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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一章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职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当班安全员报告,当班安全员要及时向安委会报告,安委会要将事故隐患报公司,公司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第二章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行政区域内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予以奖励。举报与受理2第六条在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可直接或采用电话、书面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举报。第七条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实名制,提供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包括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地点、存在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程度等。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设立举报箱,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公布办公地点为生产厂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13381120203。第九条重特大事故隐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并建立接报信息的登记、拟办、批办、转办、催办、办结、建档等制度。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限期组织核查,对已查实的事故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消除;对未及时查处并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3报单位、个人或社会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安、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举报受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成立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第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核查确认工作原则上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在核查确认前,各级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互相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对群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受理举报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每月30日前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举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4第十五条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和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程度四个要素构成:(一)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二)特别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会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第十九条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实名举报;(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第二十条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颁发奖金。5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五个等级: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五个等级。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单位、举报人给予表扬。第二十二条各项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重特大事故隐患确认评估机构依据下列情况制定:(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二)挽回经济损失;(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四)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七)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第二十三条同一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只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6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第二十四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第二十五条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之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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