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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1总则1.0.1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评定标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1.0.3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系统检测systemcheckingandmeasuring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白检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给出结论。2.1.2整改rectification对工程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达到合格的要求。2.1.3试运行trialrunning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和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进行连续运行的过程。2.1.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supervision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1.5验收小组acceptancegroup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形成的、承担验收工作的临时机构。2.2符号HFC——混合光纤同轴网ICMP——因特网控制报文协议IP——网络互联协议PCM——脉冲编码调制QoS——服务质量保证VLAN——虚拟局域网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智能化集成系统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信息接人系统安装场地检查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信息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软件安装,网络安全设备安装,网络安全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综合布线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机柜、机架、配线架的安装,信息插座安装,链路或信道测试,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安装场地检查卫星通信系统安装场地检查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公共广播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会议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显示设备安装,机房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时钟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信息化应用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传感器安装,执行器安装,控制器、箱安装,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探测器类设备安装,控制器类设备安装,其他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应急响应系统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机房工程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电磁屏蔽,系统调试,试运行防雷与接地接地装置,接地线,等电位联结,屏蔽设施,电涌保护器,线缆敷设,系统调试,试运行3.1.3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3.2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3.2.1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5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6自检记录;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试运行记录。3.2.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3.2.3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规定。3.2.4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1的规定;2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规定。3.2.5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2的规定。3.2.6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3的规定。3.2.7自检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4的规定。3.2.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验收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5的规定。3.2.9试运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6的规定。3.2.10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2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合同要求。3.2.11接口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责任边界等内容;2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3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试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评判等内容;4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由接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签字确认。3.3系统检测3.3.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3.3.2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技术文件;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3自检记录;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试运行记录。3.3.3系统检测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检测小组;2项目检测小组应指定检测负责人;3公共机构的项目检测小组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组成。3.3.4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编制系统检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2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3系统检测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填写《分项工程检测记录》、《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4分项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1的规定;5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2~表C0.16的规定;6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17的规定。3.3.5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3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的系统检测结论均应为不合格;4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应扩大范围。3.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3.4.1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进度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工程验收。3.4.2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2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5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记录;6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3.4.3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l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2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3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3.4.4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图纸;2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试运行记录;6系统检测记录;7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3.4.5程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验收文件;2检查观感质量;3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3.4.6程验收的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1的规定;2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2的规定;3应由施工单位按表填写《验收结论汇总记录》,验收小组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3的规定。3.4.7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程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本规范第3.4.4条规定的工程验收文件齐全、观感质量符合要求且检测项目合格时,工程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3当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工程验收。4智能化集成系统4.0.1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备、软件和接口等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4.0.2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被集成系统检测完成后进行。4.0.3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4.0.4接口功能应符合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要求,各接口均应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4.0.5检测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l显示界面应为中文;2信息显示应正确,响应时间、储存时间、数据分类统计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3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宜为该系统信息点数的5%,且抽检点数不应少于20点,当信息点数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4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不宜超过1000点;5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4.0.6检测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时,应现场模拟报警信号,报警信息显示应正确,信息显示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该系统报警信息点数的10%。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4.0.7检测控制和调节功能时,应在服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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