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导论
1民航法律法规主讲教师:周菲菲开课院系:国际贸易系Email:zhfay1220@163.com2第一节民航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第二节民航法的特征第三节民航法的渊源第四节民航法的发展历史第一章导论第五节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3飞机产生民用航空民用航空法A国民航法B国民航法…N国民航法国际航空法航空法的产生4第一节民航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一、民航法含义对于民用航空法的含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表述。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国际与国内的原则与规范。——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管理空气空间的使用,并使航空、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收益的一套规则。——荷兰专家迪德里克斯·弗斯霍尔5第一节民航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二、民航法的调整对象航空活动民用航空非民用航空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军用航空运输公务航空运输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6民航法的特征第二节一、民航法的国际性①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尤为突出。大国也不例外,如航空犯罪的预防与惩治;②航空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问题③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力义务关系通常具有国际性。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7民航法的特征第二节二、民航法的独立性国际民用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具有国际法一般法律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个性。但事实证明,海商法的一些原则并不完全适合于民航法。特别是随着航空技术的迅速进步和航空法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民航法早已摆脱了海商法的模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民航法的独立性受到有些学者的否认,他们认为航空法深受海商法和海洋法的影响,所规定的一些原则主要来源于海商法和海洋法。且海商法对民航法影响的痕迹至今可见。8民航法的特征第二节三、民航法的综合性(公法与私法合一)民航法的综合性,是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法律调整的方法多样化。两方面原因:第一,在航空活动的历史和实践中,公法和私法往往交织在一起,使传统上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打破了。第二,民用航空部门是由多工种的人员组成的,开展民用航空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就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9民航法的特征第二节三、公法与私法合一从民用航空法所调整的内容看,它既涉及到公法领域又涉及到私法领域。①国际公法:又叫国际法,旧称“万国法”“万国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涉及领空、主权、国际、国家的关系:1919年巴黎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1963年东京公约为代表的制止航空犯罪的一系列公约。②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一)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航空运输、财产、合同、保险、侵权等;1929年华沙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司法公约。10民航法的特征第二节三、公法与私法合一国际航空公法体系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空刑法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11民航法的特征第二节三、公法与私法合一国际航空私法体系航空器权利1948年日内瓦公约2001年开普敦公约2001年开普敦议定书对地面第三者损害华沙公约体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1952年罗马公约1978年修改罗马公约议定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12民航法的特征第二节四、民航法是平时法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军事、海关、警察部门)。军用航空活动归战争法调整。民航法是平时法,是指民航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民航法的规定应适合和平时期发展民用航空的客观规律。13民航法的特征第二节五、民航法其他特征强制性任意性条款少,强制性条款多行为法不仅设定权利义务,而且设定权利的实现方式和义务的承担方式技术性航空器结构复杂,需要严格技术管理;形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民用航空机场管理、空中交通管制三大技术特色领域14第三节民航法的渊源民航法的渊源,即民航法的组成和具体的表现形式。民航法的形式渊源较之其他一些法的渊源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主要是由制定法或成文法组成的。法律渊源是法学上的一个术语,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条约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其他15第三节民航法的渊源国内航空法的渊源我国的航空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我国的航空法是以颁行的《民用航空法》为核心,由下列各部分构成:(一)国家颁布的关于民用航空的专项法律。(二)国家颁布的其它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需要时就民用航空事项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四)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包括与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这是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16第三节民航法的渊源国际航空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其他17一、国际条约第三节民航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国际条约的名称很多,主要有: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宣言等。现今世界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民航方面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三个序列。一是以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主体的序列。二是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一系列修订文件形成的序列。三是由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等所形成的航空刑法序列。18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第三节民航法的渊源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无害通过”规定、适航证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限制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规定,均是援引1924年海牙规定(国际海商法)船旗国原则被引入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刑事、民事管辖。19三、国内法及法院判例第三节民航法的渊源国内法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居于统治地位。美国1925年颁行了《航空邮件法》,1926年颁行了《航空商业法》,1938年颁行了《民用航空法》,美国现行的航空法是经修订的1958年《联邦航空法》。前苏联1932年颁布了《苏联航空法典》,1935年经修订颁布该法第二版。前苏联解体后,现行的是1997年的《俄罗斯联邦航空法》。英国是通过立法将批准的国际条约列入国内法的国家,例如英国《1920年空中航行法令》给予1919年《巴黎公约》、《1932年航空运输法令》、1929年《华沙公约》以国内法效力,《1936年空中航行法令》包含了1933年《罗马公约》的重要原则。20四、其他第三节民航法的渊源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国际合同性协议双边协定21案件点击1998年5月12日,安徽省上市公司“国风塑业”总经理陆红乘坐美联航的航班,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中国香港。飞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加油后起飞时,左翼下方引擎突然起火,包括陆红在内的多名乘客在紧急疏散逃生时受伤(根据静安区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鉴定委员会对陆红伤情的鉴定结论,陆红右脚踝关节活动受伤,丧失功能50%以上,长距离行走受损,综合评定为伤残8级)。陆红与美联航进行交涉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诉端由此而起。【案例】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顺序22案件结果经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历时19个月的审理,一审判决于2002年11月26日揭晓。这是上海市第一例适用国际公约评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涉外航空事故案件,美联航将赔偿陆红包括伤残补贴、误工、护理、精神抚慰以及鉴定、聘请律师费、律师差旅费等各种费用共37.7万元,加上已经支付的8.6万余元医药费,美联航总赔偿额达46万余元人民币。【案例】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顺序23这一案例涉及到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国际航空运输中,经常会因各种原因发生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损毁灭失事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解决案例的法律适用。由于不同的国际公约就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采取了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国家对损害赔偿问题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才是确定赔偿额的先决条件。本案中,陆红最初依据的是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以及1966年的《蒙特利尔协定》关于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限额,要求美联航赔偿7.5万美元。诉讼中,陆红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要求根据《吉隆坡协议》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判令美联航赔偿13.21万美元。案件评析【案例】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顺序24案件评析美联航认为,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法律的适用层次应该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于中国法律;中国法律优先适用于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只有在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而对此案发生的情况,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华沙公约》和中国的法律《民用航空法》都有明确规定,并且《吉隆坡协议》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员之间的内部协议,仅对协会成员有效,它既不是国际公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即使作为国际惯例引用,也不能超越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得以优先使用。而另一个重要事实是,《吉隆坡协议》相关条款并未列入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机票)。这又表明,《吉隆坡协议》并不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之内。美联航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提出的有事实依据证明的合理请求进行赔偿。【案例】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顺序25法院最终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顺序为:国际条约—国内法—国际惯例,因此本案应首先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由于《吉隆坡协议》的内容未被本案当事人作为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予以适用,所以对本案没有约束力。关于赔偿限额,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即机票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中明确,《华沙公约》可适用整个旅行……于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已探明的损失不超过每位乘客7.5万美元。上述7.5万美元的责任限度包括法律收费和费用。因此,对原告的赔偿数额应确定在7.5万美元之内。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判决美联航赔偿陆红包括伤残补贴、误工、护理、精神抚慰以及鉴定、聘请律师费、律师差旅费等各种费用共37.7万元,加上已经支付的8.6万余元医药费,共46万余元人民币。案件评析【案例】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顺序26第四节民航法的发展历史飞机产生民用航空民用航空法A国民航法B国民航法…N国民航法国际航空法27第四节民航法的发展历史民用航空法的发展与民用航空器的发明和使用是分不开的,从人们使用蒙哥尔菲埃气球首次载人飞行成功到莱特兄弟发明飞机,至如今飞机被应用于社会生活,航空运输业在快速的发展,而随之也出现了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民航法由此而生。民航法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民航法的萌芽时期2、一战至二战期间,民航法的形成和完善时期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现代民航法的发展时期28一、民航法的萌芽时期第四节民航法的发展历史1784年第一部航空法令1783年,法国人蒙哥尔菲埃兄弟制成了世界上第一只丝质热气球,并进行了世界上第一次载人空中航行。飞行时间20分钟,飞行距离5英里,由此,人类开始了航空飞行
本文标题: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导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3480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