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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医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是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基本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具体事务,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下设基建办公室。基本建设监督小组负责对医院基本建设各环节监督。(一)医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项目的方针政策;2.研究决定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3.审批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和建设方案;4.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5.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项。(二)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的职责1.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的调查研究;2.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拟订工作;3.组织做好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选定工作;4.协调各项工程项目的建设;5.负责相关文件材料的报批工作;6.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诉受理、处理工作;7.按规定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和结算工程款;8.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做好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工作;9.做好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10.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务。(三)基本建设监督小组的职责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第三章概算预算第四条工程项目概预算(一)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工作原则上由设计单位承担,基建工作小组(基建办)负责具体工作,包括委托编制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提供工程技术资料、设计概算进度控制及阶段审核工作。(二)工程概、预算编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扩建、技改)、地理位置、建设规模、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内容和总投资。2.编制依据。说明所编概预算采用的定额、指标、工人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设备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的年份、文件、规定。3.资金来源的渠道及额度。4.做出以工程费用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和以工程项目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5.列出建筑安装工程主材用量表。6.工程概、预算计算书。第四章工程项目立项与招标投标第五条工程项目的申报与审批(一)工程项目立项1.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经院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需经职代会同意;2.工程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主管部门审批。(二)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工程项目立项同意后,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审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后,由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本并测算工程项目概算,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批复后实施下一步施工图设计工作。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1.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在市公管局公开招标。2.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院采用院网站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第七条招标工作的程序(一)招标文件由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基建办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要求;4.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5.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6.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项目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7.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8.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9.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10.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1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12.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13.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14.对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法;15.其他相关内容。(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在市公管局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应由院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与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完成编制后报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院自行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由基建办编制,院招标采购小组审定后发布。(三)工程项目招标前应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计划申报并取得采购任务书,工程招标完成后需按要求到市公管局进行备案。第五章工程实施与资金控制第八条工程项目实施的管理(一)基本建设小组/基建办为单位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主管部门。(二)基本建设小组/基建办应加强实施过程的领导和检查,及时解决工程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完成。(三)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如遇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由基本建设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原则上工程变更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第九条工程项目验收(一)工程项目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工程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查情况,提交基建办,由基建办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基建工作小组、使用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二)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需要审计的项目应尽快将有关资料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通过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第十条工程进度款支付(一)进度款支付方式:1.按月支付:指依据工程进度,按月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2.分段支付:指与施工单位约定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并按各阶段工程进展情况,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由单位在与承包方在预先签订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约定,严禁在实施过程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款项支付。(三)工程款支付程序1.由施工单位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并附工程量完成情况说明、工程价款结算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2.监理单位按照监理的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审查本次结算已完成工程的进度、质量、工程量、单价及价款,核实抵扣预付款、代扣款以及提留质量保证金,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上签署结论性意见和需要说明的事项;3.审计部门对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是否属实、测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进度价款超付情况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4.基建办将监理和审计审核后的付款申请提交基建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由施工单位提供有效税务发票;财务人员进一步核对发票或收款凭据、收款单位、银行账号等方面内容,及时办理进度款支付。5.每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超过本期完成合格工程量按70%;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超过工程量总价款的80%;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0%-95%,剩余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四)工程项目施工中,施工单位对基建办和监理部门发出的工程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到位的,将停拨该项目的工程序时进度款;(五)工程款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双方账户之间的划转,不得采用现金支付;施工单位收款账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变更(一)前期阶段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开工前,基建办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施工图等内容进行复核、会审,办理一次性设计变更;(二)项目建设期间工程变更1.我院提出的工程项目变更的,由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我院提出并的变更要求,详细说明变更方案及预算增减费用。2.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设计、监理、审计等单位对工程项目变更进行审查核实,取得一致意见后,由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在变更联系单上签字后将变更增减费用报院基本建设工作小组;(2)基建工作小组会同监理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3)工程项目变更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3万元以上或重大变更还需经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批。(4)工程项目的变更一经确认,需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单。第六章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审计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一)竣工验收依据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合同和招投标文件;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其说明书、设备技术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核定单;4.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5.有关施工记录和构件、材料合格证明文件。(二)竣工验收实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对照验收基本要求进行自查自验,合格后向基建工作小组/基建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2.基建工作小组/基建办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规建委监督部门等共同参与,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检查;3.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若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应责令施工单位即刻进行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四)验收标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其中“合格”指达到工程项目内容要求;“不合格”指工程项目没能未达到设计要求。具体评定标准依据合同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决算管理(一)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程序: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相关材料、编制竣工结算,报审计部门审核。2.审计部门对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如重大工程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审查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3.基建工作小组会同医院审计部门对竣工结算审核结果进行评议,对存在问题提出质疑,提出修订意见。4.万元以上审计结算报告需经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批。5.审计完成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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