付剩余费用。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意见单》,连同施工合同和中标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支付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出具《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意见单》后,建设单位方可拨付预付款;市管工程,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该项费用的审核手续。-6-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项费用支付帐户,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存入该帐户,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手续时,应当提交《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意见单》、支付计划和预付款凭证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价款。变更时应按照省发布的相应费率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调整,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据实计取。第十五条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在安全施工措施到位后,施工企业按规定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申请书》,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核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依据。市管工程,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后,直接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费用,并核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意见书》。不使用现行计价依据的,依照潍坊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查工程结算-7-时,应当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意见书》,直接计入工程造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伪造、涂改和自行核定。第十七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企业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企业实施的,由分包企业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企业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企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企业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企业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主要责任。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施工企业已经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确认所发生的费用。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通知整改;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施工安全的责令其暂停施工。-8-第二十条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户核算,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工程承包企业应将帐户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备查。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费用清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第四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取、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9-第二十六条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招投标活动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严格施工合同的备案与审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施工企业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措施,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10-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措施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1-主题词:建筑措施费用管理规定通知潍坊市建设局办公室2007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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