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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背景分析背景分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青年时期未完成的政治哲学残篇,写于1843年,该手稿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阐述国家问题的部分作了全面的批判性分析,从260--313这一部分开始,带有笔记、评注性质。《批判》一书其中部分遗失,“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个标题是1927年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首次发表的时候加上去的。一、人物简介黑格尔(1770-1831)全名: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德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政治思想是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最系统、最丰富、最完整的的表现。黑格尔思想前后也不是一致的。(1)青年时期的黑格尔在法国的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推崇理性,主张人权,他无情的揭露和批判了封建制度的黑暗,渴望德意志民族和国家的统一于兴盛,对当时德国的四分五裂表示不满和悲愤。(2)晚年的黑格尔思想逐渐趋于保守,在继续主张改革和进步精神的同时,极力论证普鲁士专制制度的合理性,赞美普鲁士王国。二、社会历史背景(1)德国社会状况:19世纪初期,德国仍然是一个经济落后,政治分裂的封建国家。经济上,长期的战争和封建割据,资本主义发展缓慢。政治上,众多的公国,自由城市,独立王国,诸侯国,皇室领地等构成了德意志帝国,但是帝国皇帝并未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封建势力依然庞大。(2)思想状况:随着普鲁士王国在君主立宪制度下实力日趋强大,众多的德国人将统一的希望寄托在普鲁士王国的强盛方面。黑格尔就是其中一位。19世纪,英法正在开展工业革命,深受工业革命影响,德国的工业也日益发展,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并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对传统的王权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需要新的政治理论给予说明和协调。(3)黑格尔《原理》形成背景:恰好马丁·路德倡导的宗教(1517),赋予德国思想界以解放和革命的因素。正是在此背景下黑色格尔在沿袭唯心主义思想的同时,又发展了辨证的思维——即看到事物存在的同时,也看到了它必将消亡的一面。在此思想指导下,黑格尔对普鲁士的君主立宪制度进行了哲学的批判和认识,写作了《法哲学原理》(philosophyofright)(1821年)。一方面,他力图证明普鲁士君主立宪制度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辨证的思维又赋予他这种哲学论证以某种程度的革命性。黑格尔的这种思想代表了19世纪德国大多数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立场,两重性,革命性和妥协性。一方面,他们对封建专制制度表示不满,要求废除封建关系,主张改革,实现国家和民族一。另一方面,由于对国家的依赖性以及对人民的畏惧,又拜倒在君主权力之下,希望在君主制的范围内实现某种改良。德国的资产阶级希望社会变革,但是不愿意付出代价,他们对法国大革命向往和热情完全是德国式的,即只向往他的自由平等原则,但不是革命行动,德国仅仅在思想上伴随了法国革命的进程。那么,德国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它是由19世纪德国社会状况决定的,封建势力强大。三、思想背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对马克思产生了深刻影响。费尔巴哈作为青年黑格尔派的一员,早在1839年在《哈雷年鉴》上发表的《黑格尔哲学批判》一文,就标志着他同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公开的、彻底的决裂。随后,他于1841年发表了《基督教的本质》,特别是1843年发表的《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更加明确地表述了自己的唯物主义观点。《纲要》写道:“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只是这样的:存在是主体,思维是宾词(承受着,被,即客体)。思维是从存在而来的,然而存在并不来自思维。”[4](P115)因此,“我们只要经常将宾词当作主词,将主体当作客体和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将思辨哲学颠倒过来,就能得到毫无掩饰的、纯粹的、显明的真理。”费尔巴哈的这一唯物主义方法彻底否定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方法,把被颠倒的主客体关系再次颠倒过来。对马克思写作《批判》产生了重要影响。马克思评价《刚纲要》:“费尔巴哈的警句只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这就是:他过多地强调自然而过少地强调政治。”从信的上述内容不难断定:(1)马克思对《纲要》中的唯物主义基本思想,包括费尔巴哈的颠倒方法是肯定的。此外,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遇到的困惑也促使其研究黑格尔的国家观问题。因此,结合现实,马克思逐渐以批判性的眼光重新审视德国的思想界和自己的思想。在关注普通人命运的同时,他开始运用唯物辨证的思想和方法来观察与评价德国的思想和现实,并思考人类的终极目的。在该部分中,马克思开始反思人类政治活动的目的,触及人的解放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就产生于这样一种思想和社会背景之中。四、逻辑结构1、《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主要是按照两个逻辑线索展开的。其一,马克思主要是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政治分析工具,在批判中建构唯物辨证的政治方法论。其二,马克思结合德国和整个西欧的政治状况,从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个部分,对德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进行批判分析,其中主要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从而阐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马克思并未像费尔巴哈那样对黑格尔全部思想作批判,甚至也没有对黑格尔的全部法哲学思想作批判,他选择的批判内容具有政治哲学指向,其中主要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关于官僚政治的深切批判以及民主政治的阐述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在该部分中,马克思开始反思人类政治活动的目的,触及人的解放议题。2、(1)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在市民社会、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提出市民社会决定法的论断。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宇宙精神的表现,是决定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创造性因素。由此出发,他把家庭和市民社会归属于国家的概念领域。也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其中,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和狭窄的普遍性的领域”,市民社会是“特殊的领域”,国家是“普通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顶点和最高体现,因而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7]所以,国家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决定力量,家庭和市民社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它们是从属于国家的,它们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存在为转移的。马克思针对黑格尔上述有关国家、市民社会和家庭关系的分析指出,黑格尔的这些观点是“集法哲学和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主义之大成。”[8]因此,解决这个问题也是马克思整个批判过程的核心所在。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观点完全颠倒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把国家这种上层建筑当作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而把社会的经济关系当作派生的东西。用马克思的原话讲是“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9]在黑格尔那里,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而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明确作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结论。他指出,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中无意识地偶然地产生出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仿佛是黑暗的天然基础,从这一基础燃起国家的火炬。”[10]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夏正的活动者。黑格尔的思辩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了。马克思把这种头足倒置的观点称之为“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马克思还指出,国家不可能超越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11]国家和法如果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要获得国家和法历史发展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是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最光辉的成就之一。(2)马克思通过剖析“长子继承制”这一法律问题,揭示了财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的各个等级中有这样一个等级,它所包含的原则本身就能够构成某种政治关系,这就是自然伦理等级(农民等级,确切地说是拥有权势的农民等级,即贵族领主),它以家庭生活为基础,而在生活资料方面则以地产为基础。由于这个等级具有不可转让的长子继承的世袭领地,它的财产既不依赖于国家财产,又与职业没有保障无关,与利润的追逐及财产的任何可塑性无关,他们既不仰仗于行政权的恩宠,也不抑仗于群众的青睐。这样,他们就能够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因为,政治情绪是与财产无关的,长子继承权只有和政治结合起来才有意义。可见,在黑格尔那里,长子继承权这一法律现象不是根源于现实的财产关系,而是依附于政治国家,把长子继承制当作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的证明。马克思认为“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乃是财产,法和财产关系的联系可以表述为法是财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财产关系则是法的内容。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和被黑格尔描绘成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的长子继承制,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规定才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一个“已经得到实现”的事实,而不是真正的权利。不是政治国家和长子继承制决定着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决定着国家和长子继承制。“实际上长子继承制是土地占有制本身的结果,是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是最独立和最发达的私有财产”。[12]黑格尔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被决定性因素变成了决定性因素。(3)马克思批驳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原则,科学地解决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统一性问题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认为个人的“具体自由”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个人的特殊利益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得到完全的发展,而且个人的特殊利益还要以政治国家为代表的普遍利益为目的。在此前提下,普遍利益不能离开个人的特殊利益而完成;同时,个人利益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生活,也是为普遍利益而生活。只有这样,国家与个人才算真正的结合。马克思认为黑格尔解决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原则实际上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即个人对国家的无条件服从。这不仅否定了启蒙思想家们的“人民主权”论,把人们排除在社会管理之外,而且所谓的国家与个人的结合也只能是表象的。马克思从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重视个人权利,突出个人对国家的能动作用的思想。(4)马克思反对黑格尔对君主权力的崇拜,指出只有在真正的民主制国家才能实现“人民主权”黑格尔根据理念是普遍性、特殊性和单一性三环节的有机统一和国家是理念的体现的思想,反对把国家的各种权利看作是彼此独立或彼此限制的,认为立法权相当于概念的普遍性环节、行政权(包括司法权)相当于特殊性环节,王权相当于立法与行政权的统一。马克充分肯定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权力统一性的观点,认为这与启蒙学者把行政权和审判权看作是对立物相比,是黑格尔的独到之处。看到了黑格尔所推崇的君主不同于专制君主,而是立宪君主。但是,马克思同时也看到了黑格尔崇拜君主制的一面,深刻地批判了黑格尔抬高君主主权,贬低人民主权的观点。马克思指出:一切国家形式只要“它们有几分不同于民主制,就有几分不是真理”。[13]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就表示唯一的最高权力,不可能由双重主权的存在,更不可能有与自己对立的存在。要么君主主权,要么人民主权,二者必居其一。(5)马克思运用辩正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论,深刻批判了黑格尔把法哲学变成了应用逻辑学的唯心主义法学方法论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法哲学”变成了“逻辑学”的补充和应用,表面上看他虽然研究的是法,实际上在他那里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一切都变成了范畴,变成范畴的自我运动和相互过渡,这是黑格尔《逻辑学》的根本内容,也是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运用的方法。由此,黑格尔才颠倒了国家、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主张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正好与黑格尔相反,认为第一性的东西是“事物的逻辑”,即现实事物发展的规律,而黑格尔却认为第一性的东西是“逻辑本身”,即理念、概念之类。马克思明确指出,“法哲学”不应是“逻辑学”的补充,反之,逻辑、概念应该是反映、说明、论证法律、政治、社会和国家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尽管黑格尔竭力以一元论的方式,通过“绝对理念”来统摄万象,但他却不可避免要陷入二元论。当然,马克思不仅看到了黑格尔思维进程的根本缺陷,还看到了黑格尔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马
本文标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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