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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区别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1、组成人员由普通合伙人组成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形式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法。商3、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5、竞业禁止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同合伙组织交易不得同本普通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7、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8、转让财产份额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按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法。商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9、利润与亏损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法。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10、新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11、法定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普通合伙的第二种“个人丧失代偿能力”情形12、退货后债务承担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3、继承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即继承人可以继承,直接取得资格14、相互转换普通转为有限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但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转为普通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但无限连带责任上海马XX律师解答:关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及共同点以2006年8月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准,简单来说,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等。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3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意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4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供产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程序有: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5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要的具体要求外,不应再有过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要申请人提供出资的验资证明,经研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申请出资,又无最低的出资限额,加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由他人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设立登记中不必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这样的规定。3.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这样规定使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促使登记机关慎重处理登记事宜。4.发给营业执照。这是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也是这个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凭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则是不允许的。5.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有:(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这里的财产既包括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财产,也包括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机器、厂房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其合法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完整的和充分的支配权与控制权,它可以将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以继承法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是: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4、总结个人企业法中关于转让和继承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继承时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法定清算和自愿清算情形不包括企业被转让和被继承,即是说企业被转让或被继承后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那么被转让或被继承后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按照法人企业承担债务的基本原理,企业债务是跟随企业财产的,企业财产不灭失,企业法律人格不消亡,企业始终要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此时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已经发生了转让,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企业投资人也发生了变化,再让受让人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等于加重受让人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尚未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只能根据法理来判断。笔者认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一、企业发生转让时,原企业产生的债务直接由原企业投资人承担责任;现企业产生的债务由现企业和现企业的投资人承担责任;二、企业发生继承时,按《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处理,即是法定继承优先以继承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第二顺序以继承财产为限按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5、比较分析董事、CEO、高管、总经理、董事长等称谓的内涵及对应的职权。1、内涵:(1)董事长:董事长的英文是Chairman(准确的说是ChairmanoftheBoard)。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属于公司雇员的范畴。理论上是指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2)总裁:就是指“责任小组”的责任人。是仅次于CEO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一般在集团公司才使用的称呼。总裁是组织内部的职位名称,视乎组织架构的设计。(3)CEO:首席执行官(CEO)。是在一个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CEO也可以指首席体验官
本文标题: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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