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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释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高鹏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释义]目的、意义;适用范围1.标准文本是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2.可缩短起草、审批、出版周期。有利于标准的日常管理。3.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释义]总体要求1.只有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才能达到规定明确,最终达到有利于理解和执行。2.标准编制过程中,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是哪个阶段的文稿。3.标准的正文在编写中要求简练明确便于理解,但不能排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也不能排除对规定的本质涵义理解的正确与否,特别是具体执行中对严格程度用词的把握。标准的条文说明就是要让工程建设勘查、规划、设计、施工、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标准条文的意图。其解释的范围包括:标准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一些上下限的取值条件、相关标准的信息、标准用词用语的涵义等在执行中需注意的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释义]标准出版依据: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3.《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第二章标准构成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释义]增加:“英文目次”和“引用标准名录”1.增加英文目次是为了适应对外交流的需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工程设计单位、建设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承揽了大量国外工程项目。在承接国外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遇到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我方不能提供英文版的标准,或外方不能方便地了解我国标准的大致内容,制约了我国工程建设企业在国际工程市场的发展。2.增加引用标准名录目的是为了让标准执行者全面了解哪些标准与本标准密切相关,以便在具体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更全面地执行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第二章标准构成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50×××-20××”表示。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释义]标准名称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集中体现,也是标准化对象和范围的明确界定。简练——要用最准确、最概括的技术术语或术语的组合表达标准化对象最丰富的内容,要明确特定的专业技术领域所研究的特定主题;明确——要以合适的用词来表达相应的标准化范围或标准的用途,如:适用于城乡规划的标准应选用“规划”一词来表达标准的用途,适用于工程勘察的标准应选用“勘察”一词来表示标准的用途,对于即适用于设计,又适用于施工及质量验收的标准,可用“技术”一词来综合表示标准的用途;规范——要使名称符合“标准化对象+标准化范围+标准的特征”结构表达形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第二章标准构成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标题及公告号;二、标准名称和编号;三、标准实施日期;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释义]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批)的通知》(建标[20××]××号)的要求,标准(规范、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修订)本标准(规范、规程)。本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本标准(规范、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是:………………(对修订标准)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强制性标准)本标准(规范、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由××××(具体解释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本标准(规范、规程)主编单位:××××××本标准(规范、规程)参编单位:××××××××××××本标准(规范、规程)参加单位:××××××××××××本标准(规范、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规范、规程)主要审查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第二章标准构成第十三条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第十四条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第十五条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第十六条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释义]《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建标标函[2008]79号)1)目次(目录)Contents2)总则Generalprovisions3)术语和符号Termsandsymbols4)附录Appendix5)本规范用词说明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6)一般规定(要求)Generalrequirement7)基本规定(要求)Basicrequirement8)引用标准Normativestandard——下载网址:www.ccsn.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第二章标准构成第十七条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二、标准的适用范围;三、标准的共性要求;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释义]“总则”包含的内容和顺序注意事项:1.“总则”不需要分“节”,按照目的、适用范围、共性要求和执行相关标准的顺序依次编写。2.需要注意的是,“标准的共性要求”不是每项标准必须具备的,而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3.对标准目的、适用范围一般不采用严格程度用词。4.标准的目的主要指为什么要制定标准、应遵循什么原则和方针政策、达到什么目的,通常采用概括性的语言。“为了贯彻何项方针政策,统一、规范何项建设活动,达到何程度目标(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等)”不同标准的制定目的,应体现各自的主要特点和重点。(规划、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运行;节能、防灾、安全等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第二章标准构成第十九条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第二十条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适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释义](1)适用范围要明确标准的技术内容所适用的对象、范围及限制条件,并与标准的名称和技术内容相一致。例如:《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即准确界定了本标准技术内容适用的对象——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和技术内容的范围——照明设计,这与标准的名称是完全一致的。(2)当标准的名称覆盖涉及的领域或覆盖的范围较大时,一定要在标准的适用范围中明确界定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的实际范围。例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从名称上看,可以包含所有地区的建筑物抗震设计,但实际上仅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3)有些标准仅仅适用于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还存在不适用的方面,这时还要明确规定不适用的范围。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适用范围本身的界定一定要非常准确,使用者据此可以判断是否需要执行本标准。(4)标准适用范围不能规定参照执行的要求,因为参照执行本身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依据,只能为使用者提供某些信息或提示,无法提供法律上保证。使用者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可以自己判断是否采用。条文说明中也不能出现参照执行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二十一条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释义]1.标准各部分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当相互之间存在共性的原则和要求时,这个共性的原则和要求将对整个标准都产生约束作用,这时应将此共性原则和要求列入“总则”中,避免在以后各章中都要重复规定。如果标准不存在共性的原则或要求,则可以不写。2.当共性的原则和要求的条文较多时,可单独作为一章,列在“术语和符号”一章之后(当没有“术语和符号”这一章时,就直接放在“总则”之后),其标题通常定为“基本规定”。这一章的指导思想与“总则”中的共性要求是一致的,单独设立是为了避免“总则”过于庞大。3.另外,当某一或某些要求属于标准中某一章的共性要求时,则应在这一章中单独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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