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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宣贯及高层建筑施工技术与质量监管要点培训班”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李惠强主要内容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条文解读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强制性条文解读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强制性条文解读四、《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修改条文解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宣贯培训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李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1月1日(原强制性条文共6条,本次修订压缩为2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修订历史1966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1974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1988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2001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013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3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标准修订继续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在验收体系及方法上与原标准保持了一致,仅作了局部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本次标准修订,除了以上新增部分,还有对原条文有些局部修改的内容,在学习标准中应予以注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3版)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附录C室外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附录D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新增)附录E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F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G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H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从目次看,除新增附录D外,其它与原标准一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1.0.4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新增条文)【说明】总则部分原标准3条未修改,,新标准新增条文1.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01标准2.0.1建筑工程2.0.2建筑工程质量2.0.3验收2.0.4进场验收2.0.5检验批2.0.6检验2.0.7见证取样检测2.0.8交接检验2.0.9主控项目2.0.10一般项目2.0.11抽样检验2.0.12抽样方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3标准2.0.1建筑工程2.0.2检验2.0.3进场检验2.0.4见证检验2.0.5复验(新增)2.0.6检验批2.0.7验收2.0.8主控项目2.0.9一般项目2.0.10抽样方案2.0.11计数检验2.0.12计量检验2术语2001标准2.0.13计数检验2.0.14计量检验2.0.15观感质量2.0.16返修2.0.17返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3标准2.0.13错判概率(新增)2.0.14漏判概率(新增)2.0.15观感质量2.0.16返修2.0.17返工2术语2013标准术语中未采用2001标准中的建筑工程质量、交接检验和抽样检验三个术语,新增三个术语。2013标准新增术语2.0.5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2.0.13错判概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α表示。2.0.14漏判概率——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β表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基本规定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新增条文)3.0.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修改条文)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说明】原标准3.0.2第3款:“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只可能对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确认,不会也不可能对全部工序检查,新标准表述更准确,更具有操作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新增条文)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说明】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说明】仅对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不针对施工安装后形成的结构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说明】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难免会有重复检验的情况。例如主体结构分部对混凝土结构墙体已验收,节能工程分部也需对墙体验收;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只需复制后分别归档即可。这一条是本次标准修订的特色之一,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时,适当调整(主要是减少)抽样复验、试验的数量,可降低检验成本,节约时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新增条文)【说明】本新增条文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本条有助“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0.9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表3.0.9的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新增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2~1516~2526~5051~9091~15023568151~280281~500501~12001201~32003201~100001320325080表3.0.9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说明】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最小抽样数量有时不是最佳的抽样数量,因此本条规定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统计学中称为“异常值”),按照《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T4883的规定,对异常值可剔除。这些个体的异常值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统计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评估。异常值可能是总体固有的随机变异性的极端表现,也可能是由于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的偶然偏离所至,或产生于检测过程人为失误。异常值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或较简便的测试确定。为了避免出于某种目的的对异常值的人为剔除,对任何异常值,若无从技术上、物理上说明其异常的充分理由,则不得剔除或进行修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文字修改条文)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说明】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使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向控制范围是:供方风险α=1%~5%;使用方风险β=5%~10%。对于工程质量验收的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过5%;对于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在质量检验中是难以避免的客观存在,影响对计量抽样的测量特性的评定,需运用统计方法理论进行评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的要求,对计量抽样检测批的检测结果,宜提供推定区间,即由推定的上限值和下限值界定的区间。推定区间的置信度、α、β的取值通常为:(1)当推定区间的置信度为0.90,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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