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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本单位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本单位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单位志愿服务是指在新化县委、县政府及民政局党组的倡导和扶持下,主要以从弱士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配合县委、县政府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第三条本单位志愿者是在本单位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本单位自愿者服务队组成。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第六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第七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本单位志愿者组织申请。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本单位志愿者组织填写申请,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第九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四)志愿者有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二)遵守志患者协会的章程:(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第十一条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本文标题:志愿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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