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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自检及报验制度一、材料进场检验制度。进场材料必须进行材进场复试,对需取样送检的材料,及时取样送检,并对该材料进行取样试验。若试验不合格,应及时通知建设及监理单位,具体规定如下:1、水泥进场时按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作强度和安定性试验。当使用的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对其强度和安定性作重新复试。2、砖进场按每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为一验收批,取样作强度试验。3、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后应对其取样试验,取样数量按青州市质监站规定执行。4、采用商品砼浇捣混凝土时,浇捣前必须测量其坍落度,抽查数量每次浇捣砼不得少于三次,并做好相应记录。5、对进场砂、石料按质监站规定取样试验,6、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进场复试,需复试的材料及时取样复试,经验证或复试后发现不合格时,应及时向建设报告,并不得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7、各种检验和试验应做好相应的质量记录,并作妥善保存。8、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材料采购人的相应责任。9、公司质检科,应对全公司所有承建工程作不定期的抽查或巡查,查出的问题写出整改通知单,要求各项目部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总工。6、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公司每周日进行质量检查。对定期检查的结果,召开现场办公会并写出书面资料,作检查总结上报总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质检科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1、单位工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项目部必须经工程质检科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报请监理、建设、设计等单位和质监部门验收。2、所有隐蔽验收报请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验收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相应的分项工程已完成,并经项目部和质检科联合验收合格;2)相应的各项保证资料齐全;3、单位工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4、对未通过隐蔽验收或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未经整改认可,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并对该项目部进行经济处罚。5、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工程完成以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结构验收,经参加验收各方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三、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制度1、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评时,项目部自检合格后,再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由项目部及质检科联合检查自检合格,再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3、基础、主体结构完成后,经项目部及公司质检科联合验收后,再交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验收,并确定验收意见和签字认可。4、结构验收需分阶段进行时,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监理)设计、质监等单位的认可,才能通知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结构工程未经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装修、装饰施工。5、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前半个月内,项目部报请公司质检科进行一次预验收,预验收的条件是:1)室内工程已完成(甩项工程除外);2)电气设备,上、下水管,采暖和通风等系统安装完毕,并做全负荷试验完毕;3)道路、化粪池、下水道等已完成。4)建筑物四周2米内场地已平整。5)交工技术资料基本齐全。6)施工图纸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内容已完成。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公司质检科负责对工程预验收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已整改后,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并由项目经理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时进行验收,并请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过程作监督。验收后各方共同确定验收结论,并签字认可。
本文标题:质量自检及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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