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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1111曾小强1102110248陈桂俊1103110233牛冰1102110148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随着上海自贸区的挂牌,区域内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将逐步开展试点。而在自贸区以外,作为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过渡产品——大额可转让存单(CD)试点也呼之欲出,一些大型银行已经提交了大额存单的试点方案。据分析,最快年内大额存单就可推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CDs)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为吸收资金发行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转让的银行存款凭证,一般为固定利息。简单地理解,CD就是可流通的大额协议存款。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市场利率上涨,而美国商业银行受Q条例的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不能支付较高的市场利率,企业存款急剧下降。美国花旗银行率先设计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这种短期的有收益票据来吸引企业的短期资金。此后,这一货币市场工具迅速在各大银行得到推广。NCDs优点大额存单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它有规定的面额,而且面额一般很大。而普通的定期存款金额由存款人决定,金额并不确定。NCDs优点大额存单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而普通定期存款只能在到期后提款,提前支取的化利息收益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对于大额存单的发行方银行来说,大额存单虽可转让,但不得提前支取,是一笔稳定的存款。NCDs优点在保持流动性的同时,大额存单的利率较高,在目前的试点方案中拟采用“SHIBOR加点”的方式确定大额存单的利率;在二级市场的转让中,转让的利率将由当时的资金市场供求来决定,因此也被视为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过渡。NCDs与普通定期存款NCDs普通定期存单发行主体一般是由银行面向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由个人或企业单位存入银行一定固定期限的资金发行期限期限比较短,一般是3-12个月期限没规定,由普通存款人决定,一般定期存款期限是1年及以上发行面额有规定的面额,且面额比较大面额不固定,由存款人所决定流动性一般是不记名,可在到期限前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记名,但不可以流动转让,可以用于融资质押利率一般利率高于同期普通定期存款,既有浮动的,又有固定的固定不变支取兑换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在到期限前不可随意支取可以提前支取,但要损失一部分利息收益性一般来说相对较高相对较低性质存款业务的创新,属于主动性负债,将普通定期存单证券化普通的存款业务NCDs特征通常不记名,不能提前支取,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大额存单按标准单位发行,面额较大发行者多是大银行期限多在1年以内。大额存单是银行存款的证券化发展NCDs影响“十二五”期间,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将逐步加快,当前的很多问题,如理财产品价格战、表内转表外等,也为利率市场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根据美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完成存款利率市场化最后这“一跃”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引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CDs)。NCDs对于我国的影响NCDs的产生源于对利率管制突破的产品创新,借鉴美国、日韩的经验,引入NCDs将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关键一步。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即引入了NCDs,但1997年因各种原因被叫停;而阿根廷、泰国等国,试图通过快速放开利率实现市场化,结果导致利率飙升,企业倒闭,尤其是低成本外债激增,出现金融危机。引入NCDs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重要途径NCDs对于我国的影响NCDs对宏观经济和调控政策反应敏感NCDs对利率波动非常敏感,并具有明显的顺经济周期性。由于NCDs大多是固定利率,所以,当银行预计利率上升时,就热衷于发行NCDs以降低未来的负债成本;反之,预期利率下降时,NCDs的占比也下降。NCDs对于个人的影响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当大额存单广泛使用时,将对现有银行理财产品产生替代。在于大额存单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条融资的新渠道,且有利于锁定成本。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这一任务很大部分是由银行理财产品来承担的。因此,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及收益率有可能出现“双降”。我国发展NCDs从以上对于NCDs的介绍,我们看到发展NCDs是当下利率改革的当务之急,那么我国是否做好相应准备及对策呢?我国初步具备发展NCDs的必要条件利率市场化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已有相当的基础。一是大额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市场化,如同业拆借、协议存款、金融债等。二是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我国初步具备发展NCDs的必要条件宏观经济环境为NCDs推出创造了较好条件通胀预期、较低的存款利率及金融脱媒之间形成均衡,不会对金融稳定造成大的冲击;投资环境和投资者更加成熟,投资者选择趋向多样化、投资更为理性。我国初步具备发展NCDs的必要条件商业银行已经具备发行NCDs的条件商业银行的财务约束已经很强,公司治理比较完善,政策性已经很弱;已经初步具备承担风险定价的能力和责任,风险管理能力已经有很大提升;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更加完善,监管指标体系更加完善,技术水平也明显提高。我国初步具备发展NCDs的必要条件发行NCDs的其他基础性条件也已具备之前,NCDs运行失败的重要原因是二级市场不发达,比如县域基本没有交易所,更没有电子交易系统,且发生的交易中伪造凭证与背书、欺诈等案件多发,NCDs最终基本完全沦为定期存款。现在,以上这些问题基本已经杜绝。推出NCDs面临的问题宏观经济及调控方面的风险根据拉美、东南亚等地区的经验,推出NCDs融资工具,极易导致经济过热。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加大部分银行经营压力和可能导致商业银行冒进中小企业贷款。发展NCDs建议客观说来,美国NCDs和我国当前拟推的NCDs在产生背景方面既有相似点,也有不同处。从相似点来说,二者都产生于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都发生于存款利率依然受到上限管制的背景下,都是由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从不同点来说,美国的NCDs是市场为突破“Q条例”的利率管制而自发产生的规避监管政策、最终为监管政策所许可的金融创新。而我国的NCDs则是由监管层主动推动的、意在为利率市场化提供定价参照的金融改革措施之一。发展NCDs建议与此同时,美国NCDs的发展与“存款”法律认定的历史渊源密切相关,特别是与存款保险制度密切相关,而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制度性存款保险,我们可以从一开始就将其视为一种短期金融市场工具的角度,在汲取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需要来拓展中国版NCDs的设计和发展空间。发展NCDs建议对寄予定价期望的中国NCDs来说,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极为重要尽管当前我国证券二级交易市场发展比较成熟,但并不发达,为了保证大额存单的足够的流行性提供便利的交易场所。发展NCDs建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发行和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应当在参考其它比较成熟的证券融资工具的法规上,制定适合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法规;其次,应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不断发展新的技术、不断加强银行内部控制管理,监管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的每一步骤,避免存单欺骗的犯罪事件发生。发展NCDs建议提高投资者和银行的认知度,调动它们参与的积极性应提高发行效率,简化审批手续,保持大额存单的灵活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银行的参与发展NCDs建议针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本身的缺点,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存单由记名变为无记名;发展保单业务;确定合理针对持有者的存单转让计价方式补充案例:NCDs在日本的发展日本NCDs发展历程1979年-1984年,初期高速发展阶段。1979年,日本正式推出自由利率的大额定期存单,不受《临时利率调整法》的限制,发行利率可以市场化,但对面额和期限有严格规定。大额可转让存单推出后发展迅速,85年余额达到8.7万亿日元,占存款比例3.5%。1985年-1987年短期放缓。85年引入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利率联动的MMC市场利率联动型定期存款,大额定期存单面额下限由3亿提升10亿,期限由3个月降为1个月,大额定期存单增速放缓,期间定期存款增长迅速,可能与MMC存款迅速增长有关。1987年-1989年,管制放松推动高速增长。日本逐步降低大额定期存单和MMC的额度下限、增加期限,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迅速增长。1989年以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增速放缓,成为常规业务。NCDs增速、利率变化、及对银行业绩影响增速:推出初期增长迅速,大额可转让存单占仍比较小;高速发展期间79-89年,79年占比存款1%,85年达到3.5%,79-85年平均每年占比提升0.6个百分点,94年利率市场化完成时占比存款3.8%。后期大爆炸中,高点存款占比也仅仅6-8%水平;存款结构:高速发展期间79-85年,大额存单占比提升,活期存款占比小幅下降,85-94年其他定期存款占比迅速提升,活期占比加速下降;利率:推出初期利率上行明显。79年-80年,3个月-6个月产品利率大幅上行,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同期通胀高企,市场利率上行明显。85年和89-90年明显上行;存单规模:利率市场化以后,存单业务发展高点占比也不到9%,并且同期推出其他利率市场化举措,但难以独立分析其对利差和业绩影响。日本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条件和原因银行体系主导日本利率市场化更多是政府主导,源于美国压力,85年以来利率市场化实际推行,通胀走低,通胀压力较前期缓解。银行业脱媒压力程度低于美国,存款压力弱于美国,直到利率市场化完成后,日本间接融资为主,金融体系仍然银行主导。金融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大额存单推出前,日本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低;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大额存单和国债、拆借、商业票据交易工具逐渐丰富,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逐步进入,货币市场得到一定发展,但发展程度仍低于美国。存单交易主要通过多短资公司代理完成,短资公司是政府主导代理交易商。
本文标题: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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