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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2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及有利于律师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采取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具体办理事项的内容和工作时间清单。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下列情形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须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4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根据办案需要,可另行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可采取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的方式。采取包干使用方式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合同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合同。包干使用的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不再办理结算手续。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按费用概算统一预收,案件办结时与委托人据实结算。第十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结算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相关支出证明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5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减免范围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网络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6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或支出证明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03号)中的《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7陕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8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补偿基层法律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及有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提供法律服务所需人员数量;(二)提供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三)提供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五)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担任法律顾问,可实行计时(月、季度、年)收费。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下列情形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9(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或者与委托人签订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合同。收费条款或收费合同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第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等法律明确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基层法律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预收异地调查、诉讼等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调查、诉讼等差旅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10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结算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调查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委托方支付或双方协商支付。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收取调解费。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得收费。政府购买服务的除外。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易的法律询问不收费。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基层法律服务费。11第二十一条因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减免范围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12(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法律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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