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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湖北(征求意见稿)序号市场准入类别适用范围管控类别管控措施及要求备注一禁止准入类1.1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一)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自然保护区:湖北长江天鹅洲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监利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岸线开发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河段利用1.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河段,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2.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河段,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大生产设施及其取水口。区域活动1.除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和调查活动,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除经批准的参观考察、科普宣教及驯化、繁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取水等活动外,禁止在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以及景观的生产设施。2.保护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3.禁止新建及改扩建(除按现有等级维护外)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2序号市场准入类别适用范围管控类别管控措施及要求备注产业发展1.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禁止高尔夫球场建设、索道建设、会所建设、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重大战略资源的勘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览基地建设等项目建设。3.禁止建设各类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盈利性生产项目。(二)不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自然保护区:湖北省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等43个自然保护区区域活动1.除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和调查活动,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除经批准的参观考察、科普宣教及驯化、繁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取水等活动外,禁止在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以及景观的生产设施。2.保护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3.禁止新建及改扩建(除按现有等级维护外)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产业发展1.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禁止高尔夫球场建设、索道建设、会所建设、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重大战略资源的勘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览基地建设等项目建设。3.禁止建设各类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盈利性生产项目。1.2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一)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风景名胜区: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湖北)岸线开发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河段利用禁止新建入河排污口。3序号市场准入类别适用范围管控类别管控措施及要求备注区域活动1.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2.除经批准确需引进以外,禁止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3.禁止进行影响和破坏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4.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5.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产业发展1.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允许开展的游览项目建设,禁止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3.禁止建设各类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盈利性生产项目。(二)不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风景名胜区:湖北省东湖等34个风景名胜区区域活动1.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2.除经批准确需引进以外,禁止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3.禁止进行影响和破坏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4.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5.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产业发展1.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允许开展的游览项目建设,禁止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3.禁止建设各类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盈利性生产项目。4序号市场准入类别适用范围管控类别管控措施及要求备注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省秭归县凤凰山长江段水源地等37个水源保护区岸线开发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岸线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岸线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岸线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排污量。河段利用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改建入河排污口,禁止增加排污量。区域活动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禁止输油管道通过保护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未采取水体污染防控措施从事网箱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旅游等活动;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禁止网箱养殖;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产业发展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文物与历史建筑修缮除外。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产业活动。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产业项目。5序号市场准入类别适用范围管控类别管控措施及要求备注(二)不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水源保护区:湖北省武汉市汉江水源地等26个水源保护区区域活动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禁止输油管道通过保护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未采取水体污染防控措施从事网箱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旅游等活动;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禁止网箱养殖;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4.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产业发展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文物与历史建筑修缮除外。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产业活动。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产业项目。4.太湖流域水源地准保护区,禁止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1.4世界遗产湖北省武当山古建筑群等7个世界遗产区域活动1.禁止在保护范围(遗产区)进行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以及爆破、钻探、挖掘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2.禁止引进外来有害生物。3.禁止商业性采伐。6序号市场准入类别适用范围管控类别管控措施及要求备注产业发展1.禁止建设可能影响世界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产业项目。2.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1.5森林公园湖北省大老岭国家森林公园等96个森林公园区域活动1.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开矿、放牧、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以及其他毁林行为。2.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在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接待服务设施。3.严格控制旅游规模,禁止对森林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4.建设用地禁止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3%。产业发展1.禁止经营性畜禽养殖。2.禁止旅游地产开发及其他各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生产项目。1.6地质公园湖北省中国神农架国家地质公园等18个地质公园区域活动1.特级保护区(点),除经批准进入人员外,禁止游客进入;禁止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一级保护区,除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保护区,除设立少量地质旅游服务设施,禁止设置影响地质遗迹景观的建筑。三级保护区,除设立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外,禁止建设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建筑。2.在地质公园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3.禁止在保护区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产业发展1.禁止破坏地质遗迹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2.禁止建设不符合地质遗迹保护法规和规划的产业项目。7序号市场准入类别适用范围管控类别管控措施及要求备注1.7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的区域等)1.7.1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内的湿地公园:湖北省神农架大九湖国家湿地公园等57个湿地公园区域活动1.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禁止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除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活动。宣教展示区除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活动。合理利用区除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禁止其他无关活动。管理服务区除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活动。2.禁止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行为;禁止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禁止乱扔垃圾;禁止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禁止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禁止违规捡拾鸟粪;禁止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3.禁止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人口定居。4.严格限制滩涂养殖区域和养殖密度,严格限制滩涂水域捕捞区域和作业网具。产业发展1.禁止开展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2.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1.7.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北省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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