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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代表培训资料【常识篇】职代会制度的法律依据.........................................................................................2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特点和职权.....................................................................3职工代表.................................................................................................................6现代企业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1【应用篇】如何写好职工代表提案.......................................................................................142【常识篇】一、职代会制度的法律依据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1.《宪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2.《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3.《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三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5.《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3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6.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7.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搞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8.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全心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此外,为替代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目前已无法适用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务院于去年12月正式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据悉《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主要民主管理形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将是我国第一部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法规。该条例起草工作已经由全国总工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完成,即将进入立法程序,有望在今年底颁布实施。二、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特点和职权在企业民主管理中,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因此,正确4认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特点和职权,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使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企业法》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首先,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从目前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现状看,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呈现多样化。但是,从法律规定看,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他民主管理的形式是对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形式的补充。其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是一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二)职工代表大会的特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职工代表大会自身与其他职工民主管理形式的不同特点。第一,它有法定权威的优势。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作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以及具有和行使的各项职权,都有由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法定地位,都受《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保障。第二,它有广泛群众性的优势。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因此,凡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获得了工作岗位的职工,都可以进入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行列。这就表明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最广泛的群众性。第三,它有广泛民主性优势。职工代表大会是一个群众性的机构,因而也是一个民主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而职工代5表是按一定民主程序和一定比例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要广泛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和决议的作出,也是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这样就保证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充分民主性。第四,它有广泛代表性优势。职工代表来自公司系统的各个单位,是具有代表性的人物。职工代表不是仅仅表达自己的意见,而是要向选举他、委托他来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职工群众负责,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要求,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职工代表来源的广泛性和搜集反映职工群众意见的广泛性,保证了职工代表的广泛代表性。第五,它有组织制度、组织机构系统规范性优势。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已基本形成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它有专门的工作机构,设有各种专门委员会,车间和班组都有职工代表团或组,职工代表大会不仅在开会期间能够有效地实行民主管理,在闭会以后也能经常开展工作。(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应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应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应审议公司重大改革措施;应听取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的报告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应审议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审议经公司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3.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应在公司党组领导下,每年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公司高层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和测评的结果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公司董事会。64.民主选举权。职代会应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等。5.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肩负着代表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责任和义务,是职代会制度的具体实现者,是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代表者。因此,作为职工代表,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在职工民主管理中真正发挥好骨干作用。(一)职工代表须具备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机关、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法律法规知识,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力,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2.忠诚事业、忠诚公司,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个人综合素质,积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表现突出。3.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威信。4.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权威和形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二)职工代表的比例和结构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等方面代表组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总数将按当届公司在册职工7总数2.2%比例确定,总数控制在100名左右。其中“一线职工代表”和“管理、技术人员代表”占65%左右,“领导人员代表”占35%左右。代表中工会干部、模范人物、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其中,“领导人员”系指公司领导、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技术人员”系指公司本部和基层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线职工”泛指基层单位班组长、值长及以下直接从事生产的普通职工;“模范人物”系指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国电电力以上各级先进、公司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的获得者。公司本部、各单位职工代表名额分配,将根据公司实际,不完全按本单位职工总数2.2%的比例进行分配,而由公司本着覆盖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在整体满足代表结构要求的前提下,统一分配代表名额。在每届职代会的届期内,将根据公司发展和各单位实际,适时增补职工代表,增补的名额由公司工会研究提出,由该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选举产生后,报公司工会审批,并在届期内的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公司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在没有当选为职工代表,但又需要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中产生。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可以在会上发表建议和意见,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职工代表的产生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以公司本部、所属各单位为选举单位,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同职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候选人的确定。各选举单位按照公司分配的职工代表名额和代表结构要求,在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或工会委员会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从本单位职代会代表中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或从本单位职工中直接推荐产生代表候选人,报同级党委审查后确定。职工代表的选举。各选举单位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出席公司职代会的代表。选举时,到会的职8工(代表)人数必须达到选举单位应到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候选人得票超过投票职工(代表)总数的一半方可当选。监票人和计票人应从各选举单位不是候选人的职工(代表)中产生。各选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职工代表原则上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各代表组可选举组长1人,根据需要可选举副组长1人。对于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选举出的职工代表将合并到其他代表组。各代表组产生后,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代表组划分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从有关代表组组长中推荐产生。(四)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更换和补选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在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撤换职工代表,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另行补选。1.退休、死亡或调离公司系统或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2.工作岗位变动,选举单位认为已失去与原岗位相应代表性,其代表应予撤换。3.不能履行职工代表义务,其代表应予撤换。4.发生违法犯罪或其他严重错误,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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