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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7年信息化建设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5月目录第1章概述 11.1背景介绍 21.1.1总局现状 21.1.2省级现状 31.2问题分析 41.3建设依据 5第2章目标任务 72.1建设目标 72.1.1总体目标 72.1.2信息化目标 82.2建设任务 92.2.1总局任务2,2.2省局任务 15第3章建设内容 203.1总体概述 203.2业务需求 223.2.1公示查询门户统一升级改造 233.2.2协同监管门户应用拓展 243.2.3数据中心完善优化 253.2.4提高系统运行监测能力 271第4章总体设计 284.1总体框架设计 284.2业务架构设计 304.3功能架构设计 314,4数据架构设计 32第5章详细设计 345.1完善公示查询门户 345.1.1总局建设部分 355.1.2省局建设部分 475.2完善协同监管门户 505.2.1联合惩戒 505.2.2双随机抽查检查 535.2.3大数据监管 535.2.4双告知 535.2.5内部系统整合应用 565.3完善数据中心 565.3.1企业迁入迁出数据流转 575.3.2跨部门跨地域涉企信用信息流转与记名 605.3.3电子营业执照库 655.3.4问题数据管理 665.3.5数据下发和上报反馈 725.3.6数据开放共享 725,4加强系统自动监测 725.4.1系统运行监控 7325.4.2数据运行监控 745.4.3基础支撑运行监坝! 75第6章基础建设和信息安全 776.1基础支撑环境完善 776.2信息安全 79第7章标准规范 83第一章概述2015年3月20日,李克强总理在视察工商总局时提出要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大数据平台,把市场监管体系这张“网”织好织密。为此,总局立即着手研究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总局及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基于既有的信息化资源,在中央和省级两个层面,以原有公示系统为基础、以法人库和两级数据中心建设为支撑,实现了对企业的信息归集和互联互通,为相关部门提供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交换以及记于企业名下功能,具备了支撑企业信用信息集中统一公示和政府部门之间协同监管的信息化能力。12月22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本建成并上线投入使用。今年,为深入贯彻王勇国务委员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重要指示和张茅局长在去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总局企业监管局和信息中心组织在总局各业务司局、31个省局针对全面建成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任务进行信息化需求调研,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7年信息化建设方案》(草案),于3月21日在北京召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总局对方案又进行了细化完善,形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7年信息化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于4月18日再次征求总局有关司局和各省级局意见。现依据业务需求和大家反馈意见,形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7年信息化建设方案》。需要说明的是,本方案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信息化技术初步设计方案》基础上形成的,今年信息化是在2016年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省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与去年基本建成系统之间的衔接。针对2016方案中的“双告知”、联合惩戒等建设任务还没有完全按照总局要求完成的省局,今年仍需要进一步将去年任务和今年建设内容结合起来统筹考虑。1.,背景介绍2016年,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在总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省工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为2017年公示系统全面建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具体现状分析如下:1.1.1总局现状在总局层面,2016年完成制定基本建成的技术方案以及标准规范,实现了全国信息归集、全国集中企业信息公示、中央协同监管应用等基本建成的目标。1.开展了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制定2016年总局开展了基本建成的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制定,为全系统开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程建设奠定了基础。总局在1月份下发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信息化建设技术参考方案(暂行)》,在4月份又下发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信息化初步设计》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数据规范》,11月份再次下发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格式规范》。2.基本实现了全国企业信息归集总局开发了中央部委间协同监管门户,为中央同级相关部门提供包括2数据录入、数据导入、数据接口、数据交换在内的采集方式归集企业信息。同时通过建设数据中心实现了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以及相关中央政府部门的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汇总至总局数据中心。3.基本建成全国集中的信息公示门户2016年通过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升级改造,建设了全国集中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门户,实现了全国企业信息的统一公示,为企业、社会提供便捷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示服务。4.初步完成部委协同监管应用。基于基本建成部委协同监管门户,开展了对总局登记企业的联合惩戒、“双告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双随机抽查检查等相关工作,为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州.2省级现状各省局按照总局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化的统一要求,基本实现了省局信息归集,本省企业信息公示、协同监管应用。截至2016年12月22日,全国31个省区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本建成并与总局系统实现了同步上线。1.完成了本省企业信息归集各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立足本地区各部门、各领域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部署前置机、开发接口等方式,打通在线录入和数据导入等适应当前工作实际的归集路径,提供包括数据录入、数据导入、数据接口在内的数据采集方式来采集企业信息,将各类企业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了部门涉企信息的常态长效归集机制。2.实玉见了本省企业信息公示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规范,改造本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对本省企业的信息公示,为企业、社会提供便捷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示服务。3.开展了本省协同监管应用工作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要求,建设部署协同监管门户,为各级政府部门开通登录账号和使用权限,满足各级政府部门信息推送与开放共享等需求,实现了包括联合惩戒、“双告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简易注销、失联企业、抽查检查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功能,给其他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服务,为政府部门间的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提供了技术基础和数据支持。1.2问题分析2016年12月22日,通过总局与各省局密切配合基本建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上线运行。但是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使用运行,通过对用户电话咨询反馈以及业务部门的调研反馈,发现仍存在着公示查询服务不够便利化、各省与总局公示数据不能一致、协同监管应用不够深化、网络爬虫导致信息安全等问题。1.总局和省局的公示信息不一致去年,总局和各省局都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但是总局和省局之间公示查询结果信息经常导致不一致的问题尤其突出。通过对技术支持电话统计,用户反馈三分之一的问题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到企业信息与省局查询到的企业信息不一致,严重损坏了公示系统的权威形象。2.数据质量和数据汇总时间有待提升在各地上报数据中,数据质量存在不准确、不及时等问题。一是反馈企业已经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是通过系统查询仍然提示列入经营异常名4录。二是在企业变更信息中存在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三是反馈企业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不到,但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省)能够查询到。四是各省汇总上报数据时,经常大量的删除数据表,不能实现增量上报。五是省局到总局数据中心以及数据中心到公示同步库同步时间太长,导致各省前置机数据到公示系统时间最长大于24小时。3.系统功能有待进一步扩展在使用过程中,针对公示门户,用户反馈搜索条件依然不够多样化,信息异议渠道比较单一;针对协同监管门户,总局对协同监管业务的“双告知”、联合惩戒和抽查检查信息化建设都提出了要求,但是各省贯彻、落实的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功能都没有达到2016年技术方案要求,还须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4.系统安全、运行保障有待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信息安全三级等保系统,不能允许有数据泄漏等情况发生。但是各地系统都存在受到数据爬取、网络攻击等安全问题,系统安全防护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系统正式上线以来,数据同步、系统稳定受到了极大的考验,因缺乏自动监控平台,经常在整个系统运行出现缓慢或不能访问时,才去排查和解决故障,严重影响了用户的体验。1.3建设依据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C2015J62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5.《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备忘录》;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化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8.《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信息化技术初步设计方案》;10.《工商总局关于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11.马正其副局长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目标任务2.1建设目标2.1.1总体目标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积极营造竞争有序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项目立项涉及,建设总目标是“一网归集、双向服务”。一网归集:就是推动部门、地方、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互联互通,基于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实现涉企信用信息的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全面覆盖,通过登记机关整合关联实现企业信用全景画像,形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平台,为推进“一张网全覆盖、一系统广连接、一平台全操作”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应用提供信息基础。双向服务:就是面向公众的服务和政府部门的服务。面向公众需要建立全国一体、纵向贯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门户,实现一入口全网走。提供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填报、信息异议以及专题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网站应用、手机应用、新媒体应用等的多渠道公示交付,在互联网上为社会、企业提供实用易用等信息服务。面向政府需要通过将各职能部门市场监管行政行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关联,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决定企业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判断依据,支持在行政许可约束、资质资格约束、市场准入约束、市场行为约束等方面的业务应用。为信用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全过程监管提供信息保障,提升监管效能。2.1.2信息化目标2016年总局及各地方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网以及互联网,基于工商部门既有信息化基础和资源,在中央和省级两个层面,一方面通过改造两级数据中心或开发有关功能,提供相关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公示共享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通过改造两级公示系统和建设协同监管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和协同监管的信息化支撑能力。基于以上两方面,构建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本技术支撑架构。2017年公示系统全面建成要基于2016年基本建设的成果,围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化工程批复中明确提出的“信息公示率100%、信息准确率超过98%、记于企业名下信息的归集率达到99%、面向社会提供7x24小时公示信息
本文标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7年信息化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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